[Chinese] 黎智英国安法案:中国人大常委会颁布释法,外国律师能否参与国安案件由香港特首决定
[Chinese] 黎智英国安法案:中国人大常委会颁布释法,外国律师能否参与国安案件由香港特首决定 ——
黎智英国安法案:中国人大常委会颁布释法,外国律师能否参与国安案件由香港特首决定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特首李家超提请为《香港国安法》释法一事通过决定,将外国律师能否在国安案件出庭问题交由特首处理。
李家超是针对特区终审法院此前驳回律政司的上诉申请,维持允许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聘用英国蒂莫·欧文御用大律师(Tim Owen KC)在其“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案中出庭,而向北京提出首次《香港国安法》释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一次会议星期五(12月30日)闭幕时通过的决定指出,法院应向行政长官确认。
特区高等法院原已准备开审黎智英“勾结”案,日前已因特首提请释法而决定押后至2023年9月25日再审。
这次《香港国安法》释法议案原本未被12月9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但27日会议开幕之际,中国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就释法案作说明报告,常委会继而起草释法案文。
李家超11月28日提出释法请求时称,释法议题是:“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香港国安法》第14条与47条作出解释,前者涉及由行政长官主持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职责范围,后者涉及行政长官能向法院发出证明书,以认定法院在审判之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有关证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释法公告说:“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47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
“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14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李家超在释法内容公布之际发表声明说:“香港国安委和特区政府会全力落实释法内容中所说明的责任,尤其是香港国安委会就‘在香港没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国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以及应当采取何种政策作出判断和决定。”
“特区政府会落实香港国安委就有关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并积极考虑就《法律执业者条例》提出修订。”
李家超的声明并未提及他会否召开香港国安委会议,专门裁夺黎智英案聘用欧文御用大律师一事。
美国华人法律学者创办的网站“全国人大观察”(NPC Observer)创办人兼主编,耶鲁大学法学院蔡中曾中国中心研究员魏常昊法律博士稍早前对BBC中文介绍说,自现行中国《宪法》于1982年12月通过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17件释法,而这并未包括这六次涉港释法。
换言之,自1982年版《宪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共释法23次,当中近30%释法案与香港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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