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黎智英国安法案件:香港修例限制聘用海外律师将造成什么影响?
[Chinese] 黎智英国安法案件:香港修例限制聘用海外律师将造成什么影响? ——
黎智英国安法案件:香港修例限制聘用海外律师将造成什么影响?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聘请英国律师代表抗辩其《香港国安法》案件,继而中国人大常委会就有关法例首次释法後,香港特区政府近日就限制海外律师出庭启动修法程序。
香港特区律政司3月22日向立法会提交《法律执业者条例》修订草案,在审批外国律师受聘赴港出庭的条文中加入由特区行政长官负责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并拟规定,特首的相关裁决,任何人,包括香港法院,均无权置喙。
法案已在立法会通过首读,3月31日由法案委员会下的相关委员会进行审议,其后将交会大会作二读。
熟悉香港法律人士与海外人权活动团体对BBC中文评论说,这次修订将减少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选择,削弱国安法案件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特区政府坚称修法对这些权利“没有不利影响”。
什么是《法律执业者条例》?
香港特区法律《法律执业者条例》旨在规范律师与大律师执业资格与注册、律师事务所的成立与运营、能否雇用海外律师在香港执业等事宜,以及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如何履行行业自我监管权力。
这其中也包括海外律师能如何赴港临时执业,例如出庭辩护。
中国《香港基本法》第81条与第94条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
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刑事与民事案件的被告人、原诉人均可经由香港大律师公会,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专案认许”申请,聘用香港以外普通法地区的律师到香港出庭。
特区律政司也曾以同样方式,委聘英国大律师担任外判检控官(外包公诉律师)。律政司曾委聘英国大卫·佩里御用大律师(David Perry KC),在黎智英等人2019年8月18日煽惑参与非法集结案中担任外判检控官。佩里后来辞任,事情演变成外交争议。
一般情况下,只要大律师公会海外大律师资格认许常委会认许,律政司不反对,高院原讼庭便会签发认许。
修例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在黎智英聘用海外律师代表的争议中,中国中央政府驻香港维护国安公署表示,海外大律师参与相关国安案件有违国安法的根本立法初衷,以及国安案件处理的法理逻辑和公众观感,可能埋下难以意测的隐患。
在评论释法提案时,香港特区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质疑黎智英聘用的英国大律师“会不会因为英国与中国敌对的现状,受英国政府或舆论压力,做出一些违反国家安全的行为,或不适合执行国家安全案件的责任?”
汤家骅同时提出长远应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处理海外尤其是英国律师赴港执业的“历史问题”。
特区政府这次提出的《2023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牵涉修改《法律执业者条例》和该条例下的《大律师 ( 认许 ) 规则》。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3月22日向立法会提交草案时陈词称,草案条文“只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而不适用于任何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民商事、以至刑事案件”,但他同时指出,“某些不属刑事性质的民事案件,也可能涉及国家安全,例如涉及挑战行政机关因维护国家安全而行使法定权力的司法覆核”。
林定国还说:“受《基本法》保障选择法律代表的权利,并非绝对。法庭案例清楚说明,该权利仅是指,有权选择在香港有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或大律师作为法律代表,但不包括没有在香港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
修例后聘用海外律师的程序
按照修订的草案条文,若要申请海外律师来香港处理国安案件,第一种情况是主动接受甄别程序——即向律政司司长提供理据及证据,再由律政司司长转介行政长官审核。特首认为有关海外律师赴港出庭“不涉及国家安全或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便会发出《准许进行申请通知书》。
只有获得该通知书,申请人方可向高院原讼庭提出专案认许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后,法院须申领《香港国安法》第47条所規定的“行政长官证明书”,特首须裁定有关律师在香港参与国家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会否不利于国家安全”。
第二种情况是,海外大律师依照旧法提出认可申请,法院或律政司司长认为所涉案件属于国安案件,則法院须主动或应律政司司长要求,申领“行政长官证明书”,认定该案件是否国安案件。若特首裁定该案为国安案件,则申请人得重新走甄别程序。
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除非法院取得“行政长官证明书”,认定该海外律师参与香港国安案件“ 不涉及国家安全”和“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否则法院不得认许这位海外律师参与该国安案件。换言之,一位海外大律师要获得许可在香港国安案件中出庭,须先后获行政长官签发两份许可。
草案提出设立覆核机制,应付专案认许发出之后,发现新证据显示该案实际为国安案件,以及“出现新的或先前未被考虑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情况。法院或须因应覆核结果重新申领“行政长官证明书”。换言之,特首可因应“新情况”推翻他已经签发的许可。
此外,无论是上述任何一个阶段,草案定明,“行政长官决定不容质疑或提起诉讼”,即特首之决定与法院终审判决无异。
黎智英与修例有何关系?
2022年10月19日,特区高等法院批准黎智英以专案雇用英国蒂莫西·韦恩·欧文御用大律师(Timothy Wynn Owen KC)为其出庭辩护。
这是首例《香港国安法》下“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审判,欧文的申请遭特区律政司与香港大律师公会反对,但高院原讼庭裁定,欧文参与此案将能带来正面、积极的贡献,据此批出专案认许。
律政司提出上诉,在向高等法院申请终审上诉许可不果后,律政司直接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
在终审法院的上诉许可聆讯中,代表律政司出庭的前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提出,黎智英面对的控罪可能涉及国家机密,《香港国安法》列明特区政府有责任防范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罪行,而《香港国安法》立法背景独特,除非是非常特殊的情况,否则一般来说不应批准外地大律师参与。外国律师若不掌握中国国家利益和价值,“任何陈词都很危险”。
袁国强还说,虽然欧文经验丰富,但他“不了解本地情况”,不能对黎智英案庭审带来“贡献”。
代表大律师公会的翟绍唐资深大律师在庭上陈词称,公会支持律政司的观点。
同年11月28日,终审法院驳回律政司的上诉许可申请,即维持批准黎智英聘用欧文。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当晚宣布向北京提交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李家超当时称,是在判决前一天接获中国中央政府根据《香港国安法》发出的函件,要求他就该法例的实行情况提交报告。他称注意到终审法院的有关判决,将在报告中提及该案,并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国安法》条文。
在同一时间,香港《星岛日报》引述消息人士称,中国中央政府正在研究将《香港国安法》的“指定法官”制度延伸至律师与大律师,即被控以《香港国安法》相关罪行的被告人只能从“指定律师”名单中选任辩护人。
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释法决定,当中提出:“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47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
“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14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该等情况和问题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
修例会对黎智英“勾结”案构成直接影响吗?
2023年3月21日,特区政府宣布将向立法会提出修例时表明,“不影响任何在其生效前已提出或已被法院处理的专案认许申请”。
到目前为止,李家超并未就黎智英延聘蒂莫西·欧文一事发出任何指示,黎智英一方则入禀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要求律政司声明人大释法结果并不影响高院此前颁发聘用欧文的许可,或请法院向李家超申领证明书,证明聘用欧文不影响中国国家安全。高院将于4月28日开庭审理此呈请。
跨国民间团体香港自由委员会基金(Committee for Freedom in Hong Kong Foundation)长期关心黎智英案件。委员会的英国及欧盟倡议暨公共事务总监马克·沙巴(Mark Sabah)对BBC中文评论说,释法已对香港司法独立造成损害,恨错难返,即使现在批准欧文如期赴港为黎智英出庭,也只是流于挽回声誉而已。
国际特赦组织亚太区副总监容皓欣(Hana Young)也对BBC中文表示,该组织担忧黎智英的法律权利将被进一步削弱。
容皓欣说:“尽管当局宣称草案不具备追溯力,种种迹象显示香港政府将继续利用不同手段来专门阻止黎智英雇用其属意的律师。”
特区高等法院原已准备开审黎智英“勾结”案,此前已因特首提请释法而宣布押后至2023年9月25日再审。
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回应将如何处理既有专案许可时说,海外律师来港除了需要向香港法院申请专案认许外,还要符合香港其他法律,包括《入境条例》等,方可在香港工作。
特区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更直言,即使欧文取得法院许可,他仍须从特区入境事务处取得工作签证,当中涉及要满足政府所提出,与法庭判令无关的任何要求。
英文《南华早班》引述中国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立法会议员黎栋国说,入境处得考虑申请人有否任何“安全疑虑”,方会向其发出工作签证。黎栋国历任特区入境处处长与保安局局长。
据《明报》报道,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宪法学讲座教授陈弘毅3月23日在一个学术论坛上说,他相信法院需重新处理欧文在黎智英“勾结”案中的认许资格。
报道说,陈弘毅反问,经历人大释法与《法律执业者条例》修例,订明需特首证明书,“要你是法官,会不会让他根据上次认许(出庭)”?
赴港海外大律师多来自英国
香港大律师公会海外大律师资格认许常委会每年都会公布外国大律师申请赴港出庭数字,但没有细分这些申请人来自哪些地方。
不过,英国雷诺兹·波特·张伯伦律师事务所(Reynolds Porter Chamberlain; RPC)在香港的律师石俊礼(Antony Sassi)与施德伟(David Smyth)曾撰文指出,因着香港与其他普通法地区之间的“姊妹关系”——即普通法地区与英国司法体系的历史渊源——以及英国和香港大律师界之间的相互交流,“专案认许申请人几乎都是著名的英格兰御用大律师”。
在黎智英雇用欧文一案的终审法院上诉许可聆讯中,代表黎智英的彭耀鸿资深大律师便指出,欧文曾多次在香港接案。
英国外交部回答BBC中文对香港是次修法的看法时说,英国对香港事务立场并未改变,并指出英方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再次表达了对《香港国安法》下香港人权状况对关注。
就在特区政府正式向立法会动议《法律执业者条例》修订草案当天,英国人权大使丽塔·弗伦奇(Rita French)在日内瓦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上说:“在香港,持续利用《香港国安法》正进一步蚕食权利与自由,亲民主派人物、新闻工作者与商人遭针对,包括黎智英与47名民主派活动人士(民主派立法会初选串谋颠覆案)。”
“我们促请中国维护其在《联合声明》中的承诺,这是一份经中英两国同意,且在联合国登记的条约。”
在此之前,中国外交部部长秦刚2月27日对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发表录影致辞说:“《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香港正处于由乱到治走向由治及兴的新阶段。我们将坚定不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持香港繁荣稳定。”
支持与反对修例的理据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立法会大会上说:“我们必须再三强调《条例草案》对法治、受《基本法》保障的法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至诉讼各方选择法律代表和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均没有不利影响。”
英国伦敦国王学院法学院访问研究员黎恩灏博士对此说法并不认同。他对BBC中文评论说,特首对于海外律师能否赴港参与国安案件的相关决定不受司法挑战,“等于说特首可以任意作出决定而不受司法制约,这必然削弱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原则——它们是良政善治的根本原则”。
自2014年“雨伞运动”或称“占领中环”争取民主运动以来,北京与香港官员持续强调香港并不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而是以特首为核心的“行政主导”。
黎恩灏还担忧,修法之后律政司司长能利用其权力,要求特首认定某些商业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继而作出是否认许海外大律师参与的决定,“这已经削弱了无论是刑事或民事的公平审讯”。他举例说,外资与中资企业发生商业纠纷,是可能“遭殃”的一类案件。
律政司提出的《法律执业者条例》修订草案中,并未出现《星岛日报》所提及的“指定律师”制度,但黎恩灏认为,《香港国安法》与这次修法中对“国家安全”的定义含糊,修法草案中特首拒绝海外大律师参案的权力不受制约,将直接影响被告人聘任代表律师的选择多寡,削弱他们选择自身属意律师的权利。
他说:“在过去一段时间,除了提出修例,香港政府也作出其他措施削弱被告选择属意律师代表的权利,例如是法援制度的改革。政府这种多管齐下的做法,一方面令本地律师以至海外有专长的大律师不敢代表国安被告,亦降低海外大律师参与其他本地案件的意欲。修例通过后,只会进一步收窄国安被告选择律师代表的空间。”
“今次修例……对香港的司法制度、公众对司法独立和法治的信心、以至营商环境,当然不是好事。这次修例,也当然不是一个好的香港故事。”
国际特赦组织的容皓欣对BBC中文评论说,《香港国安法》已削弱了相关案件获得公平审判的保证,《法律执业者条例》修订草案将给予政府对被告人聘用外国律师的否决权,这将“严重威胁司法独立和公正,以及被告人获得国际认可,选择自己法律代表的人权”。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第14条阐明的多项被告人应有权益中,即包括了“由其选任辩护人答辩”的权利。中国曾向联合国承诺,该公约在1997年7月1日英国向中国移交香港主权后,继续在香港适用。
在特区政府正式提交法案前,香港大律师公会与香港律师会已公开表态支持修法。
香港律师会会长陈泽铭3月24日在一场记者会上说,律师会将积极研究草案条文,然后作出正式回应。但他称,香港让海外律师到本地执业“是非常独特的事情”,“全世界大部分国家都不容许”。
陈泽铭说:“美国就是一个最佳例子,它不可以容许一个非美国执业律师出庭。香港这个因为历史原因的制度,其实彰显了香港是个国际化城市,包容的城市……我是欢迎政府不以一刀切的方法,禁止掉所有非本地执业大律师参与本地案件。”
陈泽铭还称,不少他曾接触过的中国大陆官员都支持维持让外国律师在香港执业的制度,包括中国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他亲身跟我说过这番说话”。
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资深大律师3月15日向直属中国中央政府驻港机关的《大公报》称,公会明白这次修法“绝不影响非国安性质的案件中各方选择法律代表的权利”,“修订建议其中一个目的是希望有关的程序不被滥用”。
中共官方《人民日报》旗下小报《环球时报》3月23日引述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秘书长陈晓锋称,修法加入针对国安案件的“甄别程序”,“旨在剔除那些没有理据、浪费法庭及各方资源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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