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百合种球走私案

2019-11-04 原文 #Nei.st 的其它文章

云南政府部门出台的红头文件,成为三家百合种球进口商被控走私的直接依据,百合贸易也受到冲击

花朵雅致夺目、香气沁人心脾、茎秆亭亭玉立,这是人们对百合的第一印象。然而,这种寓意百年好合、象征高贵圣洁的世界名花,却给云南三家花卉进口商的一众高管带来牢狱之灾。

2017 年 9 月,从荷兰运来的十多个、总价值上千万元的百合种球集装箱货柜在深圳盐田港滞留半个多月无人提货,后被昆明海关低价拍卖。这些货柜分属云南神州克劳沃园艺有限公司 (下称云南克劳沃)、云南西诺花卉种业有限公司 (下称云南西诺) 和云南西月贸易有限公司 (下称云南西月)。 云南克劳沃一位员工向财新记者回忆说:「我们价值近千万元的百合种球,只以 330 多万元的价格被拍卖。」

当年 9 月 19 日开始,三家公司主要负责人及高管陆续被昆明海关缉私局和昆明市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云南克劳沃及其关联公司共九人被刑拘,其中法定代表人郑峰等三人被批捕,六人被取保候审;云南西诺及关联公司共五人被刑拘,其中法定代表人钱振权等三人被批捕,二人被取保候审;云南西月五人被刑拘,其中法定代表人田凤江等二人被批捕,三人被取保候审。

中国对绝大多数进口种子种源实行零关税政策,所谓免税进口,实际是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 2011 年 6 月云南省多部门联合下发的一份文件,在上级下达的免税计划内,对云南省用于辖区内科研和种植的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严禁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及进出口企业转卖、倒卖免税进口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但云南克劳沃等三家公司被举报伪造相关文件,骗取免税进口花卉种球指标,擅自将免税进口的百合花种球销售牟利,偷逃税款数千万元。

案件材料显示,2018 年 3 月底,三起走私案件先后移送昆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此后检方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8 年 10 月,昆明市检察院陆续向昆明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涉事公司和人员被控「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免税进口的百合花种球在境内销售牟利,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该案成为国内首例百合种球走私案。

2019 年 3 月,这一系列案件相继进入审理程序,庭审耗时近五个月。其中云南西月案 3 月 20 日率先开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凤江当庭表示认罪;云南克劳沃和云南西诺所涉案件分别进行了五次和四次开庭,至 8 月底一审庭审全部结束,三起案件至今尚未宣判。

吊诡的是,三家公司及他们的高管被控犯罪,直接依据是前述云南省多部门下发的一纸红头文件,而这份文件与国家部委的文件规定并不一致。除云南西月及相关涉案人员当庭认罪,云南克劳沃、云南西诺的涉案人员均不认罪,辩护人也作了无罪辩护。

中国是百合花的故乡,2000 多年前百合就被作为药用植物使用。中国生产百合切花历史较短,但发展迅速, 百合目前已成为中国四大切花之一。但中国百合切花种球一直依赖进口,2017 年第 13 期《中国花卉园艺》杂志刊发的一篇文章披露,中国每年从荷兰、智利、新西兰进口约 3 亿粒百合种球,其中来自鲜花之国荷兰的种球约为 2.6 亿粒。涉案的三家中国公司均是从事百合种球进口业务的龙头企业,市场占有率合计超过 60%。荷兰皇家苗木与花卉球茎贸易协会主席亨克·韦斯特霍夫 (Henk Westerhof) 近日对财新记者表示,这次事件给荷兰的出口商带来了近 1000 万欧元的损失,并对世界百合种球市场产生影响,百合种球交易的平均价格下降了 15%–20%。

进口商被控偷逃税款

在案证据显示,三家公司卷入走私案件,源于一个举报。2017 年 7 月,海关总署缉私局、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收到举报线索,称云南省多家花卉企业在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且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将免税进口的花卉种苗、种球进行销售或变相销售。两家单位要求昆明海关核查云南克劳沃等多家花卉企业涉嫌走私的情况,并对关区内所有用同种方式进口花卉种源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

云南克劳沃成立于 2005 年 8 月,经营范围包括花卉种子、种苗、种球销售等。围绕云南克劳沃,还有北京神州克劳沃园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北京克劳沃)、福建神州克劳沃园艺有限公司 (下称福建克劳沃) 等多家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刘自学。福建克劳沃法定代表人程涛向财新记者介绍,克劳沃系公司成立伊始,主营业务就是百合种球销售。

昆明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 年–2017 年,云南克劳沃、北京克劳沃和福建克劳沃通过刘自学、郑峰、陈登洪安排公司员工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向云南省财政厅骗取免税进口花卉种球指标,后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免税进口的百合花种球销售牟利。经鉴定,上述公司 2011 年至 2017 年对外销售免税花卉种源 1.72 亿粒,销售回款共计 2.89 亿元,偷逃税款 3510 余万元。检方认为,三家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样,检方指控,2011 年至 2017 年,钱振权等人明知云南省财政厅、昆明海关、云南省国税局规定在该省注册的企业申报进口的用于辖区内科研和种植的百合花种球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规定,仍通过云南西诺伪造与农户的合作种植协议的方式,向云南省财政厅申请免税指标,通过西诺 (北京) 花卉种业有限公司 (下称北京西诺) 国际部与境外供货商签订合同、支付资金,委托代理公司进口,在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缴税额的情况下在云南、福建、广东等地进行销售。经鉴定,云南西诺 2011 年至 2017 年报关进口的花卉种源共 678 单,计税价格近 2.28 亿元,不应享受花卉种源进口环节免税政策的 2962 万余元。

此外,云南西月及田凤江、胡静静亦被控自 2013 年以来,安排员工制作虚假的租地协议以及合作种植协议,提供给云南省财政厅骗取免税进口花卉种球的指标,据此向昆明海关骗领免税的证明。进口免税花卉种球后,其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的免税花卉种球,向云南省内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牟利。经鉴定,云南西月 2013 至 2017 年度对外销售免税花卉种球 6190 余万粒,销售回款合计人民币近 1.32 亿元,经海关关税局合计核定的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 1261 万余元。

检方认为,云南西诺、北京西诺、福建西诺花卉种业有限公司 (下称福建西诺) 以及钱振权等人和云南西月及田凤江、胡静静的行为,亦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祸起伪造协议

工商资料显示,云南西诺、福建西诺分别注册成立于 2008 年、2014 年,两者均是北京西诺 100% 持股的子公司。北京西诺前员工陈林对财新记者表示,云南是一个百合种球的大市场,在云南西诺成立前,北京西诺从其他港口进口百合种球,然后发到云南销售,「云南和福建公司从职能来说只是北京公司的销售部」。

2011 年 6 月,云南省财政厅、昆明海关、云南省国税局联合下发《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计划管理办法》(云财税 〔2011〕56 号,下称 56 号文)。这是一份对云南花卉产业产生了巨大影响也面临巨大争议的红头文件,也是云南克劳沃等三家公司陷入走私漩涡的导火索。

56 号文明确,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政策是指在上级下达的免税计划内,对云南省进口用于辖区内科研和种植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享受范围为在该省辖区内注册并从事花卉科研和种植的企业和单位,包括采取「公司+农户 (或花农合作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企业和单位。

根据 56 号文,企业和单位申请享受该免税政策时,需要报送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营业执照、土地租赁合同或协议、货物进口合同,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方式的,还需提供合作种植协议;日常办理免税时,需按批次填报审批表并提供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审批表、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复印件、外商出具的销售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56 号文同时强调,从事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不得享受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政策。严禁花卉种植企业和科研单位及进出口企业转卖、倒卖免税进口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一经发现,将暂停或取消其享受进口免税政策和办理免税审批手续资格。

不过, 多位云南当地花农在证言中均表示,与涉案企业只有买卖进口百合花种球的关系,没有合作关系,没有和涉案公司签过任何合作种植协议

在昆明从事百合种植十多年、种植面积上百亩的花农闫照春说,从 2010 年开始,他以个人名义向云南克劳沃购买百合种球,然后自己种植、销售百合切花。他称,云南克劳沃的陈登洪曾经说过,公司需要和他做一份假的租地协议,将闫照春种植基地的 148.3 亩土地租过去。「但是这份假的租地协议我没有见过,也没有在上面签过字。我和云南克劳沃只有买卖关系,没有合作关系,我向云南克劳沃按正常的市场价格购买进口百合花种球后,我的种植和销售跟云南克劳沃没有任何关系。」

闫照春回忆,他和云南克劳沃、云南西诺签订过合作种植协议。「他们告诉我这是一种行业规定,只是借用我的租地协议做个样子,实际上我只是跟这些公司订购花卉种球而已,种球买来都是我自己种植,花成熟后也是我自己销售的。」

花农李小飞也表示,最早跟云南克劳沃签订合作种植协议时,公司只是说签了这个协议后他们方便去买种子。「其实这个协议是假的,我们都知道是个行规,我只是在第一次购买的时候跟他们签过,后来就再也没有签过协议了,我们也知道他们需要这个合作协议,但是具体用来做什么我们也没有问。」

按照 56 号文的规定,企业申请免税指标,除了要提交和农户合作种植的协议,对自身种植和委托农户、花农合作组织合作种植所需的进口种苗、种球、种籽,还要根据实际种植面积和种源市场变化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测算,已签订委托花农合作组织和农户合作种植的,可将其需要量纳入计划一并编报。「未来一年跟谁合作种植,你都得报上去。其实无论是提交申请文件的人,还是审批文件的人都知道这个过程是形同虚设的,不可能计划到那么详细,只是做一个计划而已。审批文件的人稍微看一下合同内容,就知道这个合同根本不可能被执行。」陈林表示。

对于进口商和花农之间的「行规」和「默契」,官方并非毫不知情。2014 年 4 月初,云南省财政厅对 56 号文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对象为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享受云南省进口花卉免税政策、免税计划超过 30 万美元且 2014 年仍然在享受免税政策的 21 家花卉企业和单位。财新记者获得的专项检查通报显示,有部分企业存在变相销售免税进口百合种球的情况,合作种植协议未实际执行,合作种植模式演变为销售模式,由农户自种自销,违反了 56 号文的规定。云南省财政厅当时要求变相销售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的企业按照 56 号文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暂停办理免税手续。

一位云南省花卉业内人士表示,花卉发展中免税的政策是国家给云南省的特殊政策,这一政策从「十一五」实施以来,降低了农民的种植成本,对云南花卉的种植做出了不小的贡献。

对于「公司+农户」模式,该业内人士表示,因为外汇无法汇出,小农户无法和国外出口商直接签订购销协议,只有形成一个集体,大公司才会跟你谈。他认为,云南克劳沃等只是起到了一个桥梁作用。

尽管云南克劳沃等企业明显违背 56 号文,但值得注意的是,免税进口种子种源是国家一项长期政策,国家并未规定进口企业和单位必须采用「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根据公开资料,2006 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多份种子种源免税进口文件,覆盖了「十一五」至「十三五」三个完整的五年计划。 比如,2006 年 1 月的通知规定,「十一五」期间免税范围是「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进口种子 (苗) 等」; 2011 年 11 月的文件明确,只要「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种子种苗,就可以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016 年 11 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管理办法》),称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对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并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进口种子 (苗) 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56 号文只是云南的地方政策,然而却成了云南克劳沃等企业被控走私犯罪的直接依据。

激辩罪刑法定

三起案件庭审过程中,法律适用问题、地方政策与中央政策的关系问题等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云南克劳沃和云南西诺的辩护人表示,涉案公司及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以云南省的地方政府部门文件作为指控企业和公民犯罪的依据,有悖于《刑法》规定和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成为指控公民刑事犯罪的法律依据,且云南省的地方政策原本就与中央政策的规定不一致」。

公诉人称,云南省政策和国家政策「是一脉相承、一一对应的,不存在违法上位法的情况」。 因为独特的气候条件和自然环境,云南省是中国最有条件进行百合花种球繁育研究的省份,也是在这种情况下, 为突出云南省的资源优势、扶持云南省的花卉产业,国家将免税进口种球的审批权委托给云南 ,规定云南省需要的免税进口种球配额由财政部切块下达,用途限于科研和种植,目的同样是要发展技术和科研,条件同样是不允许直接销售免税进口的种球。

对于「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公诉人表示,这既不是增设义务,也不是在限制权利,而是云南省根据自身特点所做出的最适合云南省种植百合花的模式,被告单位之所以认为这个政策执行不下去,是因为「公司+农户」的模式根本不是给销售商的,而是给搞科研和种植种球单位的,「与其说是云南省限制销售企业的权利,不如说是销售企业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把自己强行塞进这个条款当中去」。

刘自学的辩护律师、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江表示,云南克劳沃开展百合种球进口及销售业务已有十几年,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规定,免税进口了百合种球,并在合理培育后销售给花农,其行为符合《种子法》以及部委规定的免税进口种球的条件和「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要求。 他认为:「涉案公司存在违反云南省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但这仅是行政违规,应接受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犯罪。」

「你们认为进口种球销售给农户就是为农业服务,认为全国的销售商都和你们一样的模式销售种球,你们就没有犯罪,这些都是为罪行开脱的说辞。」公诉人在法庭上反驳说,被告人和辩护人无限扩展了「服务」「销售」等词语的内涵和外延。

云南克劳沃等三公司究竟是否构成走私?业界和学界对此颇有争议。 北京一家从事草种进口业务的园艺公司负责人向财新记者表示,如果云南省 56 号文合法,涉案公司的行为就构成走私,因为云南相当于是一个花卉种球的保税区,在免税额度不够的情况下,从保税区通过免税指标进口的货物拿到保税区之外销售,根据税差额外获利就是不合法的。

前述云南省花卉业人士也认为,涉案公司在钻政策的漏洞、法律的空子。56 号文说的是云南省属地内公司引进的种球只能用于云南省内的科研及花卉生产,现在这些公司用云南的免税指标进口,但往全国各地销售。「不论从全国哪个口岸进来,只要是享受了云南省免税指标的种球或者种苗,必须是用到云南。用于云南才能免税、才能降低整个种植的成本,国家制定这个政策是让利于种植者的,而不是让利于公司的。」

但法学界则多有反对意见。根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刑事司法领域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学者、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向财新记者强调:「罪刑法定的『法』是一个有严格限定的概念,不能无限扩张。很多地方把法律、法规下的部门规章,甚至当地的一些红头文件都包括进去,这种做法是有争议的,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是反对的。」

行政法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表示,涉案公司为了满足云南省地方规定的要求伪造了合同文件。「严格来说,这一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本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追究其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责任,而不能将其刑事化。」

何谓「合理培育」

涉案公司销售的百合种球是否经过了「合理培育」,也是本案争议焦点。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免税进口的种子种源,未经合理种植、培育、养殖或饲养,不得擅自转让和销售。

辩护人坚持认为,被告单位进口的百合种球均经过了冷藏预生根的培育,「在境外采购百合种球均通过海上运输方式抵达中国港口,然后运至指定的冷库,在此过程中,被告单位利用冷链物流技术和设备,在运输途中即开展了冷藏培育的各种工作,全程要求承运方将种球处于设定的低温环境,并每天监控和记录低温处理情况;到达冷库后,被告单位根据种球的实际情况,继续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需要调整温度,直至种球能够满足种植需求,才进行对外销售」。

辩护人说,严格讲,「培育」是对经销种子的一种质量要求,培育的效果完全属于民事范畴。「从被告单位长达十几年培育销售百合种球并未产生索赔的事实看,或者从广大花农种植百合种球且连年购买种球、种植直至鲜切花上市的客观状态来看,也足见被告单位销售的种球是经过了合理培育的种球。」

但公诉人反驳道:「你们清楚明白地知道进口种球不可以直接销售,否则不会在培育问题上如此纠缠。」公诉人指出,被告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所做的冷藏处理、温度调控以及后来的冷藏,均只是在百合花种球种植之前所做的技术处理。「这种处理只要有相关的设备就可以完成,技术含量极低,根本达不到国家所要求的培育的目的。」公诉人还援引多位花农的证言称,他们用自己最直观、最直白的栽种花卉多年的经验告诉办案机关,购买的云南克劳沃等公司的百合花种球没有进行过培育。

对百合种球而言,究竟何谓「合理培育」?华中农业大学园艺林学学院副教授刘秀群告诉财新记者,中国大部分百合种球是从荷兰进口,运输过程中不冷藏种球就会死去,冷藏处理过程中要求温度恒定,通常是在 1℃–4℃ 的情况下进行保存,这样才能使百合种球开花整齐一致,「这是百合培育中一个必备的技术手段」。

发表在 2012 年第 12 期《中国花卉园艺》上的文章《国产百合种球的采后处理》写道,百合种球国产化主要包括种球快繁、田间管理和采后处理等三大技术难关。该论文提到,对种球进行冷处理,目的是打破休眠,延长种球的储藏时间,使种球在第二年春天能够再次发芽生长。在 2℃–4℃ 条件下,各品种打破休眠的时间各不相同,一般为 10–12 周。

据财新记者查询,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局 2017 年 8 月发布的《「十三五」期间种用林木种子 (苗) 免税进口申请的流程》写道:「对于种球类货品,经种植、培育后长出新的根、茎、叶」「可确认为经过合理种植、培育」,其中特别注明,「百合种球采用冷库预生根的,应长出新的须根。」

财新记者联系云南省财政厅、农村农业厅和昆明海关、昆明市检察院,询问花卉种子免税进口情况和本案的进展,截至发稿未获答复。

百合产业冲击波

云南克劳沃、云南西诺和云南西月是业内公认的大型百合种球进口商,市场占有率合计超过 60%。三家公司卷入走私案件,对整个百合产业造成了不小冲击。

陈林介绍,案发前,北京西诺在新三板上市的材料和手续都已完成。案发后由于公司核心人员被羁押,业务基本瘫痪。

「那时公司正在进口的很多百合种球没人管理,销售也受到很大影响。当时还想着主要人员应该能够被保释出来,我们一直在努力做这个工作,但是没有结果,所有业务都被耽误了。」陈林表示, 从 2019 年 1 月份开始,整个北京西诺已经开始清算了。

程涛也表示,云南克劳沃 95% 的业务就是百合种球进口,目前公司库房被封、账户遭冻结、员工遣散,已经无法继续经营。

据闫照春回忆,系列走私案件对花农和百合花卉市场也造成了影响。涉案公司遭查封,冷库中的百合种球无法提出,其中包括他的两个货柜,每个货柜里有 25 万到 30 万粒种球。

闫照春说,2017 年 9 月正是百合种植的时期,「那批百合种球原计划种植后在 2018 年春节前上市,以满足春节和情人节的市场需求,结果种球没有及时提出,错过了原本的种植期,种植好的百合花也只能等到 2018 年春节以后上市销售」。

「那年春节前的百合花价格很高,春节后价格一路下跌,亏得很惨。我自己的损失至少在 100 万元以上,这是我种百合十几年来第一次亏损。」闫照春还称,近两年,生产百合切花的净利润至少下降了 30%。

「出事后三家公司不能付款,已经在运的货物肯定不能再发给这三家公司。那年 10 月份开始,货物就发往了中国台湾地区或者越南等国;已经到港、无法改变航线的,就倾销给其他公司了,单价五块钱一支的百合种球直接卖到了两块甚至一块五。」程涛说。

中国花卉协会发布的《2018 年我国花卉进出口数据分析报告》指出, 中国花卉种球进口主要集中在云南、浙江、上海、北京、辽宁及广东等六个省市,2018 年这六个省市的种球进口额占 98.75%,其中,云南占比 48.02%。受种球进口税收政策影响,云南在 2018 年种球进口额同比下滑 26.17%,而其他省份均出现不同程度增长

亨克·韦斯特霍夫告诉财新记者,云南克劳沃等三家公司出事,荷兰出口商不得不把原本由这几个中国进口商预订的种球,低价卖给中国其他的省市以及其他国家的客户。他估计,事件对荷兰出口商带来了近 1000 万欧元的经济损失。

韦斯特霍夫表示,事件发生后,他本人及农业顾问与中国有关方面有过沟通。荷兰每年向全世界出口百合种球约 12 亿粒,中国是其中最大的市场,每年对中国的出口量大约是 2.7 亿粒。总体来说,近几年向全世界和向中国的百合种球出口量都是稳定的。「然而,中国发生的事情对世界整体百合种球市场产生了影响,百合种球交易的平均价格下降了 15%–20%。」

受荷兰皇家苗木与花卉球茎贸易协会委托,荷兰浩达律师事务所对云南三家公司走私案涉及的政策及起因做了调查,2018 年 1 月完成调查报告。 报告提示荷兰的种球出口商,在与中国花球进口商签订合同前预先进行尽职调查,「即使进口商的资格已被确认为没有问题,但如果进口商在免税后不按照云南省行政管理办法行事,出口商仍将面临风险,主要是因为进口方可以不种植而转售进口的花球」 。

上述调查报告还写道:「根据与云南地方当局的非正式讨论,我们得知,尽管云南有自主权制定其进口花卉免税政策规则,但由于这个特别事件的发生,可能会使中央政府重新考虑给予云南的自主权。中央政府将来可能会收回这种自主权。」

「我们没有干涉中国官方进行的法律调查,我们关心的是那些面临巨大经济损失的荷兰出口商。因此,我们聘请了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主要目的是让出口商了解中国关于种球进口的规则和云南本地的规则,以避免将来再出现这些问题。」韦斯特霍夫说。

据了解,不只是百合种球进口,其他农作物种子进口也受到波及。目前北京三家、上海一家和浙江一家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口的企业也接受了相关部门调查。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在这系列案件中,是不是特定减免税是问题的关键。他表示,政策制定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对政府部门来说,政策需要不断完善。这是一个行业性的问题,目前就让两三家企业来承担后果,是不公平的」。

在卢建平看来,中国是统一的单一制国家,但从治理的角度来看,「 中国有政策治国的传统,实践中政策比国法起的作用要大,地方红头文件在地方治理中的分量很重。 这种状况是现实,但不合理,从未来趋势来说,必须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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