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的暴力

2019-11-15 原文 #Nei.st 的其它文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能否回应社会的焦虑?

贺美玲跪在地上嚎啕大哭,手不停地抚摸花篮缎带上女儿的名字,眼睛直勾勾盯着前方阳台窗户上悬挂着的黑白照片。一旁的丈夫王久章借着纸钱燃起的火势,把一件粉红色羽绒服放了进去。

10 月 26 日是女童琪琪 (化名) 的「头七」,家人在凶手蔡晓明 (化名) 家外面设置了祭奠场所,悬挂着写有「还小区安宁」「未成年不应成为护身符」等字样的条幅。闻讯赶来的大连市民见证着这些悲痛和愤怒。

这是一起发生在两个未成年人之间的极端恶性案件,先是在社交媒体上流传,随后被官方证实。10 月 24 日晚间,大连市警方通报,10 月 20 日,大连市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10 岁女童琪琪被害身亡,加害人蔡晓明是一名 2006 年 1 月出生的 13 岁少年。由于其未满 14 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已对蔡晓明收容教养。

财新记者获悉,蔡晓明被送到了指定的机构,收容教养为期三年,警方称这是法律框架内对其做的最严厉处罚。

此案恰巧发生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提请立法机关审议之际,案情一经披露,就引发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全民大讨论。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重大恶性犯罪近年来时有发生,危险少年犯下大错却不担刑责,社会的焦虑情绪日益加重。有网友和部分法律界人士再度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也有观点认为,应慎重对待这一呼声。

「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行为是长期处于不利发展环境和接触不良信息的一个结果,是综合因素使然,不能简单归为未成年人的个体问题,其背后的家庭、社会因素必须考虑。」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贞会说,「将未成年人送入监狱,简单地予以监禁,其实并没有解决他们存在的问题」。

现行法律框架下,低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的,按照严重程度可以采取四类措施:责令父母管教、训诫、送入工读学校、收容教养。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实践中这些措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颇为意外的是,10 月 22 日至 26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里,删去了关于收容教养的条款 ,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学者建议保留并完善这项制度。

收容教养三年

根据现行《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等八类刑事犯罪放宽到 14–16 周岁,14 周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群

低龄未成年人恶意犯罪依法不受刑事处罚,但并不意味着没有惩戒措施。 在现有的惩戒措施中,最为严厉也最接近刑罚一项是收容教养。 《刑法》第十七条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成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何为「必要的时候」?法条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往往由公安机关自行把握。 由于收容教养是一种监禁型的强制教育矫治措施,警方采取的是一种相对谨慎的态度。公安部 1995 年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

如何评判家长可以管教,或者达到政府收容教养的「必要的时候」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此前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要综合考虑一些因素进行评估判断,包括未成年人行为本身、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社会危险性、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家庭监管的条件和能力等。

「如果未成年当事人对父母有情感依赖,父母可以有效管束,当然可以交由父母管教,理想的情况是专业社工和有关部门的人员一起介入,包括跟进帮教、心理干预、不良行为矫治。」宋英辉也强调,但 实践中未成年人出现严重问题,通常是因为家庭监护欠缺造成的,而且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交给家长进行管教,一定要对家长的管教能力进行评估判断,如果对方不具备足够能力,恐怕并不适合

江西、湖北等地公安部门制定了专门针对犯罪少年的收容教养规定。根据《江西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少年收容教养案件规范》,「必要的时候」是指犯罪少年家庭无实际管教能力,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反应强烈或通过收容教养更适合矫正犯罪少年的犯罪心理等情形。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对蔡晓明的收容教养参考了江西省的规定。「要确定收容教养有两个前提,一个是证明犯罪的主体没有问题,是这个孩子所为。第二要证明监护人没有管教能力,两点必须同时确定。」

根据前述江西省规定,判断家庭是否有管教能力主要考查监护人是否有管教意愿,是否有实际能力管教,并由办案单位向其他监护人、邻居、学校、居住地居 (村) 民委员会及公安派出所调查后综合评估。

「这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警方调取了学校、社区的各种资料。」该知情人士表示,大连警方在几天内收集了各种资料证明蔡晓明的父母没有管教能力,比如他们此前在派出所答应对被报案骚扰女性的蔡晓明加强管教,但并未做到,「这也是省公安厅领导能下决心的重要原因」。

根据前述江西省的规定,收容教养期限为一至三年,其间有新的犯罪且又被收容教养的,合并实际执行也不能超过四年。财新记者获悉,警方对蔡晓明的收容教养期限为三年,警方没有透露具体收容教养机构的名称。不过,人们更关心的是三年后的蔡晓明会是什么样子。「三年后又放出来,再危害社会怎么办?」一位签联名信实名要求严惩蔡晓明的女士说。

刑事责任年龄之辩

琪琪之死引燃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全民大讨论。在一个有数百位法律界人士的微信群里,人们就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刑事责任年龄、收容教养制度等展开激烈争论,往往从早间持续到深夜。

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重大恶性犯罪近年来时有发生。根据公开资料,仅 2018 年就先后发生了湖北孝感不满 14 岁少年黄某劫持杀伤同学案、湖南沅江 12 岁男孩弑母案和衡阳 13 岁男孩锤杀父母案等恶性案件。与蔡晓明一样,这些行凶者均因年龄原因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少年一步步滑向犯罪,杀了人却不担刑责,这一信号引起社会焦虑情绪。不少网友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这一提法争议巨大。

「虽然近些年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案件经常被媒体曝光,并不代表现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越来越多,两者之间并不能画等号,前者仍然是极其个别的个案。」 中国政法大学助理教授苑宁宁对财新记者强调,法律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出现个案后,法律应当查漏补缺,找到应对个案的办法,而不是修改针对大多数人的一般性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更何况,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未成年人送入监狱,简单地予以监禁,其实并没有解决他们存在的问题,反而容易形成反社会人格。」苑宁宁说,「简单的监禁只是延缓了他们再次去严重危害社会的时间,没有从根本上杜绝他们出狱后再次犯罪。从长远来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最好的办法。」

他的同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贞会也指出,必须慎重对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 「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暴力恶性行为,虽是个案,但容易引发公众情绪共鸣。然而,社会发展、未成年人成熟早、身体发育好、行为恶性大等都不足以支持将未成年人成人化的理由,个案的社会关注更不是行为入刑的决定因素。」他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真正解决低龄恶性行为,很难评估,只是实现个案复仇和平息公愤,「能否解决个案背后折射的社会问题,值得深思」。

从域外经验和共识来看,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普遍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严重到一定程度时,可以采取机构化措施。这些措施通常带有强制性、教育性、拘禁性。

比如在日本,未满 14 岁触犯《刑法》的,不构成犯罪,必要时可以被判处入少年院,予以收容;在意大利,对于不满 14 岁的未成年人不可归罪,但符合重罪、具有危险性等条件时,可以决定将其收容于司法教养院或者特别教养院;在中国台湾地区,7–14 岁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不构成刑事案件,只能作为保护案件处理,必要时可以交付安置于福利或教养机构辅导,或者送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

被删除的法条

在中国,依据《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低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的,按照严重程度可以采取四类措施:责令父母管教、训诫、送入工读学校、收容教养。然而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实践中这些措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琪琪遇害事件引起全国震动,同期影院又在上映反映校园霸凌问题的电影《少年的你》,这让 10 月 22–26 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 (下称修订草案) 受到空前关注。这部法律虽然不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的专门立法,内容直接涉及收容教养等制度。

根据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发生的规律,修订草案创设了分级干预制度,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到重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同时完善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和跟踪帮教措施。

修订草案中删去了关于收容教养的条款,让公众和法律界颇为意外。由于《刑法》中也规定了收容教养,且修订草案是初次提交审议,删除这一规定不意味着必然废除该制度,但也反映了收容教养长期面临的尴尬局面。

收容教养制度是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非刑罚矫治措施,针对的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 其最早规定在 1979 年《刑法》中,并衔接于 1999 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当中,存续至今。多年来,司法实践对收容教养一直持从严态度,立法始终未对其执行机关、条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收容教养有式微之势,许多「犯了事」的未成年人往往被公安机关责令家长管教而不是收容教养,相关条款被学者称为「僵尸条款」。收容教养执行场所五花八门,有的地方一度安排在劳动教养场所执行。2013 年,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收容教养更趋边缘化。

暨南大学教授贾学胜在近期的一个课题研究中提出,家长管教并非是处置涉罪少年的最佳选择,收容教养因整个矫治制度不协调,包括自身局限,导致开展起来困难重重。「连具有故意杀人这样极其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都达不到收容教养的条件,那么这个制度还有多少适用的空间?」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删除收容教养条款,引发意见反弹。不少学者及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保留并完善收容教养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台盟中央副主席李钺锋在分组审议时表示,修订草案删除收容教养的规定,从形式上看导致分级干预制度设计中缺少了一环,也就是说草案本身对虽构成犯罪但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没有干预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育部原副部长杜玉波建议,在不使用「收容教养」表述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管教办法。「这个名称可以改变,但是对于相应这部分的法定程序和最后的处置措施,还是必须要有相应规定的。现在没有对这部分孩子制定针对性的措施,只是将他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混在一块儿了。混在一块儿,无论对他教育矫治,还是对他未来重新走入社会,都不太有利,也不是太有针对性」。

「为何要删掉收容教养,具体原因不太了解,不便评论。」王贞会认为,收容教养制度仍然有存在价值,作为一种惩罚性和教育性并存的制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应该对收容教养制度的适用对象、条件、适用程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让这一制度能够切实发挥作用。

参与了修订草案起草工作的苑宁宁进一步提醒,除了考虑如何处置涉事低龄未成年人,还应该重视真正保护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保护被害人不是一味关注怎样严惩加害人,而是把重心转为满足被害人的需求,修复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创伤。 特别是发生极端恶性事件时,国家要积极关注被害人家属的心理需求,进行心理抚慰,提供司法救助,最大程度减少犯罪行为给他们带来的痛苦,让他们尽快从被侵害的阴影中走出来,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建议法律要加以完善,规定相应的救助和干预措施,司法机关才能在办案过程中采取有关措施、坚持这一理念。否则,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就沦为一句空话,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苑宁宁说。

琪琪遇害后,王久章夫妇整理遗物时,发现了女儿此前写给夫妻二人的一封信。信上没有日期,但从文字来看,王久章认为这可能是孩子的暑假作业。信里写道:「马上要开学了,我一定要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妈妈爸爸) 凌晨去很远的地方拿货,早上六点回来,上完货就去卖菜,很辛苦,妈妈爸爸我想对您说: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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