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逃犯,两场风暴:陈同佳案背后的台港引渡空窗与两岸角力战场

2019-12-24 原文 #Nei.st 的其它文章

这牵涉一个敏感问题:台湾与香港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2019 年 10 月 23 日早上,香港的壁屋监狱外,陈同佳出狱并面对传媒。

摄:林振东/端传媒

众所周知的犯人究竟怎样由港赴台?为何香港提出的自首不行、台湾提出的押解不行、两边的司法互助也不行?曾引爆《逃犯条例》修订风波的「陈同佳案」,10 月 23 日由于其迫在眉睫的移交问题,又揭开台港之间引渡空窗的历史尴尬。

让我们先厘清本案的基本事实:引发《逃犯条例》修订滔天大浪的案件本体,并不复杂,即是香港人陈同佳在台湾涉嫌杀害香港人潘晓颖。陈、潘均为香港人,犯案地点在台湾,犯案后,陈随即返回香港。返港后,陈同佳冒名盗刷死者潘晓颖的信用卡,遭到香港警方逮捕,被捕后承认在台杀人。香港法院主张犯案地点在台湾,故无管辖权,仅就盗刷信用卡部分进行审理与判决,陈同佳一度坐牢,10 月 23 日在香港刑满释放。

同一时间,潘晓颖父亲赴台报案,台湾司法体系启动侦办。2018 年 12 月 3 日,台湾士林地方检察署发出 新闻稿 表示「本署检察官经过 8 个月左右的侦查,认为与潘晓颖同行入境台湾的 19 岁香港地区男子陈同佳涉有重嫌,而该名男子于当日行凶后即湮灭相关物证并搭机返回香港,显然已经逃匿,本署于今日对陈同佳发布通缉,并同步发函法务部转请大陆委员会向香港政府请求遣送犯嫌至台。」

根据台湾地检署的叙述,在通缉令发布之前,已经在 2018 年 3 月及 4 月间两次向香港政府提出司法互助请求,未获任何音讯,检察官又于 7 月间致函香港权责单位告知本案所获的证据情资,表达「香港若提出司法互助请求,将给予协助,可惜仍未获回应。」

2019 年 2 月,香港特区政府宣布将向立法会提交《2019 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 (修订) 条例草案》(后称《逃犯条例》)。该条例草案赋予各国 (含台湾、中国大陆及澳门政府在内) 权力,可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及香港法庭提出请求,引送刑罚在七年以上当地重刑犯往当地法院审理。 由于该草案以处理陈同佳案为名,却将引渡范围扩及中国大陆地区,引发香港市民疑虑,强烈反对,最终触发长达数月、撼动国际局势的激烈抗争。

陈同佳在香港刑满出狱的前夕,18 日,陈同佳透过牧师、香港圣公会教省秘书长管浩鸣 表示,愿意赴台投案,同日,政府新闻处发函表示收到陈同佳来函,表示投案意愿。台湾方面则拒绝陈同佳以「投案」方式赴台,并言明不会发给陈同佳签证,将会禁止他以自由行方式入境台湾。台湾当局在事后解释,这一乍听之下与一般人法律感情相悖的决定,乃是基于「台港间必须有司法互助协议」才能进行相关程序,并主张香港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双方在这两个争点上互不相让。

根据台湾法务部长蔡清祥的说法,此案是「香港人杀香港人」,且嫌犯正在香港羁押中,基于审理的「优先性」与「便利性」,香港政府应该优先处理。蔡清祥说,如果香港政府认定自己没有权力处理,台湾方面希望透过香港法院的裁定来认定香港法院没有管辖权。

总统蔡英文则与蔡清祥持相同说法。蔡英文在脸书上发文 表示 ,「受害者与加害者都是香港公民,加害者依然被关押在香港监狱,有些重要的信息与事证也可能在香港。」 蔡英文认为,香港政府与台湾政府都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既然香港政府拒绝行使之,她要求港府同意台湾明天 (23 日) 派检警到香港押解嫌犯。 蔡英文并为贴文加上两个 hash tag 写道「是谁政治凌驾法律」、「答案很清楚」。

在台港双方争执、交锋两日后, 陈同佳出狱的前一晚,22 日傍晚,台湾再有新决定——陆委会副主委邱垂正表示,当日下午已透过台港经济文化合作策进会发函予香港政府,要求港府同意台湾明日派检警到香港押解陈同佳。而在 22 日晚间,香港政府发布声明:「特区政府认为这等于跨境执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辖权,完全不能接受。台湾执法当局在香港没有执法权。陈姓疑犯是台湾通缉犯,今次是自愿到台湾自首。他出狱后是自由人,特区政府无权对他施加任何强制措施。他可在自己选择的人的陪同下赴台,台方在他抵埗后可将他拘捕。」

陈同佳案:不只是法律问题,也是两岸政治与历史问题

为何一个案情相对单纯的杀人案,其执法过程会如此复杂?这牵涉一个敏感问题:台湾与香港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依据两岸各自的法理与历年的法律解释而言,台湾与中国大陆之间,是两个尚未确定关系的政治实体,双方各自宣称拥有对彼此领土的主权。而在中国境内以「一国两制」体制运行的香港,又该如何与台湾进行高度牵涉主权行使的司法互助或管辖权认定问题?

先谈台湾坚持的司法互助。在一般情形下,香港要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司法互助协议,法源依据为《基本法》95、96 条。95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96 条则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若按照《基本法》规定,也不难想像香港政府为何对台湾方面「司法互助」请求已读不回。若欲循 95 条进行协商,形同将台湾认定为「全国其他地区」,势成一场「矮化台湾」的两岸风暴;而若以 96 条进行「适当安排」,形同将台湾视为「外国」,不可能获得中央政府的协助或授权。

事实上,根据香港现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三条,该条例「不适用于香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之间在刑事事宜上的协助的提供或取得。」

「法梦」成员、香港大学法律系博士候选人黄启旸对端传媒表示, 「除非香港政府不当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这样香港才可以和台湾进行刑事事宜互助。」

回带到今年 2 月,香港政府提出修订《逃犯条例》的同时,也提出修订上述《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合并为《2019 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 (修订) 条例草案》,修订方向是使法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他部分」,使香港可与台湾、澳门、中国内地进行嫌疑人移交和司法互助。不过修订草案引发极大回响,林郑月娥于 9 月 4 日宣布正式撤回草案。

或许对于许多台湾民众而言,于国族情感与直觉上,会希望台湾能走《基本法》96 条的路径,以「外国」身分与港府进行交涉,但这即便在中华民国自家的《宪法》框架内,都是无法成立的。

按照中华民国《宪法》第 4 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在 1949 年后,中华民国固有疆域并未变更,但实质统治范围仅限于台澎金马,在法理上,中华民国全国 (含大陆地区) 在 1948 年进入《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适用范围;而针对台湾省 (不含大陆地区) 则在 1949 年颁布《台湾省戒严令》,导致台湾长期处于准战争状态,直到 1987 年方解除戒严、并于 1991 年结束动员戡乱时期。

战争状态松绑后,中华民国国家领土与现状之间的「名不符实」状态,开始受到质疑,1996 年总统直选之后,在宪政体系下形同以两省 (台湾省与福建省连江县) 选民决定「全国」之元首,更不符合一般人民的法律直觉与感情。2005 年,中华民国替《宪法》增修了部分条文,处理这个尴尬情境。

根据《宪法》增修条文规定:「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依照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增修本宪法条文」其中第 2 条规定, 「总统、副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之,自中华民国八十五年第九任总统、副总统选举实施。」 第 11 条则规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

这处理了「台湾省 (与福建省连江县) 居民决定中华民国元首」的尴尬,定调台澎金马为「自由地区」故有权直选总统,也给予 1949 年以来建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统治的地区一个法律身分,即「大陆地区」。以此条为法源依据,立法院通过了《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今日一切两岸人民互动的基本法源。 有趣的是,该条例内,大陆地区系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故按照中华民国现行法理,今日的大陆地区,仍为中华民国领土,即便是已独立的外蒙古等地区亦不例外。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针对当前两岸分治之情形,并无类似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的特别规定,而仅有一般性规定。一般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九自然段:「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另于《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在内战遗留下的体制之内,两岸曾签订过两次司法互助协议:一次是 1990 年的《金门协议》,另一次则是 2009 年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前者因闽平渔事件而起,主要处理大陆偷渡客遣返等相关问题,由两岸红十字会签署,一直到 2018 年都仍有适用《金门协议》的案例;后者则对于严重犯罪的协助侦查与人员遣返等工作进行明文规定,包括相互取证、罪赃移交等司法互助细节均有明文规定。

但无论哪一次协议,香港与澳门地区都未被列入适用范围。 在法理上,1990 年时,香港仍在港英政府统治时期,非《金门协议》所处理范围;2009 年时,法理上必须尊重香港「一国两制」体制,但根据知情人士透露,两岸之间的相关协议,一向「漏掉」香港,「这是两岸的默契,香港就是两岸之间的暧昧中介地带。」

当两岸关系进入低谷,这些「暧昧」都成了双方相互角力的战场。台湾陆委会主委邱垂正表示,「港方说依现行法令,不愿意跟我们商讨司法互助机制,这原因是因为背后的一中框架的精神。」在某些角度上道出了事实,「一中」框架是台港两地各种事务安排上无法回避的幽灵,但这「一中」并非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一中,中华民国自身《宪法》同样也是「中」之一种。 过往,两岸回避此深水区的方式,大抵不脱马英九所言「搁置争议、共创双赢」八字诀。

如今,在诸多国际情势牵动下,蔡英文政府与习近平政府的互信低落,导致「暧昧」空间不存。一件陈同佳杀潘晓颖案,捅破了两岸三地之间法规的模糊暧昧,也让台港之间长期的法律空白地带出现法治危机。

台港逃犯史:从喀什米尔公主号、刘永到「石棺案模式」

细数二十世纪的历年案例,台湾与香港可说互为彼此的「逃犯之城」。最早一次「在灰色地带遣送犯人」的案例,很可能必须上追至 1955 年的喀什米尔公主号事件。

喀什米尔公主号 (Kashmir Princess) 为印度航空的民航机。1955 年 4 月 11 日,喀什米尔公主号执行万隆亚非会议包机任务,载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自北京出发,经香港飞往印尼雅加达参与会议。在香港启德机场停留期间,一名据传被中华民国情报部门收买的启德机场清洁工,将炸药安上飞机,意图刺杀周恩来,导致飞机在接近印尼海岸时爆炸。机上仅有三名机员生还,十一名乘客 (含代表团成员与记者) 及五名机组人员均全数罹难,周恩来因临时改变路线而未能搭乘此机。

喀什米尔公主号爆炸事件后,根据参与本案的中华民国情治人员谷正文透露,「台湾在香港的情报网的最高督导王新衡,曾与港督达成了口头协议:对于台湾的情治人员,香港可以破坏组织,可以抓人,但不准判刑,可直接遣送回台,交由台湾自行处理。」相关人犯据说在台湾改名换姓、不了了之,一桩震惊世界的飞机爆炸案,就在两岸的紧张气氛中,并未经过明晰的司法审判程序,便告落幕。

此后, 台湾与香港互相成为彼此的法外之地 ,因「引渡空窗」而逃过法律制裁的案例,时有所闻,电影演员刘永即是其中一例,被香港网民戏称为「陈同佳的前辈」。

1984 年,刘永因怀疑台湾妻子戴良纯出轨,飞到台湾刺伤太太,被以伤害罪起诉,并遭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刘永不服上诉,但在上诉前潜逃返港,利用两岸之间没有引渡条例的漏洞,滞港未归台湾服刑。在十年通缉令期限过后,刘永甚至于 2011 年到台湾出席金马奖,成功躲过法律制裁。绰号「细细个」的香港黑帮黄志明,则是反其道而行,于犯下杀人、抢劫等罪后,于 1982 年离港偷渡赴台,但仍被台湾警方逮捕,于 1984 年遭驱逐出境,返港时被捕入狱。

You’ve hit the wall.

风高浪急

然而,观诸当前两岸情势与 2016 年的差异,台港政府和警方在这次事件中未必能形成默契。如果香港政府坚持陈同佳要以「获释自由身」到台湾投案,另一种极端情况也可能出现:陈同佳在没有赴台签证的情况下,搭乘中华民国国籍以外航空公司班机,例如国泰或港航,直接降落台湾任何一座机场,而一踏上台湾,政府就势必要逮捕这名「通缉犯」,这也就完全实现了香港政府最初设定的「投案」模式。

在这样的情境中,台湾是否可能要求国泰或港航拒载?一位民航界人士对《端传媒》表示,一般情况下,航空公司会在 check in 柜台确认旅客具有目的地有效入境证件,但如果航空公司选择「网开一面」,对陈同佳不做这个动作,他的确可以登机直飞到台湾,完成「投案」。而搭载他的航空公司,也只是被处一笔罚款的行政罚,不会付出太大代价。

在 10 月 22 日深夜,网路上开始流传「陈同佳将搭乘明早 9:10 长荣班机抵台」的消息,但究竟是以何种方式抵台,并未可知。在接下来的数个小时、或数日之内,这位在香港历史上间接掀起滔天巨浪的「逃犯」,将如何被引渡到台,答案或许就会揭晓,也为台港两地的逃犯史,再添上不可抹灭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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