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监管漏洞

2019-12-28 原文 #Nei.st 的其它文章

债市规模已经足够大,机会足够多,规则也足够支离破碎和漏洞百出

中国债市和信用债规模已然不小,各种债市违规行为也泛滥不已。无论是通过丙类户利益输送还是欺诈发行,或是掩盖危机、营造假象、饮鸩止渴的「结构化发行」,还是「股债联动」涉嫌内幕交易的新型监管套利,凡此种种,都对现行制度建设、监管机制、监管能力、人才建设甚至监管意愿,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相形之下,一些监管机构对信息强制披露、欺诈发行、内幕交易等问题,还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一些监管机构则还没有关注到债市不同于股市的种种特点;一些监管机构虽然了解债市,却缺乏执法权……如此状况下,监管当局如何能在债券市场坚持「三公」原则,维护好各方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019 年 12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与三大债券主管部门央行、证监会、发改委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座谈会,核心内容是统一监管标准,包括违约处置和信息披露。

但外界注意到,银保监会作为最重要的投资者监管部门,并没有出席。商业银行是债券市场最大的持仓投资人,又掌握着债券发行人的诸多关键信息,与前述种种需要监管的现象与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虽然前述会议印发并讨论了《关于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 (下称《纪要》),明确了多方相关人的责任范围,以及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方式等,但仅凭证监会的执法行动,如何能让这些切实规则落地,业内心态并不乐观。

作为「一行两会」中惟一具有执法权的部委,证监会所依据的上位法《证券法》,过去多年来重点监管股票市场,对股市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案例处罚众多,对应到债市,同样藏污纳垢而查之寥寥。「即使证监会,也是懂股票的不懂债券,懂债券的不懂股票。距离能迅速理解债市种种猫腻,还差得远,更遑论有效监管了。」业内人士虽然觉得「开了会比不开好,有《纪要》比没《纪要》强」,但对债市监管效果仍不乐观。

「海外投资者并不担忧中国债券市场的违约,主要关心违约之后的法律程序是规范,监管当局希望营造一个公平透明的环境。」一位央行人士告诉财新记者。

债市统一执法

「目前有些制度还不够完善,迫切需要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联席机制作为工作重点加以推进。」12 月 24 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在前述座谈会上说。

相比欧美发达市场债券由证监部门统一监管,中国的债券市场长期处于「五龙治水」的割裂局面:发改委主管企业债、央行主管银行间市场短融和中票、证监会主管公司债。债券市场的参与主体,又根据各自性质分属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

证监会对债市监管的制度建设和水平,还远不能和监管股票市场相比。国家发改委向来只管发行,虽对违约现象窗口指导「不许违约」,但对债市违规行为缺乏监管的理念、思路和手段。银行间债市的规模要远远大于交易所债市。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虽专业,但缺乏执法权,对违法行为缺乏直接查处手段。

现在,跨部门的监管合作已经开始。2018 年 12 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证监会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违法行为开展统一的执法工作。《意见》要求,债券市场后端执法权移交给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继续按现行职责分工做好债券市场行政监管。

在此背景下,当时著名的云峰违约案和新沃基金专户产品「乾元 2 号资产管理计划」违约案,曾作为首批案例,由交易商协会移交给证监会。

证监会债券部主任陈飞在前述座谈会上表示,推动债券市场统一执法,「下一步还将进一步深化和人民银行、发改委等部门的执法协作。」他也指出,证监会将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问责,对于欺诈发行、尽职调查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债券违约,坚决从严打击。

刘国强表示,「实践中,一些发行人企业为维护股东权益,通过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资产、违法担保放弃到期债权等方式恶意逃废债,导致债券持有人利益严重受损,市场影响非常恶劣。在这方面,将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统一执法,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对恶意逃废债的认定,加大打击力度。」

监管关注点

监管弱势与基础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过往投资者违约认亏的心态。一位券商固收人士坦言,「债市与股市不同,都是机构投资者,不像股市有很多人举报。机构管的也是别人的钱,如果违约了,一般就是习惯性认亏,最多内部挨个处罚。」

随着近两年违约频发,机构对债市监管诉求和索赔意愿也发生了变化,对承销商和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投诉层出不穷,但由于惩戒力度有限,收效甚微。同时,从对违约企业的评级来看,在债券存续期,部分评级结果未能有效起到识别和揭示信用风险的作用。

有律师称,目前五洋债虚假陈述案正在杭州中院审理,16 家债券持有人起诉了五洋公司虚假陈述,同时要求主承销商德邦证券、中介结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前述公募固收负责人看来,机构对于因为生产经营问题造成的违约接受度较高,但对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愤慨难忍,「审计机构、承销机构拿钱不办事,造假横行,谁还敢去投资这些良莠不齐的民企呢?」

「过去代理债市案件,法院和律师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上述律师对未来债券投资者维权持乐观态度,她认为前述《纪要》正式发布后将具备与司法解释一样的法律效力,债券投资者可作为索赔依据,「过去不索赔是因为发行人没钱;现在中介机构的责任提上来,效果就不一样了」。

在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上,易会满明确表示,将按这次会议精神,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压实债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对于未能勤勉尽责的主承销商和中介机构,《纪要》强调「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债券承销机构、中介机构需要承担的责任,对其过错认定提供了法律支持,包括连带责任,比如承销商明知其他债券服务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律所出具的专业意见中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书面指明的,同样也要承担责任。

但由于三大债券主管部门不同,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标准尚未统一,会出现不同的监管部门过错的认定标准不同的问题。

也有业内人士提出,应该在分清楚因欺诈发行还是生产经营违约之间的边界,界定清楚中介勤勉尽责的范围,「强行去压中介机构的责任,可能会造成的局面是中介机构『一刀切』,都不去接民企融资项目了」。

信息披露也是债市监管的核心。前不久,对于一级市场隐蔽多年的违规结构化发债,交易所债市率先明令禁止,并指出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业内人士还指出,企业违约后处置过程相当不透明,债券投资者无从获取重整的关键信息,应该强制信息披露。比如 *ST 盐湖破产重整中,只有个别主要银行债权人可拿到初步清偿方案,其余债权人包括大部分银行和债券持有人,只是和发行人和破产管理人有口头沟通。

在世界银行的全球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中,债权人参与指数是「破产框架力度」指数的四项主要内容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知情权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权利之一。

「股债联动」漏洞

一位公募固收负责人直言,「近两年债市进入违约高峰期,更凸显监管之弱。现如今交易所都有大数据追踪查股票老鼠仓和内幕交易,而债券市场对于内幕信息的定义都还不搞明白,已不乏机构在股债联动,跨市场套利。」

债券投资者均为机构,它们之间一样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银行因为承担多重角色而具备天然优势。

一种普遍的现象是,一家银行在担任发债企业主承销商的同时,还可能购买了承销债券,还为发债企业贷款,还可能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了企业股票,「银行买债,既放了贷款又做了投行,还赚了承销费」。

「相比其他资管机构,银行对企业的资信更为了解,尤其是与发行人多方位绑定的银行。」在上海一位券商人士看来,上市公司债务危机爆发、出现违约前,个别银行往往先一步跑路,或者债券违约进入处置、破产重整阶段,银行或其他机构提前进场布局收割,从机构到个人,都可能会涉及内幕交易。

比如,2017 年 6 月,原银监会要求银行业排查万达等企业的授信和债务融资风险,某大行资管部门获知这一消息之后,抢先在市场抛售万达债,造成价格暴跌。

再如 2017 年下半年,亿阳集团实际控制人邓伟因卷入政府官员行贿案,旗下最有价值资产亿阳信通 (600289.SH,现为*ST 信通) 曝出数十亿元违规担保。2018 年 1 月,该公司在上交所发行的公募债「16 亿阳 01」违约,成为继五洋债之后第二只违约的交易所公募债。

2019 年初,亿阳集团向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9 年 3 月 22 日,法院裁定给予受理;但亿阳集团重整计划一拖再拖,进展缓慢,亿阳信通的股票却已涨至年内最高。

复盘亿阳信通的股价走势可以看出,其股价上涨节点与重组进展高度重合:2017 年邓伟行贿丑闻曝光后,亿阳信通股价从 11 元一路跌至 2 元左右;2019 年初,在法院受理亿阳集团重整申请前一个月,亿阳信通股价回升至 3.68 元,此后震荡调整,在 11 月初跌至 2.21 元再一路上行,12 月 25 日已达到 3.89 元。更蹊跷的是,12 月 24 日公告提交重整方案前,亿阳信通连续三个交易日斩获涨停。

「这可能是机构对违约债券主体的股债交易策略,这里面赌博投资成分很重,涉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很大,一般都是私募所为。股票涨得多了,自然会吸引散户跟风。」某保险公司债权投资人士分析认为。

随着违约高发,债市还出现了一些新型股债联动套利方式。有专门从事高收益债投资的私募基金合伙人对财新记者称,部分机构投资可能违约的债券,不需要策略,需要的是消息灵通,及时得到企业融资或者获得救助的消息,「很多就是跟银行勾连,打探消息再去赌。这不就是内幕交易?」

财新记者了解到,2019 年 3 月,有私募为投资者定制基金募资,低价接盘了 2019 年 A 股 造假大户——康美药业 (600518.SH,现为 ST 康美) 所发行的债券,当时康美药业被市场质疑但窗户纸还没捅破。2019 年 8 月,康美一期短融再度连续两日出现成交异动,合计成交 7.65 亿元,价格均是 20 元/张。

前述券商人士称,投资可能违约的债券风险不可小觑,一旦违约清偿率可能不到两折,但如果能确定公司不会破产退市,或能重整成功,收益就很可观。「这是典型的债市秃鹫,需要有非常高的专业技能;但也可能依赖的是不合法的内幕消息,涉嫌内幕交易,甚至存在利益输送。」

这个案例一方面证明高收益债市场已经有了孕育的基础,另一方面也要求对有关市场的规则进行厘清,监管需要跟上。

一位资深的证券法律师指出,如果提前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债券,应算《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范围,不过如果买卖的不是公司债券,而是短融或者中票这两类尚未纳入证券范畴的债券品种,则超出了《证券法》现行约束范围,这是现行债市法规的重大漏洞。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近期的《证券法》修订未能纳入相关内容,但这次《纪要》明确了银行间债市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公司债、企业债适用同样的法律标准,算是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相关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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