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个人破产

2020-01-13 原文 #Nei.st 的其它文章

官方文件为立法定调,地方已变相试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面临前所未有的契机

年近耳顺之年的王英在不锈钢行业从业 32 年,曾创办多家企业,资产数十亿元。如今这些企业债务爆雷,她一家九口深陷其中。

这段过山车般的创业经历始于 1987 年。当时,全国鲜有民企涉足不锈钢行业,27 岁的温州人王英做起不锈钢生意。企业一路顺风顺水,最高时年产值达 20 亿元,产品出口美日等 13 个国家,王英志得意满。

2008 年底,中国政府为拉动内需推出「4 万亿」投资刺激计划,温州民企贷款环境异常宽松。「我们以前很少贷款,可那会儿银行上门推销贷款,甚至主动给找担保方,我脑子也有点膨胀。」2009 年初,王英的公司从温州七家银行拿到总计 6 亿元的授信额度,当年便贷款 4.5 亿元,月利率低至 0.32%。

王英将这笔大额流动资金一部分用于工厂改扩建,一部分用于购买原材料镍。当时,温州不锈钢企业囤积原材料镍,致使其价格暴涨。但好景不长,到 2011 年,温州大量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非法「地下钱庄」兴盛,还有不少不锈钢企业拿贷款去炒房,这些乱象迫使银行开始收贷压贷,镍的价格因抛售而跌去一半,王英的库存随之缩水。

「银行把贷款利率从原先的三厘二逐渐提高,还让我全家都进来担保,否则断贷。」银根收紧后王英也不幸「躺枪」,那一年她正在福建筹建新厂,为保住资金链,她和丈夫以及三个女儿女婿,连同在读书的儿子,一家九口签下连带保证协议,和贷款绑在了一起。

短贷长投的高风险很快显现。2014 年,王英的企业资产再度缩水,严重资不抵债,在贱卖抵押的厂房和家庭房产后还欠 2.5 亿元贷款还不上,不得不在次年申请破产。

「温州很多和我经历相似的老板现在都完了,不少人跑路了,但我不跑,我就努力还钱。」四年后的今天,王英在焦急等待破产重整,同时为两个女儿离婚之事发愁。

根据中国法律,企业破产后,个人为其提供的债务担保不会免除,这意味着即使王英的公司破产重整了,她一家九口也要继续偿还高额债务。「公司出事后,我两个女婿不干了,要离婚,但让先把他们的担保摘出来,这怎么办?」为了不让女儿背上骂名,王英没少咨询律师,但都被告知,法律只允许公司破产,不允许个人破产,个人的担保无法切割。

据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一民观察,近些年,江浙一带和王英「同病相怜」的企业主不在少数。他分析,企业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救活,但为其提供担保的企业主甚至家属无法脱责,一旦无法清偿债务被债权人告上法庭,就很可能在案件执行不能时被法院限制高消费,而重整后的企业又需要这些人东奔西跑再创业,故复活之路异常艰难。

「实践中,很多企业主望而生畏,干脆不申请企业破产了,这样又阻碍到《企业破产法》实施。」任一民说。

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卢林对此也颇有体会。2014 年,他的团队帮助国内一家知名药企完成破产重整,这家企业的董事长想在异地重新创业,但由于他曾为企业提供担保,被债权人起诉后进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出差谈事要坐几十个小时火车。这位董事长时常抱怨,卢林也束手无策。

任一民和卢林都表示,对踏实创业的企业主,其创业失败应该得到宽容,而个人破产不仅能为这些「诚实而不幸的人」提供保护,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还能最大限度帮助债权人公平受偿,是市场经济标配的退出机制。

法律界人士呼吁的个人破产,是指当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法律制度。该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目前已在美国、日本等发达经济体以及中国的香港、台湾地区成熟运行。

通俗地讲,个人破产是把双刃剑,债务人或可通过申请个人破产得以部分免除债务,但需要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受到消费限制,方可「重新做人」。毫无疑问,这样的退出机制能改变人们对投资和创业失败的畏惧观念,最大限度鼓励企业家参与投资,释放市场活力。

中国在 1986 年出台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在上个世纪 90 年代酝酿修改这部法律初期,便有研究者提出,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先有个人破产,后有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中国要发展市场经济,必然应配有个人破产制度。但反对者认为,中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很可能出现滥用个人破产以逃废债务的道德风险。

尽管有专业人士持续呼吁,但民众「欠债还钱」观念根深蒂固,普遍不认可个人破产,立法者出于政治需要忙于搭建企业破产制度,也一直无暇顾及个人破产问题,中国的破产法律常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2006 年新《企业破产法》制定时,起草小组曾撰写过针对自然人企业破产时出资人责任划分的条文,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删除了相关内容,个人破产错失入法良机。

法律制度应促进和服务经济现实。对于时下中国,个人破产问题已经无法绕开。

一方面,王英的遭遇并非个例。受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诸多民营企业主深陷债务危机,有的跑路,有的自杀,企业成为烂摊子,债权人讨债无望。而缓解经济下行压力需要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债务枷锁使不慎担保融资的企业主举步维艰,反过来阻碍其释放活力,由此陷入恶性循环。

另一方面,个人消费信贷也潜藏风险。中国的消费信贷自亚洲金融危机后进入高速发展期,有数据显示,中国家庭负债率逐年攀升,目前已超过 50%。这其中,有的消费者贷款并不理性,甚至完全超出偿还能力,一旦遭遇失业或大病便难以扛住还款压力,而民间催收乱象丛生,暴力纠纷频出。

有金融智库人士透露,继投资端爆雷后,不少 P2P 平台如今在借款端也面临风险,而地方政府对界定及打击恶意逃废债没有抓手。北京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张羽告诉财新记者,P2P 平台借款人的征信已经到了史上最糟糕的境地,「逃废债数量过于庞大,需要进行持久的打击才能消化掉」。

由于中国缺乏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债权人只能拿起诉讼武器,而大量债权债务纠纷本身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不以「执行不能」的名义囤积在司法程序中,这让放话「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法院叫苦不迭,多位司法界官员公开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试图引起决策者重视。

制度上的转机出现在 2019 年 7 月,官方在一份重磅文件中明确表示要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但舆论的消极一如既往。「个人破产」字眼甫一出现便登上微博热搜,有人打起如意算盘,有人提出朴素质疑:「花呗、白条不用还了?」「马上借钱炒股?」「借钱破罐破摔怎么办?」「老板隐匿财产怎么办?」

允许个人破产的时机是否成熟?个人破产和逃废债有什么联系?关键性的破产免责制度如何设计?在个人破产制度成为大势所趋而社会共识仍待凝聚之时,这些问题需要廓清。

重磅文件

2019 年 7 月 16 日,国家发改委以新闻发布会方式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这份文件由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院、工信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社部、央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 13 个部门共同签署。知情人士透露,文件原计划以国务院名义发布,为避免市场过度解读而改为 13 个部门联合发布,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方案》为当下及未来中国市场主体有效退出提供进一步的政策指引,包括健全破产法律、健全清算注销制度、完善金融机构等特殊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等,其中最惹人眼球的是个人破产制度。

对于个人破产,《方案》写道:要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央行和银保监会等负责落实。

个人破产为何会突然被提上日程?7 月 26 日,国家发改委的一篇答记者问文章中,其金融司人士给出以下理由:随着市场经济活动不断深入,民营企业、创业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自然人破产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堪企业破产导致的债务重负,致使部分企业应退不退;受银行风险偏好变化、居民投资消费观念转变、金融服务可及性提高等因素影响,承担无限偿还责任的自然人债务迅速累积,居民部门债务水平不断攀升;由于缺乏合理免责机制,自然人债务问题导致一些暴力催收、当事人犯罪跑路自杀等恶性事件。

前述问题亟待在制度层面解决。发改委金融司人士强调,个人破产制度是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个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促进债务人继续创业创新,同时起到防范居民债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前提是任何人不得恶意逃废债。

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对无力偿还债务和逃废债务的界限很难划分,对恶意逃废债务人的惩戒也缺乏法律依据。」她说。

个人破产制度也能约束债权人。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副巡视员张韶华向财新记者分析,个人破产制度能提示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树立「负责任信贷」理念,了解自己的客户,做好尽职调查、个人征信报告查询,预防自然人、家庭有过度负债现象或未来可能发生恶意逃废债务的问题。

《方案》为个人破产制度落地规划了三个步骤。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分析,「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说的就是王英等自然人的破产问题,这是第一步;「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说的是消费信贷中的问题,这是第二步;「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则是最终完成立法。

个人破产立法尚未纳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这意味着短期内就该问题专门立法的可能性为零。在《方案》公布前的 7 月 4 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收到全国人大财经委对他所提议案的答复意见,可从中管窥立法走向。

在 2019 年全国「两会」上,肖胜方曾联合 33 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修订《企业破产法》并增加个人破产章节」的议案。肖胜方等认为,中国社会诚信体系不断完善,具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司法基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防止因个人过度负债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有助于处理司法程序当中「执行难」的问题,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正常运行。

具体到实操层面,肖胜方等建议将目前的《企业破产法》更名为《破产法》,并分为两编,一为企业破产编,一为个人破产编,他们在议案中还附上了个人破产编的建议稿。

肖胜方向财新记者表示,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原理共通,可以参考适用,而中国立法资源稀缺,过程复杂,在修改《企业破产法》时一并纳入个人破产,可以加快立法进程。据了解,这种弯道超车式立法路径得到不少破产实务人士支持,有资深法官预测,在三到五年内有望完成立法。

对于前述议案,全国人大财经委答复称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论证肖胜方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

《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类项目,目前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起草。全国人大财经委在给肖胜方的答复中披露了相关进展:今年 4 月 3 日,财经委召开座谈会听取司法部、财政部、央行、国资委、最高法院等七部门关于修改《企业破产法》的意见建议及有关工作情况介绍;同时,财经委正在开展企业破产法实施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将作为修法参考;下一步,财经委将会同央行、国资委、最高法院等单位组织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研究论证。

在全国人大财经委任职十年的吴晓灵进一步透露,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有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全国人大财经委正在进行个人破产问题调研。在她看来,中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还有一段过程」。

「试点」争议

个人破产立法不可操之过急,地方上能否先行先试?这个问题引起诸多争议。

《方案》公布当天,《中国证券报》抛出消息,称「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但参与《方案》起草的国家发改委人士随即向财新记者否认了试点一说。

十天后,官方的态度更为明确,国家发改委金融司人士答记者问时表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的系统性工作,需立法先行而后逐步推开,当前重点任务是在充分建立社会共识基础上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但若宽泛地理解,「试点」一说并非空穴来风。近年来,民营经济较发达的深圳、台州、温州三座城市对个人破产制度兴趣浓厚,有的在积极申请试点,有的其实已经变相试验。

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在公司法律制度探索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个人破产问题也不例外。卢林曾任深圳市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他通过办案和研究发现,个人破产是让市场经济公平效益观念变为现实的破产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可以甄别诚实守信主体和恶意逃债主体,前者经过一段失权和复权后应恢复市场主体地位,后者则不能得到免责。

2014 年,卢林代表深圳市律协向深圳市人大提议:运用深圳特区立法权,探索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所谓特区立法权,是指 1992 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在深圳实施的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深圳市人大采纳了上述建议,遂部署深圳市中级法院、深圳大学、深圳市律协各自起草《条例》草案,卢林是律协课题组负责人。「国内先前对个人破产规范的研究比较匮乏,我们借鉴了其他国家和地区成熟的立法经验。」由卢林 2016 年牵头完成的草案及其说明案长达 400 多页,共 178 个条文,每条都附立法理由和立法例,凝聚了实务智慧。

财新记者获悉,这份草案得到深圳市领导的认可,深圳市人大也积极向全国人大请示,但至今没见《条例》出台。据卢林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不少问题,草案还在论证过程中。」另有消息人士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人破产地方立法持谨慎态度,担心破坏法律统一性。

和深圳先争取立法相比,法院系统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唤更耐人寻味。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曾在 2016 年初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两年多后的 2018 年 10 月 24 日,他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工作时表示,「基本解决执行难」处于攻坚克难的最后关键时期,也到了推动长远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窗口期,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周强的发言令沉寂多年的个人破产话题热闹起来。紧接着,2019 年 3 月,最高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部级专委刘贵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案件「执行不能」是法院的痛点。执行不能,通俗地讲是债务人欠钱但没钱还,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没办法帮助债权人讨回债务,浪费司法资源。刘贵祥透露,最高法院正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紧锣密鼓起草《强制执行法》,争取在今年底向全国人大提交,「还有和强制执行密切相关的企业破产制度的完善,探索制定个人破产制度」。

最高法院亮明态度后,浙江的一家地方法院很快成了首个「吃螃蟹者」。

2019 年 5 月 8 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该院民二庭副庭长钱为民解读了其操作流程:当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债务原因且债务违约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后,财产不足或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可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请,但如果债务人存在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负债、欺诈等规避执行等不诚信行为的则不适用;期间,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在执行程序查找财产的基础上,对债务人一定时期内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管理人债务清算后,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提请法院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

数据显示,2018 年,台州中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执结方式的案件数量达到 31798 件,约占所有执结案件的 39.97%,其中涉个人的案件数是 28099 件,占比 88.37%。该院副院长张敏表示,这些案件中,涉及法人企业的执行案件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清算予以退出执行程序,而大量涉及个人的执行案件目前并没有有效的退出机制,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可以帮助诚信债务人摆脱过度负债,债权人通过债务清理程序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可以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同时防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单方面清偿,从而实现债权公平受偿。

台州中院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虽未冠以破产之名,却具备个人破产之实,学界对其褒贬不一。

国内较早研究破产法的学者刘静公开评价称,台州的探索难能可贵,将对中国个人破产制度设计提供宝贵经验。而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则呼吁叫停这一做法。「美国的教训足以成为警示。」美国独立前由法律体系各异的殖民地组成,陈夏红研究发现,当时在债务清理领域,各地破产法五花八门,对债务人的宽容程度千差万别,导致出现「破产移民」现象,严重影响债权人的清偿利益;美国制宪过程中,制宪会议成员们吸取教训,将制定破产法的权力赋予联邦国会,以确保全国的统一适用。

在陈夏红看来,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构建也只有一个选项——在尽可能考虑差异性的前提下进行全国统一立法。他提醒说,公权力行使应当遵循合法性、可救济性原则,凭借一纸「土政策」清理个人债务,剥夺债权人的债权,其效力本身就存疑。

浙江的另一座城市温州明确要求试点个人破产制度,但同样不被看好。2019 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葛益平和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联南村村委会主任陈爱珠,齐声呼吁中央授权温州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7 月 17 日,最高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关丽带队到温州调研,当地媒体以「最高法院来温面商关于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代表建议」为题做了报道。葛益平在座谈中表示,温州试点个人破产适逢其时,关丽则表示,应「完善试点配套制度,做好防范逃废债工作,突出试点方法探索,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据了解这次调研的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叶建平透露,有关方面仍在认真分析个人破产的实质性问题,对试点的态度小心谨慎。温州建议开展试点的情况目前还没有进一步的确切消息。

叶建平是香港城市大学法学博士,曾在温州瓯海区法院做过十多年副院长。他表示,温州是民营经济发祥地,市场先发,风险也先发,近年来用破产制度化解了不少企业风险,但仍有一大批民企老板及亲友卷入巨额互保、联保当中无法自拔,还有其他因素造成的债务风险,致使相当多数量的个体陷入无力支付债务又无力东山再起的状态而成为「僵尸主体」,若这种僵局漫延下去,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社会整体都将付出巨大成本,而化解这些「僵尸主体」实际上是有史规可循、有他法可鉴的,立法和司法都应该呼应社会需求,特别是社会需求强烈的情况下,要有制度供给。

对于学界的批评声音,叶建平表示,他也认同个人破产地方立法或者试点涉及系统性问题,单个区域试点起来有难度,「但从我国大法出台往往先行试点的现状来看,可能也是未尝不可。」叶建平考虑的是,个人破产试点能把制度设想中可能出现的财产调查、自由财产、失权、复权、对债务人债权人平衡保护等问题暴露出来,使将来的制度设计更加合理,为完善立法夯实基础。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砺杰正在与学者刘静一同起草民间版《个人破产法》建议稿。他参加这次调研后发现,温州有很强的个人债务清理愿望,实务上的经验有助于推动制度设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德风则认为,对于个人破产,先做试点可以考虑,但总体而言,如果不立法,破产免债相当于直接剥夺了债权人的债权,缺乏法律依据。陈夏红亦提醒,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确迎来前所未有的契机,「越是这样,越应该冷静、理性、谨慎,避免因地方试点而误入歧途」。

齐砺杰还特别提到,目前对个人破产的支持观点主要集中在对司法执行的促进作用上,应该放大到金融维度,考虑个人破产对银行呆坏账核销、降低不良贷款催收成本、保障住房贷款整体安全、制约影子银行的积极作用,这样才能排除非议,推动立法进程和制度落实。

逃废债何解

在全民负债时代,作为债务链条上最后环节的个人破产制度牵动着公众神经,其无论是先立法还是先试点,都需要凝聚最广泛的共识。

长期以来,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体系一直处于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悖论中。一种说法认为,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发达,无法支撑起个人破产制度,应该先有完备的信用体系,再考虑个人破产。但不少学者表示,这一逻辑其实经不起推敲。

「很难说信用体系建设在先,个人破产在后。」齐砺杰曾系统研究过西方国家的个人破产历史,发现它们都是在信用体系不如中国的情况下建立的个人破产制度,反过来说,破产制度其实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很难设想,在一个连个人债权债务意识都不具备的社会里,企业会有债权债务的责任意识。」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和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早在 2002 年就撰文表示,中国的破产法要担负起建构个人信用进而建立企业信用然后扩展为全社会信用的新制度责任,中国要真正迈向市场经济,也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引导个人要有责任意识,「扎根于个人责任土壤的破产法,不应该不包括个人破产内容」。

还有观点认为,个人破产制度重点是保护债务人,不适合容易出现逃废债问题的中国。商法学者刘俊海就担心,目前中国的个人财产透明度不高,不少企业主由第三人代持财产,很容易出现「一人破产、造福全家」现象,将来也不排除有人打个人破产的算盘搞「假破产」,这将是该制度面临的最大挑战。

但不少人反驳称,个人破产制度虽给破产个人豁免债务,但前提是该债务人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没有欺诈行为,同时个人破产程序开始后,所有的个人信用记录和财产都处于监控当中。

叶建平受访时表示,在破产程序中,发现债务人隐匿财产可以追加分配,也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个人破产制度不会由此导致更多的逃废债行为,反而让这些行为更多暴露出来。

许德风分析,个人破产制度首要目的在于实现债权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非免除个人剩余债务。「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若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也只能暂时停止强制执行,待发现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后再继续实现其债权。如果有个人破产程序,债权人便可以借助破产程序中的特殊规则来积极保护自己的利益。」

个人破产制度也并非没有负作用。许德风表示,个人破产将来可能导致行为人举借更多的债务和更不节俭,同时,那些最愿意付出高额利息借贷的人,也往往是那些最可能破产的人,从而产生逆向选择问题,即破产危险越高的人越愿意借债,最后债权人只能以惜贷来减少风险。不过,个人破产制度也可以设计相应的规则限制道德风险,有效防止该项制度的滥用。

严格、有条件的债务免责制度是打消各方顾虑的关键。据许德风介绍,德国在 1994 年修订《破产法》时,其个人破产制度也是相对严格的,只是近年来随着个人破产观念的发展才有所放宽。他认为,防止逃废债本质上要实行「胡萝卜加大棒」政策,中国未来的立法应从「严」开始,着眼于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对剩余债务的免除设置相对严格的条件,规定相对较长的考验期和严格的考验期行为规范,鼓励破产中的诚实行为,督促债务人尽可能依约偿债;然后,可视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法律实施情况的需要再做调整。

和企业破产制度相同,个人破产制度落地也离不开专门处理具体事务的破产中介,是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还是依托企业破产中相对成熟的破产管理人队伍?业内对这个问题也颇有争议。

学者李曙光常年呼吁学习国际经验,建立破产管理局来管理和指导企业及个人的破产事宜。但在律师卢林看来,成立一个专门的政府机构开展个人破产业务似乎不太现实,专门增加公务员编制也不太合适,建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援助基金,让专业机构来做这项工作。也有官员担忧破产管理局将来会遇到较大的上访维稳压力。

除建立债务免除制度、明确破产中介,中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还需做哪些工作?吴晓灵表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尽快建立,还有三方面工作要做:一是要让社会认识到破产制度对企业和个人的保护促进作用;二是在立法路径和方法上取得共识;三是在债务人教育、破产管理机构的建立等问题上进行探索。

任一民还提醒,将来个人破产立法时应注意法律的刚性问题。他表示,《企业破产法》刚性略显不足,其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少因相关部门或企业实际控制人、高管、债权人等不配合或不诚信的问题,导致基础难以查清的现象频频发生,破产管理人和法院束手无策。

他建议:「未来个人破产立法时要注意体现其刚性,以控制执法过程中的负面因素,使得在破产程序中诚实而守信的债务人获得保护,惩戒在破产程序中不守信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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