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我们落后在哪儿

2020-02-16 原文 #Nei.st 的其它文章

在今天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景况下,我们亟须将尊重生命、爱护弱小、爱护动物的基本理念传达给百姓

近代以来,立法保护动物的浪潮从未停歇。从 1822 年英国议会通过《禁止虐待家畜法案》至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为保护动物免遭人类任意伤害和虐待制定了各种法律。大体上,世界范围的保护动物立法经历了三次大的浪潮。

第一波浪潮由英国 18 至 19 世纪的仁慈主义运动催生。那时,英国的思想者开始讨论仁慈的义务和人对自然造物的责任,认为把非洲黑人变为奴隶的做法是不道德、不正义的,而人对动物的残忍行为也是错误的。1789 年,边沁提出,我们将把改善所有那些满足我们需要的动物的生存状况作为道德进步的最后阶段。他说,「皮肤的颜色不是一个人无端遭受他人任意折磨的理由……腿的数量、皮肤上的绒毛或脊骨终点的位置,也不是让某个有感觉的动物遭受同样折磨的理由。」在英国,反对贩奴和废奴的呼声与要求制定法律保护动物的努力相伴而行。1807 年,英国议会终于通过了议员威廉·韦尔伯福斯提出的《废除贩奴贸易法》。紧接着,1822 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旨在保护家畜的法案,简称《马丁法案》。

《马丁法案》仅适用于家畜,而家畜仍然是财产,但这部法案仍然被认为是一个里程碑。此后,英国又在 1835 年、1849 年和 1854 年出台三部修订法案,将法律保护动物的种类扩大到所有人类饲养的哺乳动物和部分受囚禁的野生动物。这样,英国人在 19 世纪上半叶基本完成了防止虐待动物的立法。而他们用法律保护动物的制度设计则超越国界,在欧洲大陆引领一波立法潮流。1850 年,法国通过反对虐待动物的《格拉蒙法令》。随后,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和荷兰等国相继制定了防止虐待动物的法律。1866 年,美国纽约州也出现类似防止虐待动物协会的社团和相关法律。到 19 世纪末,欧洲一大半国家基本完成了仁慈立法,即防止虐待动物立法。

19 世纪正值清代晚期,《大清律例》在这方面不落人后,其中不乏对马、牛等为人劳作的动物的保护措施,如禁杀马牛,违者杖笞,重则徒刑;禁伤驿站官马,违者按伤口大小论罪等。这些规定虽出于保护劳动力需要,在现实中仍可起到引导善良民俗和保护工作动物的作用。《大清律例》于 1644 年顺治元年开始编修施行,到 1740 年最终编纂定名完成。事实上,中国历代皆有皇帝颁布诏书政令禁止残害动物的事例。这是行仁政,符合天道,具有合法性。只是,清朝瓦解,这个传统也就断掉了。

「二战」以后,工业化快速发展,野生动物贸易增加,人类对自然的掠夺日益加重。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动物的道德地位等问题重新引起广泛的讨论。蕾切尔·卡逊的《寂静的春天》在 1962 年出版,很快,这本书就成为引领现代环境运动最有影响力的读物。人类的道德关怀对象不再仅仅是人,也扩展到动物和自然。在这样的背景下,1973 年,为了防止商业贸易对野生动植物过度利用导致的物种灭绝危险,21 个国家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了《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 CITES)。CITES 要求缔约国制定国内法配合公约执行,这样,保护野生动物,特别是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的政府责任开始凸显出来。

这促成了上世纪 70 年代以后世界各国纷纷制定保护野生动物法律的潮流。英国在 1975 年制定《野生生物和野生植物保护法》,1976 年制定《濒危物种法》。美国早已有《鱼类和野生动物保护法》(1956),1973 年又制定《濒危物种法》。欧盟通过了《关于欧洲野生生命和自然栖息地保护的伯尔尼条约》(1982 年正式生效)。印度则在争取 CITES 成为国际公约的运动中,于 1972 年就制定了《野生生命保护法案》,全面保护野生动物、鸟类和植物等。其后,泰国颁布《野生动物保存保护法》;匈牙利制定《森林和野生动物法》;澳大利亚颁布「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法」等。中国于 1980 年加入 CITES,于 1988 年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 年实施。现在,CITES 公约缔约方近 170 个,列入附录的物种也达 3 万多种。

在相关立法方面,中国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自 1989 年 3 月 1 日开始施行。但与其他国家更注重尊重野生生命和自然、更具有整体保护意义的立法目标不同,这部法律不仅保护范围过窄,只针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还多处提及「驯养繁殖」和「开发利用」等。将野生动物视为资源,保护更像是为了利用。与更注重尊重野生生命和自然、更具有整体保护意义相比,观念上相对落伍。其结果是,驯养繁殖和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业随之兴起,其中就有残忍无比、为世人诟病的活熊取胆业和虎的利用产业;消费野生动物的市场也逐年扩大,养殖和借养殖之名滥杀滥食野生动物的风习愈演愈烈,一些物种被吃到濒危、近乎绝种。最近的例子,是中华穿山甲功能性灭绝和黄胸鹀的极危,更别说滥食野味被认为与 SARS 和新型冠状病毒两次重大疫情暴发有密切关联。现在,亟须要做的就是废止《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商业性利用野生动物的不当条款,引导野生动物养殖业有序退出市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这或许是挽回国家声誉和挽救野生动物的一个契机。

「二战」后,与野生动物保护几乎同时出现的,是另一波全面保护各类其他动物的立法潮流。从上世纪 50 年代开始,随着人口增长和对经济类动物的需求增加,出现了工厂式密集养殖家畜家禽的方式。这种生产方式伴随着大规模的动物虐待,以往的法律无法应付这种局面。1964 年,露丝·哈里森的《动物机器》出版。她在书中揭露了工厂式密集养殖家畜家禽的非人道性,促使公众和英国农业委员会思考如何改进动物的处境,开启基于动物福祉立法的现代道路。

与此同时,为保护动物立法的道德动机也伴随着各种社会思潮和社会运动不断扩展,保护各类动物利益的动物福利法应运而生。立法保护动物实践进入一个新时代。例如,挪威在其 1929 年和 1935 年保护动物法基础上,于 1974 年制定颁布了《动物福利法》。英国 1911 年制定《动物保护法》,此后不断修订,增添多项动物福利内容。瑞典在原有动物保护法律基础上,于 1997 年制定了强制执行的《牲畜权利法》,规定不能用过于拥挤和窄小的笼舍养鸡,在夏季必须把牛放出去吃草,猪要有稻草铺以便休息。这些规定,都是针对机械化饲养动物导致的严重贬损动物生命而制定的。1976 年,欧盟制定了《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 年制定《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后者规定「各缔约国应保证屠房的建造设计和设备及其操作符合本公约的规定,使动物免受不必要的刺激和痛苦」。这对欧洲国家的动物福利立法有相当大的促进。

此外,亚洲国家大都也在上个世纪完成了动物保护法立法,像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土耳其、斯里兰卡、伊朗、日本、韩国等国。中国台湾地区于 1999 年制定了《动物保护法》,香港地区则在 30 年代制定的《防止虐待动物条例》基础上不断修订完善。在同一时期,保护动物的立法实践快速扩展到全世界,动物保护组织几乎出现在每一个国家和地区。

中国作为世界上饲养各类动物最多的大国,在这一波善治大潮中并没有走在前列,不仅忽视世界各国制定法律保护动物的现代治理方式,也忽视社会内部越来越强烈的制定法律保护动物的要求。从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社会有识之士就发出反对残害动物、要求立法的声音;从 2006 年开始,几乎每一年,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保护动物法或反虐待动物法的议案和提案,而立法迄今仍被搁置。2015 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腾格尔提出尽快推进《反虐待动物法》提案。短短几天,该提案就在「两会」官网上得到 55 万投票支持;数天之后,支持此提案的高达 100 多万网友。民众已经非常迫切地表达了诉求。

长期以来,由于立法缺失,在我们的社会里,大量肆意残害动物的可怕行为得不到制止和惩罚,暴戾之气浸透在社会中,对动物的虐待、虐杀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例如,活猪活牛注水;皮草行业活剥貂和貉子皮;一些变态虐待动物视频在网络上公然交易;一些残忍的饮食方式如活抠鹅肠、沸水煮活鱼甚至活猫等;更有一些以虐待动物取乐的残暴行为在网络社交媒体上随意交流,如活剥猴子皮、活剥狗猫皮,趁其还活着公开展示……这些极度残忍的行为在任何国家也不会被允许,在我们这里却可以大行其道。也因此,近年发生数起令人羞耻的留学生残忍虐杀猫狗事件,事发后他们往往赶紧逃回中国,因为他们知道中国没有《动物保护法》。

两百年来,世界各国保护动物的法律和制度不断改善,人类道德进步的脚步一直没有停歇。我们要跟上这个文明潮流,不再远远瑟缩其后。在今天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景况下,我们亟须将尊重生命、爱护弱小、爱护动物的基本理念传达给百姓。无论禁止养殖或食用野生动物、保障公共安全,还是反对残害动物、达到社会善治,都需要尽快制定一部完善的《动物保护法》,修订纠正《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不当规定。对社会治理来说,这两部法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是时候让法律的光亮照亮人心、温暖动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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