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和国际条约怎样约束中国海外投资?

2020-02-20 原文 #Nei.st 的其它文章

「不能仅仅说一带一路是提供给全球的公共产品,用来发展的产品……提供了产品,就有责任维护维持这个产品。保证它没有负面影响,控制它的副作用。」

律师张兢兢。

图:受访者提供

最近几年,张兢兢的足迹一直在中国以外。

作为一名环境维权律师,张兢兢自 1998 年就开始活跃在中国各地,替因环境污染而受到不同损害的社群争取法律上的权益——2005 年,她代表福建省的 1700 多位村民,起诉往河里排放有毒物质的化工厂,成功地进行了一次中国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与污染直接相关的集体诉讼。她在中国的实践,让她进入了全球环境律师的圈子,很早便听到来自中国的投资项目在其他国家带来的影响,这也扩大了她的关注范围。

在 2010 年后,张兢兢开始紧追中国对外投资的脚步,跟踪调查中国公司与投资在世界各地引起的环境与人权问题,并帮助当地社群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他们的权利。跟踪各种出现环境问题的案子,张兢兢活跃在拉丁美洲、非洲和东南亚各国——波黑、蒙古、厄瓜多尔、秘鲁、莫桑比克、塞内加尔、塞拉利昂等等,试图理解中国在世界角落不断增强的影响力,也去熟悉代表着「中国」的各种中国公司、资本和项目在不同国家的工作方式。

作为律师,张兢兢观察和调查的依据,除了当地国家的法律、中国的法律外,还有中国已经签署和批准了的国际条约——无论是环境类还是人权类的国际条约。「中国签署了这些人权公约,就有了相应的国际责任,也就是作为缔约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张兢兢想要坚守的原则很简单。在现实中,不管从哪个层面,中国在国内或是国外的持份者,有很多并未遵循这些责任的做法。

让公部门督促商业行为更为维护人权和环境,这在其他国家也并非自上而下的集中式口号。像张兢兢的很多环境律师同行们,便一直在世界各地,用各种司法实践来推动立法并用法庭监督公司作为;在全球化深化的今天,这些司法实践,常常涉及一国公司在另一国的活动。这也在司法程序上,生出许多复杂性。随着中国影响力的加深,针对中国商业活动的司法挑战和倡导,也会越来越多——这会怎样影响到中国立法者和执政者的态度呢?中国企业在国内的做法,在国外能够继续下去吗?会遇到哪些挑战?

2017 年,一带一路计划下巴基斯坦塔尔沙漠的一个煤矿场。

Photograph by Asim Hafeez/Bloomberg via Getty Images

以下为端传媒与张兢兢的采访实录:

中国公司的海外环境影响

端传媒 (以下简称端): 能否先介绍一下,你是怎样开始接触到中国公司在海外造成环境影响的案子的?

张兢兢 (以下简称张): 这要先回到我在中国国内做的一系列环境诉讼。 2000 年后,中国的经济改革和高速发展十多年后,环境损害对人的影响开始逐渐出现。环境诉讼也随着出现:很多人受到了污染的损害,比如受到废气、废水的影响生病了,或是大面积出现的还有农作物、庄稼、树木受到的损害。一开始的环境诉讼都是私益诉讼,也就是个体的权益受到损害以后提出诉讼。

私益诉讼是一个事后的救急,就是你已经受到损害了,去要求赔偿,关键词是私益,但是,这种诉讼对解决整体的环境问题作用是很小的。我们一批环保主义者或是行动者,包括环境律师,就觉得私益诉讼不足以达到用法律手段来保护环境的作用,所以就开始思考怎样把国外的一些公益诉讼的做法引进到中国?

那是 2005–2007 年,环境公益诉讼与中国的环境信息公开、整体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节奏是同步。有了一定的信息公开——就像 2008 年中国国务院信息公开办法出来以后,对政府检测的透明化,当时是非常大的一个进步——这个进步就直接推动了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

现在,在中国国内有一批环保组织,包括自然之友在内,可以以机构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都可以追溯到当年我们的努力。当时,也有很多国外的非政府组织和环保法学者到中国去推荐美国的公民诉讼 (citizen sue) 这样的公益诉讼的做法。在 2012 年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全国人大吸收了公益诉讼这个做法。民诉法通过了一个条款:非政府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

其实,立法是有一些滞后的,在司法实务中已经有好多不同类型的诉讼。自然之友就有在 2012 年之前,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了一个公益诉讼;还有就是官办的全国环保联盟会,他们也提起了公益诉讼。所以在中国国内法律手段、以诉讼的手段维护人的环境权利,这已经有将近二十年的行动历史了。

有了这样一个参与的经历,才是到了 2009、2010 年以后,因为活跃在好几个国际的环境律师的网络里面,我碰到了来自非洲、东南亚的一些律师。 2009 年,我第一次参加湄公河的一个环境律师的区域性组织的年会,听到很多湄公河下游国家的律师们有对中国在湄公河上游建筑大坝的投资行为的批评和抱怨。

我们也一起讨论过,怎么样用中国的法律,来对这种跨国界的、大型的水利项目进行一些法律行动?但是当时并没有很强的氛围,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可用——因为这是跨界的,在法律里面,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司法管辖范围,如果中国的电站对柬埔寨,越南的一些渔民农民的环境和生计产生了影响,我们怎样用中国的法律为他们提供法律救济呢?当时没有找到很好的办法。

还有更大的一个全球性的环境律师组织 (ELAW),我是它第一个来自中国的环境律师成员。2009 年之后,我每年去开年会,都会听到非洲的同行对于中国公司在执行当地法律和破坏当地环境的抱怨。所以,对中国投资的抱怨和批评是早在在「一带一路」的说法之前的。

这其实可以说是 2000 年的这个「走出去」政策——第一波走出去的中国公司就对其他国家、其他区域的环境产生了影响。到了 2013 年之后,因为有「一带一路」政策出台,这应该说是中国现任政府最有野心的一个计划,这样一个计划出台后,因为有国家基金的支持,有各种政策、政治经济动因的支持,中国公司走出去的频率和幅度就比当年「走出去」政策上了一个更高的台阶,规模完全就不一样,对各地的影响也就更大了。

与此同时,出现了更多的对中国公司的批评。只是,这些批评,我们在中国国内的新闻报导里面,能够听到、看到的特别少。我自己则是因为从 2009 年开始听到了其他国家的同行对中国在他们国家进行投资行为的批评,所以从 2015 年开始,我对这个问题就产生了强烈的关注。

我认为,中国的环境律师应该有全球的视角。中国在全球化进程中,可以说是最大的一个受益者。你是受益者、你享受了权力,你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基本的一个常识性的判断——你有权、你获得了利益、你就应该承担责任。中国应该承担起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对这个世界、对地球相应的责任。这就是我认为我们的中国的环保组织和环境行动者,都应有的一个基本的思维:环境问题没有国界,就像气候变化不是一个国家的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

2005 年哈尔滨,一条受化工厂爆炸污染的河流。

China Photos/Getty Images

端: 能介绍一下,你第一个实际参与的海外环境案件的情况吗?

张: 那是在墨西哥,在 2015 年,一个墨西哥环境律师同行邀请我过去。在那里,北京的一家公司从西班牙的一家银行打包买过来了一笔债务,这是债权债务的一个合体。原来的业主是一个墨西哥公司,他们破产了。银行把他们整体的债券债务打包后,卖给了一家中国公司。

中国公司拿到这个合同后,就可以在墨西哥的一条海岸线上开发一个叫「黄金海岸」的项目。这个项目,因为计划要动工建设的一批地产开发项目非常靠近当地海岸环境保护区,其实在前一个业主,就是那个墨西哥公司的手上时,就已经在被环保组织批评并用法律行动反抗了,但一直都没有制止成功。

后来,那家墨西哥公司破产了。当北京的这家公司取代了原来的公司成为业主以后,它也直接受到了当地的环保组织和社区的批评。

我的墨西哥同行就是这个案子的律师,他代理的非政府组织支持当地的社区,对当地政府提起了诉讼——对政府通过这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这个行为,提起一个行动诉讼。这个诉讼最后成功了,阻止了这个项目的继续开发。

我当时是一个辅助性的角色,去当地的非政府组织和社区联盟做了一个对中国环境法、中国环境制度和环境素质的讲解。

我传达的信息就是中国立法者和中国政府都还是很重视环境问题的。中国国内有一个相对健全的环境法制度和规定,但当然,执法是另外一个问题。政府是有愿望来保护我们自己国内的环境,要求中国的公司、中国的个人都要履行相应的对环境的责任。传递了这样的信息,其实也是激励了他们——因为如果中国政府是关注国内环境问题,当然我们就可以延伸出来,环境问题其实也包括全世界的环境问题。

端: 不过这个诉讼针对的并不是中国公司?

张: 对,不是直接起诉的中国公司。这是一个行政诉讼,起诉的是政府,政府的行为是批准中国公司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不直接针对,但也是中国的投资行为被当地人民和非政府组织用法律手段去挑战。其实,这个挑战不是中国公司进去才有的,之前就有了。

这就反映了一个问题:当中国公司做出这个投资决策的时候,他们是不是做了尽职调查?如果这个项目已经数年地被当地社区和环保组织起诉,公司是不是应该对自己的投资行为做出一个风险分析?明显地我觉得他们没有去调查,如果有的话,他们就会关注到,这个项目里面有一片在海边的保护区。

他们可能没有这个问题意识,他们看重的就是地。这家公司在他们的网站上和国家旅游局的网站上——这还是当年还存在国家旅游局的时候,在旅游局网站上大力推介了这个项目。公司把这个项目打包到了中国国内,想吸引更小的一些投资者,因为展示的就是那么一片黄金海岸那片土地。

但这片土地当时到很多挑战:一是它靠近海洋保护区,第二,这个项目要消耗大量的淡水资源,而那边是一个非常缺水的地区。当地的环境科学家做了分析,当地的水资源不足以支撑北京公司宣称将要建设的地产项目。这几点是在诉讼里面被挑战和批评了的。最后,项目成功地被当地的环境律师的行动阻止下来了。

这就看出了一个问题,就是中国公司他们自己对当地的环境法、有关制度有了解?我们从外围无从知晓。这个公司我后来也去做了一次暗访,我进到了他们的办公楼内,也收集到他们工商登记的一些信息,发现它是一个中小型的民营企业,它的资本、它的能力,根本不足以支撑它宣称的那么大的一个开发项目。

所以中间可能有很多资本的操作或宣传,我们无从了解。但是,从这个案子可以明显看出来,中国公司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是没有足够的重视的。但这就给了它一个教训。项目的环评没有通过,它就没有办法往下进行了。

2006 年,中国内蒙古一个煤矿场。

China Photos/Getty Images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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