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互助管还是不管?
网络互助管还是不管?
1.5 亿人参与,非持牌保险机构运作,金融、经营、信息等风险隐现,这一中国独有的商业模式该如何监管?
2018 年 11 月,「相互保」改为「相互宝」,一字之差,一种保险产品就变成了网络互助。此后,以网络医疗健康为内容的互助市场 (下称网络互助) 增长迅猛,各家互联网平台也纷纷推出各类互助计划,参与人数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发展至 1.5 亿。
网络互助行业对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已受到肯定。据业内相关数据,2019 年大病网络互助金总额约为 54 亿元,对非医保大病费用保障水平的贡献度为 6.7%。2020 年 2 月 2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发布,其中明确指出鼓励医疗互助的规范发展,医疗网络互助可以说据此获得了身份。
不过,由于网络互助的形态与传统保险的定义不符,针对这一市场的监管仍处于空白。目前发起网络互助计划的平台公司多为非持牌保险机构,且不承担刚性赔付责任;而互助计划又具有类保险性质,因风险用户积聚、赔付无法兑现而解散的平台也不在少数。
在国外成熟保险市场,互助计划是保险市场产生之前的产品,由于缺乏标准化及纠纷频发,才逐步过渡到正规保险市场。虽然互联网金融在国外也持续发展,但是并无利用网络重启互助计划的运营机构。「国际经验可以说完全没有,这是中国的互联网创新。」一位外资保险公司高管表示。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精算研究所所长张琳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均在议案、提案中建议,应将网络互助纳入监管框架。
郑秉文指出,网络互助存在金融、经营、信息等风险,建议尽快将网络互助纳入银保监会的监管框架之内,并根据其独特性建立适配的创新监管方式,防止重蹈「P2P 网贷」的覆辙。
据财新记者了解,今年年初,银保监会由中介部牵头,曾调研摸排了各家网络互助平台现有的管理机制、会员数量、责任品种等。「大趋势肯定是要将网络互助纳入监管框架之内。」一位接近监管人士表示。
「网络互助已是上亿人参与的市场,不能任由平台公司野蛮生长。现在各家互助平台没有统一的规范,操作也存在随意性,需要监管明确界限,包括组织方式、运营方式、消费者保护、信息安全维护等,创新的业务模式也需要创新的监管框架。」一位网络互助平台的高管对此表示。
冲击还是补充?
网络互助是近年来兴起于互联网的互助计划,用户之间通过协议承诺分摊彼此的风险损失。蚂蚁金服研究院发布的《网络互助行业白皮书》显示,2019 年中国网络互助平台的实际参与人数达到 1.5 亿人 (去掉重复计算后),预计到 2025 年,网络互助行业的成员将达到 4.5 亿人,覆盖中国 14 亿人口的 32% 左右。
目前,网络互助「三巨头」分别是蚂蚁金服旗下的相互宝、水滴筹旗下的水滴互助和轻松筹旗下的轻松互助。其中,相互宝上线仅一年多的时间,目前分摊会员已超 1 亿人,共帮助超 4 万人次,成为网络互助市场上绝对的现象级产品。水滴互助、轻松互助的分摊会员数量也分别超过了 1400 万人和 1500 万人。
中等规模的平台包括美团、百度、滴滴、苏宁、360等。在相互宝引爆网络互助市场后,这些大型互联网公司纷纷抢滩网络互助行业,参与人数在几十万至千万之间。此外,规模较大的还有网络互助行业的「老四家」——壁虎互助、e 互助、康爱公社、夸克联盟,其服务成员数量均在数百万级别。2016 年创建的众托帮近年发展迅速,目前服务人群数量也达到数百万人。
网络互助来势汹涌,对传统保险业形成一定冲击,依靠互联网平台流量在短期内获得的巨量用户增长,是主要依靠线下展业的保险公司难以达到的目标。
更大的冲击来自价格。据业内人士介绍,传统的商业保险中,100 元的保费中通常只有 30 元是风险保费,即最后落到投保人的理赔成本仅占 30%,其他成本则分布在营销、渠道、管理费用等方面。而现阶段的网络互助计划,每期分摊只收取约 8% 的管理费,不仅节省了前述的大部分费用,也无需提取责任准备金,因此在同样的责任下,网络互助计划的成本和价格都比传统保险产品要低得多。
以相互宝为例,其推出的大病互助计划能够保障「99 种重疾+恶性肿瘤+特定罕见病」,最高可获 30 万元互助金,预计 2020 年全年的分摊金额不超过 188 元。虽然保障范围和保额相比市面上传统的重疾险有所「缩水」,但这一价格仍然具有极高的吸引力。
不过,业内人士认为,网络互助对现有的传统保险市场格局,尚未产生颠覆性的影响。蚂蚁金服集团保险事业群总裁尹铭在不同场合多次表示,相互宝是商业保险的补充,网络互助不仅没有减少居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数量,反而为商业健康保险行业增加了大量潜在「保民」。与此同时,网络互助的参与人群多为收入中等及偏低、保障相对缺乏、大病负担能力较弱人群,实际上是做大了蛋糕、扩展了整体的市场份额,并起到了在前期为商业保险教育用户的作用。
「网络互助覆盖了很多三线城市,大部分用户以前从来没买过保险,或是买不起保险,因此网络互助对传统保险公司的现有市场并不形成足够的冲击。」一位互助平台高管表示。他以车险互助为例,理论上车险产品形态标准,更加适合互助形式,但中国的车险市场长期饱和,存量传统业务已非常艰难,因此互助形式阻力重重。2016 年,互助平台夸克联盟就曾因「涉嫌非法经营车险业务」被监管点名。
「目前医疗保障产品的数量、种类供给不足,大家的需求也都非常强烈,互助对保险市场实际上起到了拉动作用。再加上互助本身无法刚性兑付,部分平台也不是很稳定,这些都给商业保险提供了一个前置的转化工具。」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传统保险机构也在内部酝酿推出网络互助计划,或是希望通过收购互助平台直接打开市场,在互联网端获取新增用户。但如何抢占这块新的业务市场、互助计划低廉的价格优势是否与公司现有保险产品冲突、对用户的选择是否产生负面影响等问题,也让传统保险公司踌躇不前。
在今年 1 月中旬,平安集团连推两款互助计划,曾一度引发行业关注。这两款互助计划分别是平安好医生上线的抗癌互助计划「步步夺宝」,以及平安集团旗下微信公众号「平安保险好生活」推出的「长辈骨折的医疗互助计划」,均为 0 元加入。但两款产品均未形成规模,前者在上线四个多月后加入人数不到 6 万,后者目前在微信公众号上的入口更是难以寻觅。
潜在风险
网络互助为消费者提供新型、低门槛健康保障的同时,也存在平台模式多样、风控能力参差不齐、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市场和监管也普遍关注互助平台潜在的运营风险、金融风险、信息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
2016 年,在资本推动和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下,曾涌现出数百家互助平台。原保监会对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现象进行了专项整治,并提出了四条红线:不能自称保险、不能承诺刚性给付、不能宣称由政府监管、不能非法沉淀资金池。民政部也在 2017 年公布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两项推荐性行业标准。
不过,以相互宝为代表的互助模式又在此前的基础上有所创新,目前网络互助行业依旧缺乏顶层设计,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行业自律。「快速增长的资金池和海量会员信息等事关公共利益,急需加强监管以保护公众利益。」张琳呼吁。
由于涉及人数众多,加之 P2P「爆雷」的前车之鉴,包括郑秉文、张琳在内的多位业内人士均提到了部分网络互助计划存在的资金池风险。
互助计划资金池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早期缺少小额免密的支付手段,需要会员预付或提前充值一定金额,以便此后分摊时计费扣款。
在相互宝出现后,网络互助收费方式又分为两类:一是如相互宝「0 元加入」的后付费模式,二是如水滴互助、轻松互助的先付费模式。虽然目前各平台采用的主流模式是后付费,但先付费模式也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存在一定规模的资金池。据张琳统计,前六名的网络互助平台沉淀的资金合计超 38 亿元。
今年 5 月,浙江互联网金融联合会发布了以蚂蚁金服牵头的首个网络互助团体标准,核心提出了「四要一不要」的网络互助标准,其中「一不要」是重点强调防范金融风险,专门提出要避免资金风险,建议互助平台优先选择无资金池模式,或者在有资金池的情况下设立相应的资金托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不过,也有采用先付费模式的网络互助平台人士认为,无需夸大网络互助平台资金池的风险,因为此类沉淀资金具有小额分散的特点,其潜在的金融风险、社会风险与 P2P 相比并不在一个量级。以水滴互助为例,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平台将剩余互助金存管至平安银行共计 4.5 亿元,分摊会员约 1400 万人,即人均沉淀资金仅为 32 元。
壁虎互助创始人李海博对如何管理网络互助平台资金池的观点,或许是大多数先付费平台人士的共识:一是对资金池行为进行限制,设定单体会员账户最高预存限制;二是对资金监管方式加以规范,要求预存互助金必须托管于银行监管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或保险公司,并对资金的流转路径加以限制。
互助平台的经营风险也受到关注。郑秉文指出,目前大部分网络互助平台的经营处于盈亏边缘,很多平台的经营收入不能覆盖全部成本。一般来说,网络互助的管理费用为每期分摊金额的 8%,这些资金用于支付案件调查、审核的相关费用,互助金收支的相关费用,诉讼、仲裁、公证等费用,以及其他管理及运营费用。
业内人士称,如果单靠这一费用,绝大多数的网络互助平台都无法达到盈亏平衡。但与传统的互助组织不同,目前以各大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的网络互助计划,不仅承担着互助功能,还在此基础上对用户进行保险教育,叠加后续商业保险、健康服务的销售。
除此之外,网络互助还涉及信息风险、社会性风险。郑秉文指出,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尽快制定法规政策,对互助范围、健康告知、等待期等信息披露进行规范,让几亿公民隐私安全得到保障。
谁来监管?如何监管?
由于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下,网络互助不属于保险,因此平台主要依靠《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与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
「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各家平台凭借自己的感觉来做,有些甚至直接把互助做成了保险。比如有些平台最开始声称自己的保障范围有 100 多种、保额高达百万元以上,通过这些噱头把用户招进来后,再随意修改公约,不仅造成整个盘子不稳定,还损害了大家的利益,这些都是因缺少监管而产生的乱象。」一位大型互联网平台人士表示。
李海博也指出,互助平台最大的治理危机在于章程约定及受助申请争议调解的合法性。如何确定章程修订的合法性,是监管面临的首要问题。他表示,互助的公约和章程一般是由平台发起,后续的修订一般也是由平台主导,通过征求意见、会员讨论、公开投票等方式进行,但如果要求 100% 的会员参与投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通知效率往往无法达成。
而在受助申请争议调解的合法性方面,也需要法律对网络互助的治理机制给出清晰的认定。比如,在传统的互助组织出现理赔纠纷时,法院通常将其认定为互助而非保险,并不依据保险合同的方式进行裁定。但在现有关于网络互助引发的纠纷中,部分法院将网络互助判定为射幸合同,也就是保险合同,而此类关于理赔的裁决,在互助的框架内可能会产生对其他分摊会员的不公平。
郑秉文表示,网络互助虽不属于现代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的保险,但它与商业保险的本质相像之处有三:一是采用商业保险式的风险选择手段;二是风险发生和机制运行符合大数法则;三是实施互助共济的风险分摊制度安排。与此同时,作为金融科技创新的结果,网络互助创设了一些新特征,突出表现为风险转移和分摊网状化、费用支付零散化、风险定价事后化。
他认为,在目前相关监管部门中,银保监会的职能最接近网络互助的业务本质和属性,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建议尽快将网络互助纳入银保监会的监管框架之内,并根据其独特性建立适配的监管方式,防止「P2P 网贷」危机再现。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短期内可以通过成立网络互助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窗口指导的形式,来规范从业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最主要的是尽早明确网络互助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
张琳在议案中表示,将网络互助纳入保险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监管,设定规范性的市场运营机制,健全会员准入标准体系和事后评估审查体系,要求互助平台进行报备,防范逆选择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
同时,互助平台应该做好各互助计划加入条件的告知,完善客户服务,规范宣传用语,改进提示与说明方式,保障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建立专业化核赔机制,对于有争议的互助案件,完善后续纠纷解决通道;明确说明互助金的性质和用途,提供第三方调查机构及其资质情况;完善计提费用的方式,互助平台的管理费用应与互助金阶梯式挂钩,理赔金额越多,管理费用所占比例呈递减趋势,降低互助平台的道德风险。此外,互助平台还应配置合理的风控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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