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要香港「二次回归」,爱国者治港会形成何种新局?

2020-07-01 原文 #Nei.st 的其它文章

如何执行?只是开端

2020 年 6 月 30 日,香港。「港区国安法」经全国人大常委表决通过,特首林郑月娥随后宣布,「港区国安法」会在这天稍后生效。

摄:林振东/端传媒

赶在七一前,6 月 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 162 票全票通过港区国安法草案,同日把条文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行政长官公布实施。《港区国安法》全文有 6 章,共有 66 条,针对四类罪行,包括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法律条文无提及有追溯力,涉及分裂和颠覆国家政权罪行最高罚则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终身监禁)。

另外,中央会在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和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公署会分析研判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和支持特区政府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主席由特首担任,而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

从全国人大决定、人大常委直接为香港立法、《港区国安法》条文一直保密、草案划定三个由中央直接管辖的「例外情况」、以及在香港成立的国安决策架构可见,北京主动排除了大量有可能对立法过程构成阻碍的因素。「国家安全」亦成为了一个三权分立之外的「超然的领域:如本地法律与《港区国安法》不一致的,《港区国安法》优先适用,解释权亦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特区行政机关内设立的维护国安全委员会,其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其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无疑,在全面管治的逻辑以及国安法的法律框架下,中央和香港的管治系统,也将面临一番更加倾向「爱国者」的调整。而当中央更直接参与香港的管治时,内地那一套对于行政执行系统——公务员的期望和要求,是否也无可避免会渗入香港?香港的管治联盟,在新法下又会出现何种变化?

北京之意不在民意在秩序

今后在国家安全的领域上,中央将会直接监督和参与、亦会强化特区政府的行政权力,减低来自立法和司法机关的制衡,而特别行政区整体 (包括主要官员及公务员) 也将负有推动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从基本法的设计可见,北京最初预想的一国两制,是一种间接管治模式:除少数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外,涉及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日常治理权力,通过基本法授予香港。三权之中,北京与香港的行政机关 (尤其行政长官) 的制度性联系 (institutional linkage) 最强,故过去北京主要依靠行政长官治理香港。

然而,虽然行政机关在政策过程中拥有主权导,但在基本法原有的制度配置下,却不一定能达到行政主导的效果。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行政长官始终未能通过普选树立权威,一直悬而未决的普选议题,更时刻对行政长官构成政治压力。回归以来,亦未有任何一位行政长官能够完成十年的任期。

第二,特区体制内有一定程度的分权和制衡,包括司法独立; 立法会甚至是公民社会,有时候亦会形成特区政府难以突破的「否决点」(veto point) 。过去但凡是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的高层政治议题 (high politics) ,包括基本法二十三条、政改、国民教育、《逃犯条例》等立法工作,都因为香港内部争议而被拖延甚至搁置。

第三,在行政机关内,除了由中央任命的主要官员外,公务员继续奉行常任制度,他们对于政策制订的考量,与政治委任官员未必相同。

You’ve hit the wall.

风高浪急
Related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二维码分享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