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宪法与日本人:宪法是如何促进日本人拥有价值和尊严的

2021-08-05 作者: 洪骥 原文 #燕京书评 的其它文章

日本宪法与日本人:宪法是如何促进日本人拥有价值和尊严的 ——

“大家千万别因为这本书的内容陈旧就将它抛之脑后,我上初中的时候第一次读过这本书,便觉得很有意思。而今又出复刻版,有缘重读,长大成人的我依旧感受到了它的魅力。” 本书著者的女儿(佐藤真紀子,日本儿童文学作家)从一个普通幼年读者的视角,回忆起自己在总角之年初读老父亲这本“科普读物”时的切身体会,并在该书复刻版(2016年)的序言中向读者发出如上真挚的邀请。书的原作者,是已故日本著名宪法学家佐藤功,1955年初版问世的该书名为《宪法和你们》(『憲法と君たち』)。

1955年,对于战后日本的国运而言是颇具深意的一年。当时的政坛在经历了战败以来将近十年风云诡谲的混乱局面后,终于迎来了历史的风口浪尖:保守系的自由党与民主党合并为新的自由民主党(简称“自民党”),而代表革新势力的日本社会党(1945年成立)左右两派也实现统一,于是围绕是否应该修改战后新宪法《日本国宪法》(1947年实施)这一最大争议问题(「改憲」vs.「護憲」),形成了“前者长期执政、后者在野对抗”,并持续近半个世纪的相对稳定局面。日本著名政治学者升味准之辅,后来将其称为“五五年体制”(《思想》1964年4月号)。《宪法和你们》,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宪法和你们》用语通俗易懂,读来琅琅上口,当初的瞄准对象是战后的未成年人,也算是给他们“普法”,以开启民智,培养新一代宪法公民。在原书的序中,著者就以长者的口吻向孩子们语重心长地道出了写作意图:“你们还都是少男少女,对于宪法所规定的的具体事项,也没必要知道的那么详细。但是,为什么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有宪法?这些国家都经过了怎样的历史才拥有了宪法?以及为什么要好好守护宪法?知道这些事情都是非常重要的。”(P8)因此,该书其实是一个专业宪法学者为新世代日本国民撰写的通俗版“宪法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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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と君たち』復刻版,[日]佐藤功著,時事通信社2016年版,该书初版由牧書店在1955年出版,中文名可译为《宪法和你们》,目前暂无中文译本。

“飞入寻常百姓家”的最高法规:家庭生活的琐碎习惯是“宪法”

作为宪法研究者,佐藤功面对战后初期求知若渴的孩子们,开启了一场轻松交流式的“宪法物语”。他指出,宪法就是“国家政治的规则”;或者说,宪法决定了该国“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但是,“国家政治的规则”远不止字面意思那么简单,它有着深层次的内涵。佐藤又进一步解释道,“比如大臣、代议士、公务员,以及知事、市长乃至法官等,这些具体开展国家政治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照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从事工作。换言之,国家政治必须遵照宪法规定去开展。”(P17)与此同时,“国家政治引导一国茁壮成长,所以宪法中一般都规定了该国所指向的目标和理想”。(P17)这也正是前文所说“国家政治的规则”的内涵。乍一看,好像宪法只和公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至多也只与宪法学者相关,而与普通人距离遥远。

事实并非如此。佐藤认为,宪法属于每个普通人,对于孩子更加意义重大,“宪法就在你们身边”。质言之,宪法中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每个普通人的幸福生活,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万不可本末倒置。此外,佐藤还作了一个形象的类比,指出孩子们上学的校规、学生会和图书馆的日常规定、甚至包括每个人的家庭生活中没有写在纸面上的琐碎习惯都是“宪法”;虽然和日本这个国家的宪法有别,但都是各自领域里的“小宪法”。孩子们或许不懂国家的宪法,却每天身处一个个“小宪法”秩序中。“小宪法”的目的,是为了孩子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健康成长;国家的大宪法,则是为了所有日本国民的幸福与成长而存在。因此,守护生活中“小宪法”的理由和守护国家大宪法是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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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已故著名宪法学家佐藤功(さとう いさお,1915-2006)

宪法的成长与人的成长:目的都是拥有价值和尊严的人类幸福

在阐释宪法之本质的问题上,佐藤首先拿著名小说《鲁滨逊漂流记》作为引子,来向孩子们说明“社会”的概念。鲁滨逊·克鲁索当时一个人来到孤岛上,自然不存在“社会”的概念;但倘若哪怕只有两个人的话,那就会形成一个微型“社会”。两个人为了营造一个共同生活的良好环境,就不得不分配任务、各司其职并担起责任。社会就是两个以上人类为了共同的目的而协作共生的秩序,而该秩序需要有规则方能得以维系。“有社会的地方就有法的存在”,这个古谚说的其实就是同样的道理。

与群居性动物相区别的是,人类是基于理性,为了共同的生活目标而营造了社会生活,而并非出自本能。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分工的精细化带来了规则的繁琐与复杂,为了避免混乱,就需要一个最上位的规则做整个体系的支撑,这个规则就是宪法。佐藤进而又以古埃及等文明古国举例,从大量奴隶被迫建造金字塔的事例说明了古代专制国家的“宪法”是什么的问题。在那种体制下,支配者可以随心所欲的决定“宪法”的内容,或者他的一言一行本身就是“宪法”(规则)。在这种“宪法”秩序下,每一个普通人的尊严是无法现象的。

中世纪封建时代,比如日本的德川幕府时代,普通人依然生活在领主或大名的专制统治下。正如德川家康所云:“让百姓半死不活,是政治的秘诀。”用赋税让老百姓每天疲于奔命,勉强吃饱,他们也就没心思再想别的了。这种体制下的“宪法”,自然也还是支配者个人意志的体现。佐藤进一步指出,以上的所谓“宪法”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真正的宪法只有在反对专制政治并讴歌人的价值与尊严时才会诞生。”(P40)国家应该保护人的生命、财产和幸福并肯定人的价值,不管支配者是谁都要遵守这样的规则去开展政治活动,这才是真正的宪法,即“为了人民的宪法”。

当然,专制政体下的支配者也不尽是恶贯满盈的暴君,纵观人类历史也有一些“为人民服务”的好榜样。比如,18世纪普鲁士国王腓特烈二世就是典型,他称自己是“人民的第一公仆”;再如,日本江户时代的水户藩藩主德川光圀(人称“水户黄门”),也是个勤政爱民的好领导,老人家带着两个随从走遍日本,到处行侠仗义、惩治恶吏,受到了广大人民的爱戴。但是,以上二人虽说在某种程度上都守护了人民的幸福,却都是偶然发动的行为,他们毕竟都不可能长生不老,且每天亲自在外行侠仗义去保护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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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藤功生前的部分代表性著述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无论出现什么样的国王,即无论出现多么糟糕的暴君还是多么善良的明君,以及该国王即使不出门行侠仗义,所有人民的幸福在任何时候怎样才能得到保护呢?”(P45)这便需要事先规定好每个人生来就享有平等的追求幸福的权利,也要事先规定好国家政治不可侵犯这样的权利,是为人的“基本权利”(「基本的人権」)。除此之外,还需要规定,所有人民都可以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政治,是为“民主主义”。此二者是对专制政治的深刻反省,而将它们都囊括到一个统一的规则中加以规定并实施的东西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即“为了人民的宪法”。

其后,佐藤又用平实的语言梳理了人类历史上几个主要国家率先确立真正意义上的宪法的历程。英国的议会政治传统、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这三者都通过流血牺牲的革命打破了专制政治的黑暗统治,在本国树立人民之宪法的同时,也为世界其他国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它们虽各有特点并且形态各异,但最大公约数是一致的。这也昭示着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方向性,即朝着“民有、民治、民享之宪法”(「人民の、人民による、人民のための憲法」)的大方向不断往前发展。

针对“宪法是什么”的设问,佐藤最后还特别指出,宪法的成长与人的成长息息相关,而“人的成长”指的是“每个人自觉到自己的尊严,与此同时也知晓别人的尊严并敬重之,如此一来,只有当大家都认识到人类的共同生活、社会生活应当架构在拥有价值和尊严的人类幸福这一目的之上时,才可称之为人的成长。”(P70)故而,在人类成长起来的“自由”观念背后,伴随的是一种责任。所谓“自律才是自由”,也就是每个人为了实现所有人的幸福而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自由地参与到社会责任的分担任务中去的一种市民精神。

身份认同与价值自豪:日本宪法是什么样的宪法?

在总结完普遍意义上的宪法内涵之后,佐藤开始围绕问题的“特殊性”展开探讨,问题的视角便转向日本的宪法。德川幕府三百年闭关锁国的封建专制统治严重,阻碍了日本的内生性近代化进程,当然也扼杀了日本自发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宪法的可能性。幕末和明治初年的启蒙,虽然给当时的日本人带去了一缕近代文明的曙光,但明治维新早期的目标在于“富国强兵”,即强大政府和军队实力从而摆脱列强的束缚,而不在于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保障人权甚至会阻碍以上国家目的的实现)。而幕府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在残酷压榨人民的同时,也停止了他们自主思考、参加政治的能力,一心只为富国强兵的初期明治政府恰恰利用了人民的这一弱点,将民主主义压制在了萌芽阶段。不过,对于明治政府的这种做法,逐渐出现了反抗情绪,并演化成了明治十年左右的自由民权运动。

明治政府在一边镇压自由民权运动的同时,一边也感觉到了时代的洪流不可阻挡。于是,为了呼应时代潮流、安抚进步力量,在不触及天皇主权之国体与“富国强兵”基本国策的容许范围内,制定宪法一事被提上议程。首相伊藤博文主导的制宪领导小组,在综合考察了欧美先进诸国的宪法制度后,相中了强大保守的德意志帝国模式,即君权强大、议会弱势、军队实力雄厚的宪法体制。于是,明治22年(1889年),日本历史上首部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应运而生。该宪法因产生于明治年间,故亦简称《明治宪法》。虽然在制度上也规定了民选的国会(众议院),看似试图将人民的声音反映到国政当中以体现民主,但实际操控政治的势力却是不对议会负责的内阁,这就严重矮化了宪法本该拥有的价值和作用。

此外,更加致命的一点是,该宪法中规定的所有国家权力(行政·立法·司法,甚至包括军队),都披上了一层“辅佐天皇”的外衣。佐藤指出,“实际操控政治的人,只要假借‘替天皇办事’的大义美名,将自己的意思说成是天皇的意思,便可以政令畅通毫无阻碍。”(P104)因为日本自古有崇拜天皇的历史传统,只要政治行为顶着天皇这层光环,“无论什么人,还是反对政府的政党,抑或是议会,都得乖乖服从就范。”(P104)如上所述,因为不是责任内阁制,内阁总理大臣的人选并非由众议院决定,而是藩阀元老们内部物色好之后再呈报给天皇请求批准,这就压制了议会的反对声音,甚至当内阁总理大臣出现失政行为之时,也把“天皇的意思”搬出来用以敷衍或排斥议会的民主声音。但这种做法很快就遭到了强烈反弹,以国会议员尾崎行雄反对桂太郎内阁并成功倒阁为契机,日本出现了轰轰烈烈的“大正民主”(「大正デモクラシ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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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前的旧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也称《明治宪法》(1889年颁布,1890年实施)

此后,议会势力逐渐增强,开始形成了由议会中占据优势的政党主导组阁的政治模式。从大正开始到昭和初期的这段时间,也是《明治宪法》体制下民主政治飞速发展的时期。然而,好景不长,昭和以降,在日本对外侵略战争的极力催化下,“议会政治阻碍政府决策”的反动思想死灰复燃并愈演愈烈,最终导致了国家的整体法西斯化和对外全面战争的恶果。和上述藩阀政治的运作机理类似,军部势力也是“挟天子以令诸侯”,将自己的想法说成是“天皇的意思”(当然昭和天皇本人也确实有问题),在国内不断消灭政敌、压制舆论和进步力量,迫使日本一步步陷入法西斯战争的泥潭不可自拔。军部的专制政治,一点点蚕食并彻底毁灭了大正民主期以来自发形成的微弱的民主政治传统,而“默许这种结果发生的,正是《明治宪法》。”(P112)

随着二战战败,《明治宪法》也被丢进了历史的故纸堆,取而代之的是联合国占领军(主要是美国)严格监督下制定的新宪法,即《日本国宪法》。新宪法的制定过程,虽然充斥着战败后的“无可奈何”与麦克阿瑟的“强烈授意”,但佐藤指出,为了让日本获得重生,新宪法成功表达了人民的崭新理想——和平主义、民主主义与国民的基本权利。佐藤认为:“即使当初麦克阿瑟元帅没有强行命令制定宪法,为了不再重蹈战争的覆辙;为了不再实施反人民意志的政治;为了不再压制国民的自由,也必须得制定一部类似于现行宪法的新宪法。”(P116)

对比《明治宪法》,作为新宪法的《日本国宪法》可谓向前迈进了一大步。首先,在民主政治方面,新宪法秩序下的议会权力得到大大加强,如第41条规定,“国会,乃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P117)内阁总理大臣必须从国会议员中产生,由国会投票决定人选,这种设计也算是对旧宪法体制下军人干政的深刻反省,使得最高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从国会获得了民主正当性,并夯实了政党型责任内阁制的基础。其次,在基本权利保障方面,相对于旧宪法下有限的“臣民之权利”,新宪法给予了国民自由十分坚实的保障。如第11条规定,“国民不被阻碍享有所有的基本人权。该宪法所保障的国民的基本人权,是不容侵犯的永久之权利,其涉及到现在以及将来的国民。”(P119)第13条又规定,“所有国民,作为个人被尊重。”(P120)故而,新宪法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是落实到每一个具体个人头上的,而非抽象意义上的整体“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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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宪法》(1946年制定,1947年实施)原本中的“御名御璽”以及时任内阁各大臣签名副署页。

另外,第97条还规定,“该宪法所保障的日本国民的基本人权,乃是人类多年以来为获得自由而努力的成果,此般权利,过去几经磨砺,终作为不容侵犯的永久之权利,信托给现在及将来之国民。”(P120-121)佐藤特别指出,此条文其实回顾了人类为获得自由而不懈斗争并最终得偿所愿的“血泪史”,而《日本国宪法》则通过重申该历史记忆的方式庄严确立了“民有、民治、民享之宪法”的基本秩序。再次,在天皇制方面,不同于旧宪法的天皇主权,新宪法标榜国民主权,使得内阁、国会等国家机关都以人民的名义从事政治活动,天皇则与实质上的国政无关并仅作为国家的象征而存在。这就规避了旧宪法体制下各种势力利用天皇名义达成自己政治目的的可能,也算是对战前负面历史的制度反省。最后,新宪法序言中这样写道,“本来国政,即来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从国民而来,其权力由国民之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来享受。”(P125),这其实也就是用法学的语言表达了林肯当年在葛底斯堡演讲中吐露的“民有、民治、民享”之夙愿。

最后,佐藤面对当时与新宪法(1946年制定,1947年实施)年龄相仿的小读者们,真切道出了日本现行宪法中“最值得(他们)自豪的内容”。其一,便是前文中早已陈述过无数次的“人类在历史中通过不断努力斗争而取得的东西”,《日本国宪法》可以说是彻底继承了这些珍贵的“普遍性”财富;其二,是日本特色的东西,也是日本人通过切身体会而领悟到的真理——和平。日本宪法第9条“放弃战争”的条款讴歌了和平主义的精神,它映射着切肤之痛的历史记忆,更是对美好生活的真挚向往。宪法本身的目的,也正在于放弃暴力并通过对话与和平的手段解决问题,从而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人类社会迄今为止的发展历程,昭示着宪法在维持国内秩序与和平中所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世界和平的崇高理想似乎依然任重道远。佐藤呼吁道:“世界所有国家的人们都祈求和平,在那当中,我们日本国民可以发出最强烈的声音高喊放弃战争。”(P133)《日本国宪法》用规范条文“自废武功”,蕴含着对世界和平的美好希冀,更是要将国内的和平秩序自然延伸到全世界的一种努力尝试。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日本宪法创造性的迈出了朝向世界永久和平的第一步。佐藤指出,在传统价值领域,即基本人权保障和民主主义等方面,日本在历史上一直处于落后和追赶先进国家的状态,通过新宪法的实施,这些领域总算是追平了;但是,和平领域却大不相同,日本是领先世界的,这一点也是最值得日本普通国民自豪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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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战败初期昭和天皇裕仁与驻日盟军最高司令麦克阿瑟的著名合影

责任与使命:宪法的守护者

制定一部好的宪法固然重要,但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用佐藤的话说,即“守护宪法”更显责任重大。然而,在现实世界,充斥着各种想要改变宪法的行为。佐藤认为,当今社会,几乎不太会出现古代专制政治下国王通过残酷镇压反对者来“破坏宪法”的现象,也不太会有近代法国大革命那种通过自下而上的暴力手段“破坏宪法”的行为,因为在业已成为国内共识的宪法秩序下,即使内心深处厌恶宪法价值的人,至少在表面上也会作出一种“严格遵守宪法施政的良好姿态”,而在背地里却会通过一些有违常识的歪理去错误的解释适用宪法。

还有一种可能,便是通过制定法律和政令,在将宪法具体化的环节中,破坏其原有的精神。在现代政党型议会政治中,法律一般都是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主导制定的。这就又涉及到“多数决”这样一种民主主义的方法问题。议会多数党哪怕只比少数派多一个席位,那他们也可以顺利的主导制定并通过法律案。虽然真理也有时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但民主主义的多数决方式是不考虑这些后果的。民主政治采用多数决方式,不是因为它有多“完美”,而是因为实在也找不到更好的行之有效的替代方案了。古代社会的那种一人专制自然行不通,而多数人全员一致的方式,也极大可能导致所有事情都迟迟不决,所以“多数决”便成了“最不坏”的选择。应然状态下的多数决方式,应该是由多数派和少数派在一起和平探讨、理性协商,尽可能最大程度也将少数派(反对派)的意见和声音反映到法律案中;如果在原则性的问题上,无论如何也无法妥协的时候,作为最后无可奈何的手段,才用单纯的计算人头的多寡,来决定法律案的通过与否——这才是民主主义多数决的正确打开方式。

但在现实情况下,往往多数派会依仗自身数量上的优势而蔑视甚至无视少数派的反对之声,在法律案制定过程中也不好好讨论协商,而是从一开始就只想着百分百通过己方的全部提案。在这种思维模式的主导下,“制定的各种法律,其中既有直接违反宪法的,也有虽未明文违反宪法规定但却与宪法昭示之理想相左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宪法就被破坏了。”(P158)这种多数决的实施手法,如果被议会中的多数党长期加以利用并使之常态化运作的话,就相当于披着“人民的名义”的外衣,而行专制政治之实了,是为多数党的暴政。标榜民主主义的现代政党政治(特别是两大政党制),即存在以上被滥用的风险。

<img src="https://img.allhistory.com/now/2021-08-05/610b6df64cd55d54dd5dc460+L.png" data-id="610b6e042114416715c3e447" alt="1960年,反对缔结新《日美安保条约》的大规模反战运动“安保斗争”风起云涌,图为当时位于东京的国会议事堂前几十万民众示威游行的盛况,最终岸信介内阁被迫倒台。" ;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
1960年,反对缔结新《日美安保条约》的大规模反战运动“安保斗争”风起云涌,图为当时位于东京的国会议事堂前几十万民众示威游行的盛况,最终岸信介内阁被迫倒台。

虽然日本国会在当时(1955年)还是四个主要政党并立的多党制格局,但佐藤依然指出了上述模式的潜在危险性。除了制定法律,选举同样也依照多数决原理进行。在选举中,候选人为了当选或者政党为了获得更多的席位,都有可能滥用制度为自己牟利。即使选举法明确规定并限制不正当选举的各种行为,但仍然会有候选人落马,他们的做法都是有违宪法规定的民主主义理想的,而由这些人滥竽充数侥幸充当议员的那一届国会,同样也是有违宪法规定的民主主义理想的。

既然国会(议员)、内阁、各个层级的公务员都是有可能背弃国民之信赖而违反宪法的,那宪法到底由谁来守护呢?佐藤进而抛出了这样质朴的疑问。首当其冲应该想到的,自然是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众所周知,《日本国宪法》采用美国模式的附随审查型的违宪审查制度,法院(裁判所)可以判决相关的法令违宪无效。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和法官是宪法的守护者(「憲法の番人」)。然而,佐藤在此话锋一转,循循善诱的给予孩子们启发:“但是你们觉得,宪法守护人的工作,仅仅全部交给法院就够了吗?”(P172)

要想好好守护宪法,把所有的希望全部只寄托在法院和法官身上自然是不够的,也是不现实的,更重要的应该是从源头上同违反宪法的丑恶行为作斗争,以最大限度的减少违宪行为的发生。比如,从行使选举权这一源头上,就不能让那些无视宪法的候选人当选、也不能让那些无视宪法的政党成为国会多数党;退一步说,如果以上事态已经发生,在宪法被破坏之前,国民就应该自觉的团结奋起,一起批判、攻击他们,用言论的力量将违反宪法的丑恶行为从源头上进行封杀。其实,“法院是宪法的守护者,甚至连国会、内阁、议员和政党本来也都应该是宪法的守护者,而国民则是这些守护者的守护者。”(P173)国民每个人都应该有守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在国会等其他国家机关想要破坏宪法的时候挺身而出,及时制止他们的不当行为。所以,“最终守护宪法这件事,其实还是国民自己的责任。”(P174)

那国民具体又该如何去守护宪法呢?佐藤指出,宪法由国民制定,也理应由国民来守护。具体可行的办法,一个是通过选举活动的“把关”严格筛选议员人选,另一个办法便是通过团结一致制造舆论的压力去荡涤政治的污浊。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宪法在某些方面也有可能会无法满足社会现实需要,这就涉及到了修改宪法的问题。制定和守护宪法的最终责任人是国民,修改宪法的自然也是。《日本国宪法》第96条(宪法修改程序)就严格规定了相关内容,即参众两院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再加上全民公投的过半数以上赞成,才能修改宪法。而且,宪法修改是有界限的,现行日本宪法规定的三大原则——民主主义、国民基本权利以及和平主义,都是宪法修改所不能撼动的核心内容。

<img src="https://img.allhistory.com/now/2021-08-05/610b6e219c232e01c17d2e96+L.png" data-id="610b6e2c904b8c02a16a4048" alt="2014年7月1日,时任首相安倍晋三(前首相岸信介的外孙)直接绕过宪法第9条(和平条款)的限制性规定,在内阁中通过了解禁集体自卫权决议案。图为此举引发的东京国会议事堂前大规模示威游行,可却没能迫使安倍内阁下台。" ;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
2014年7月1日,时任首相安倍晋三(前首相岸信介的外孙)直接绕过宪法第9条(和平条款)的限制性规定,在内阁中通过了解禁集体自卫权决议案。图为此举引发的东京国会议事堂前大规模示威游行,可却没能迫使安倍内阁下台。

在书的最后,佐藤真情地呼吁孩子们:“这部宪法是守护你们的东西,你们的幸福、尊严和价值都由它来守护。这个国家每个人的幸福、尊严和价值也都由它来守护。为了你们的幸福和日本所有人的幸福从此不再被强力威胁、不再被强权者拖入战争而倍遭蹂躏,正是这部宪法制定的理由。所以,你们不要觉得自己现在还小就认为宪法和自己无关,你们一定要好好地守护宪法。”(P180-181)孩子们长大以后如果想成为推动宪法发展的人,那现在就必须要“提前演练”,而演练的内容正是“知道宪法的宝贵并下定决心从此要好好守护它”。(P182)

两年前,东国改元,是岁“令和”。从漫长的昭和时代经历平成再到令和,春与秋其代序,而《日本国宪法》却一字未改、坚若磐石。刚性宪法规定的严格修宪程序固然重要,但半个世纪以上日本国民对和平宪法逐渐形成的身份认同感却关乎全局。虽然期间自卫队横空出世,并在2014年由自民党安倍政权通过“解释修宪”的拙劣手段解禁了集体自卫权,但“青山留不住,毕竟东流去”,宪法作为一种崇高信仰乃至生活方式,它对于日本国民潜移默化的影响却从未停歇。

“那个时代,邻里乡亲守护孩子们的目光很温柔,孩子们、大人们也都很阳光,好似他们活着只为相信明天会更好。这本书中,向孩子们娓娓道来的家父之声也很阳光并充满希望……但愿家父的这般声音可以传递给现代的孩子和大人,并在更多人心底留下历久弥新的回响。”本书著者之女,在复刻版序言中的殷殷期待,包含的远不止骨肉亲情,也是对父亲一生伟大志业的认可与自豪,更是一个出生于战后新宪法光照下的普通日本人的“自由之声”。和宪法一同成长,“宪法守护着你们,你们同样也要守护宪法。”(P182)

洪骥,法学博士,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比较法学。本文谈论的图书为佐藤功的『憲法と君たち』(原版::牧書店、1955年;復刻版:時事通信社、2016年),文中所标注的页码均出自该书2016年复刻版。原文标题为“和宪法一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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