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捷:朝廷律令和潜规则之间的官员、官绅和官民丨燕京访谈

2021-08-11 作者: 张弘 原文 #燕京书评 的其它文章

邱捷:朝廷律令和潜规则之间的官员、官绅和官民丨燕京访谈 ——

采写︱张弘

<img src="https://img.allhistory.com/now/2021-08-11/61133c3d9c232e01c17d3026+L.jpg" data-id="61133c43904b8c02a16a4175" alt="晚清时期衙署理案。(图源:视觉中国)" ; referrerpolicy="no-referrer">
晚清时期衙署理案。(图源:视觉中国)

在帝制时期,读书人最大的梦想就是通过做官建功立业,同时过上优裕的生活。据五代时王定保所著的《唐摭言》载,有一次,唐太宗李世民私自去视察御史府(考试进士的地方),看到许多新取的进士鱼贯而出,便很得意地说道:“天下英雄,尽入吾彀中矣!”

然而,由于帝制时期生产力低下,加上皇权专制扼杀了资本主义的产生,古代读书人的出路太少,朝廷能够提供的官员职位往往供不应求。部分人在科举考试中胜出,只是意味着获得了做官的资格,有了做官的机会。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邱捷的《晚清官场镜像》现实,浙江人杜凤治1844年考中举人,好几年在京生活拮据,直到1866年,53岁的杜凤治才得到去广东任职的实缺,为打点上司和上司衙门并筹措差旅费,他举债几千两白银,在广东做官两年才全部还清。 但是,等到杜凤治1880年(光绪六年)卸任后,从广东带回家乡的财产至少值白银45000两。可以说,14年任职州县官,让他积累了大量财产。

尽管如此,杜凤治常常说自己不爱财,以“不苟取”自诩。在财产积累的经济事实和杜凤治的自我认知之间,似乎存在着不同的标准——从财产数额和法定收入来看,这些大都属于法外收入。在晚清官场“无人不贪”的情况下,杜凤治或许在获取法外收入时注意了分寸——这或许就是“不苟取”的实质。

杜凤治对朋友、同僚、下属、下人甚至一般人,表现出富有人情味的一面。作为官员,他官威大发时,也会蛮横凶狠、冷血无情——在审案时,他经常用酷刑,致使受审者重伤。在缉拿和催征赋税时,他使用了很多暴力手段。但总体上,邱捷认为,“如果按晚清官场的一般标准,杜凤治不失为一个好官。”

就清末官场官官相卫的情状,州县官员的生财之道,审案、缉捕、征粮时的执法犯法,乡村民众的真实生活,官绅和官民关系等问题,《燕京书评》采访了邱捷。本文是专访第二篇,第一篇已于昨日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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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捷,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山大学历史系主任等职务。长期从事中国近代史的研究工作,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孙中山研究、辛亥革命革命研究、近代商人、晚清民国初年的中国社会等。著有《孙中山领导的革命运动与清末民初的广东》、《晚清民国初年广东的士绅与商人》、《近代中国民间武器》、《孙中山与中国近代军阀》(合著),参 加《孙中山年谱长编》、《孙中山全集》等书的编撰。

官员之间争权夺利,官民纠纷中官官抱团

燕京书评:《晚清官场镜像》揭示,广东官场的各级官员之间,存在许多心照不明的做法,尽管有些事情清廷有律令规定,但实际起作用的往往是这些心照不明的做法。用学者吴思的观点来说,这就是“潜规则”。但是,你在全书没有使用过吴思这一概念,是“潜规则”这一概念不足以解释你所研究的史实吗?

邱捷:我没有用过“潜规则”这个词,但我所说(其实魏光奇等学者早也说过)“典章制度所无而实际上通行”的规则,与“潜规则”的意思应该有些相近吧。

因为清朝成文的法律法规根本无法解决施政时的各种具体问题,也不能解决官员合理收入等实际问题,所以,官场实际上的运作规则与典章制度经常有出入,甚至相违反。如果刻板地按典章制度,根本行不通,官场只能找各种变通办法,于是形成惯例,形成规则。例如,清朝制度规定,州县官辖境出了三次抢劫,到期限破不了案就要参劾。晚清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南海县人口过百万,境内还有广州、佛山两个人口众多的城市,其实每天出三次抢案都不奇怪,以当日的技术手段,抢案必破绝对做不到。

面对典章制度如此不切实际的规定,官场上下只好心照不宣地想办法绕过相关条文。至于典章制度有关官员收入、受贿处分等规定,官员们会更主动地想出各种办法规避,形成实际上的规则。违反典章制度吃到甜头的官员们,更愿意实行和维护实际上的规则。吴思所说的“潜规则”,更多指后者。吴先生的书写得很生动、有趣,可予人很多启发,但我还是习惯于按照自己的思路和概念去讨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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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官场镜像——杜凤治日记研究》,邱捷著,鸣沙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4月版

燕京书评:《晚清官场镜像》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了清末官场的现象:就整个官场生态来说,后台硬的官员位置更稳固,而官官相护的现象十分明显。以杜凤治为例,为其他官员求情、缓颊、谋职、请托等例子极多,而他也从这种官官相卫的官场生态中获得了好处。作为官僚共同体中的一员,杜凤治帮助其他官员的动力和原因有哪些?

邱捷:杜凤治日记为清朝官场生态提供了很多有趣的细节。官场上尔虞我诈、互相倾轧等是人所共知的,但从日记又可以看到,杜凤治作为官场这个“利益共同体”的成员,对处理自己与这个共同体的关系时会自觉遵循某些规则。他为其他官员求情、缓颊、谋职、请托,既是为编织、巩固自己的官场关系网,但有时又是颇为自觉的行动。例如,他资助一位年已八十、生活无着的佐杂“沈老人”,不可能获得任何直接回报和好处。但从日记看,杜凤治做得颇为真诚。很多地方可以看出,杜凤治对官场共同体利益和规则的维护、坚持,不下于遵守王法。

例如,他为一些年老、多病、无能的官员求差求缺,其主要理由往往是,如果这个人没有差、缺就过不下去了,甚至会性命不保了。但这样的人任差、任职是否对得起朝廷,是否对百姓有害,杜凤治就不管了。官员们彼此争权夺利,但遇到官民纠纷之类事情时又会抱团,甚至维护自己的官场竞争对手。从督抚到九品芝麻官,在维护官场整体利益与脸面的问题上都有不同程度的自觉性。这种情况,对平民百姓当然不好,对朝廷肯定也不利,但无法改变。

燕京书评:以州县官员为例,在哪个州或县任职,经济收益会明显不同,因此有优缺、有苦缺。从任职者的角度出发,他们肯定更愿意任优缺,不愿意任苦缺。当任职者的意愿和督抚、巡抚不一致,或者肥缺的竞争者太多时,有哪些因素决定最后的结果?这一互动的过程是怎样的?

邱捷:这也是清朝制度设计脱离实际造成弊端的一个例子。如果每个官员的收入主要来自俸禄与养廉,无须自筹大部分公务开支,无须按“规则”向上司馈送,官职相同待遇即相近,缺份就不会存在那么明显的优、苦差别。但因为所有官员都必须设法寻找法外收入,缺份的优、苦与官员利益的关系就很重大了。优缺、苦缺之分,主要看有无亏累以及有无获取较多法外收入的机会。如肇庆知府是著名优缺,因为辖下有个黄江厘厂,每年可收“公礼”五六万两。但与肇庆知府同城的肇罗道员,却只是一个平缺甚至是苦缺,收入远低于其下属肇庆知府。管治肇庆府城的高要知县是著名苦缺,因为历史上留下很多亏空要后任流摊。

缺分的优、苦很复杂,杜凤治日记记载,连布政使都搞不清楚,要经常请杜凤治来询问、讨论。而缺分优劣不同,对有委任官员权力的总督、巡抚、布政使就是寻租的大好机会。官员能否得缺、能否得优缺,由很多因素决定。例如,北京是否有高官极力过问,但一般而言,主要由总督、巡抚、布政使决定,尤其是督、抚。但具体情况不尽相同,督、抚中谁更有权因人而异。有些强势的布政使如杨庆麟,在官员委任过程中,实际权力会比一般布政使大。每个官缺的委任,几乎背后都有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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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读书图。杜凤治于同治、光绪年间在广东任职。

皇权下县,更多依靠士绅掌控的公局

燕京书评:此前有一些学者提出过,古代社会是“皇权不下县”,意思是皇权只延伸到县一级,县一级以下主要是士绅主导下的村民自治。对此观点,张德美的《皇权下县》、胡恒的《皇权不下县?》均对此作出了回应。我读完《晚清官场镜像》之后也感觉,“皇权不下县”这一说法大可商榷,你怎么看?

邱捷:“皇权不下县”,并不是说皇权到不了县以下的镇、乡、村。任何一个皇朝,来自土地所有者的赋税都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如果“皇权不下县”,赋税如何收得上来?“皇权不下县”的意思,是在县以下没有朝廷所设立的政权机构,最基层的政权只设立在州县一级。但不少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胡恒的书名在“皇权不下县”后面加了个问号,他对佐杂在县以下区域的权力机构做了出色的研究,为讨论“皇权如何下县”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新观点。广东,尤其是广州府的几个大县,设立的巡检司特别多,因而也是胡先生特别关注的区域。

我在《晚清官场镜像》并未对“皇权不下县”问题做专门研究,更不打算同研究这个问题的学者商榷。我只是把杜凤治日记中有关这个问题的记载爬梳整理,希望提供一些新资料。从杜凤治日记看,巡检等佐杂有“分防”的辖区,主要职责偏重于维护治安,但对考试、征收等州县主要政务基本不沾边。研究本问题的学者都关注佐杂的司法权力,杜凤治为我们提供了大量案例。按照清朝典章制度,佐杂没有听讼的权责,但州县官无法处理全部案件,不得不容隐、默许甚至委托佐杂审案。这也是清朝典章制度设计脱离实际的又一个例证。行使司法权力时有很多牟利机会,所以州县官与佐杂上下级之间,既有合作、分权,也有矛盾、博弈。

综合各种情况来看,广东多数州县,政权机构角度的“皇权下县”,大致上有如下几个途径:一是州县官直接派书吏、差役或幕客、官亲、家丁下乡代表州县官行使权力,其间得到地保等职役人员的协助;二是佐杂在一定区域行使权力;三是经州县官授权、由士绅掌控的乡村基层权力“公局”。“公局”与今天“村民自治”的概念不宜比附。因为局绅不可能是普通“村民”,多数情况下也不由村民推举、不代表村民,大概是士绅内部推举,再由州县官认可、任命,有时甚至是州县官直接任命。州县官与公局的文书往来,基本参照上下级衙署的做法;士绅谒见州县官,也参照小官见大官的礼仪,同样要要给州县官管门家丁“门包”。公局有坐局办事的局绅,有征收、缉捕、拘传、羁押、调解、初审等权责,有直接掌握的武力,是“典章制度所无但实际存在”而运作的县以下的乡村基层权力机构。从杜凤治日记以及我看到的其他史料,晚清广东“皇权下县”更多依靠士绅掌控的公局。

燕京书评:秦代至清代被称为帝制时代,对于这一时期乡村社会的生活,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宗法制下的农村温情脉脉,鳏寡孤独有宗族照顾,宗族祠堂可以让儿童入塾就读,村庄事务集体处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宗法制下,普通民众既受到皇权和官权的压迫,同时也受到士绅和宗族的压榨,因此生活艰难。《晚清官场镜像》主要通过州县官员杜凤治的日记而展开,其中有很多内容涉及衙役、书吏、局绅等人对于底层平民的压榨和盘剥,而征粮的浮收和多征现象非常严重。那么,同光时期广东乡村平民的生活状况究竟如何?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大致是什么情况?

邱捷:从上古到晚清,乡村社会都不可能温情脉脉,因为生产力极其低下,生活资料普遍缺乏,不可能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过温饱生活。宗法制主要是维持乡村社会的稳定,保证宗族上层可以养尊处优,做不到满足一般人生活的基本需要。处于下层的城乡居民生活,多数是十分艰难、甚至是很悲惨的。杜凤治不甚关心和记载一般庶民的衣食住行。但对中下层士绅的生活有不少记载,包括他自己。

在得官任缺之前,杜凤治虽有举人功名、大挑知县官衔,但本人也仅能糊口,亲属就衣食不继了。日记写了不少穷得叮当响的下层士绅与长期无差无缺的穷官、苦官。官绅中尚有如此多难得温饱的人,一般庶民更可想而知。官员、士绅未必时时事事都横暴地对一般庶民压迫剥削,但也不可能予以多少关照和救助。如果不盘剥下层民众,官绅也不可能有较优的生活。官绅剥削一般民众,任由他们自生自灭,大概是当时社会生活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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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美]白瑞德著,尤陈俊、赖骏楠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7月版

古代民众供养的管理,编制外人员远远多于正式编制

燕京书评:《晚清官场镜像》显示,广宁县编制内的的衙役不超过100人,南海县稍多,这些衙役每年6两“工食”,本人糊口都不够,其酬劳主要靠法外方式取得(213页)。可以想见,每个县近2000名或数千名衙役,必然会以损害和压榨平民来牟利,因为羊毛出在羊身上。此事的实质,是否可以说,这种成本转移和权力寻租导致了更大的危害(包括社会成本、经济成本等)

邱捷:这也是清代制度不切实际的又一个例证。尽管清朝各级政府不向民众提供今人所说的公共服务,但仅仅为完成纯属官衙事务的征粮、缉捕、拘传、看守等,这几十名衙役绝对做不过来。至于省城广州,“编制内”的衙役更是远远不够。怎么办?也只有撇开典章制度,自行设法增加衙役数量。在当日,城乡都有大批无田可耕、无业可就的人群,编外衙役不怕没有来源,何况当上衙役,不管是否编制内,都可以借助官权欺压庶民、敲诈勒索。从日记看,“编制内”的衙役是总役、头役,他们会招收很多“编制外”的帮役以完成衙署的公务,还有一种“三小子”,是临时依附于衙役、没有任何名分的人物,也经常临时参与一些公务。即使是南海县“编制内”的衙役,每年也只有几两“工食”,任何人都不可能靠这点银子养活自己。帮役、“三小子”等,更是分文没有。

可以说,朝廷与官府基本上不向衙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他们得自己想办法。但这种状况对衙役们更有利,因为可以理直气壮采用各种手段牟财。衙役只要出动,不论是催粮、拘传、勘验、调查还是缉捕,所到之处无不向一切可以敲诈的人索贿。但凡涉及官司,不论原告被告,甚至是受害事主,无不要向衙役纳贿,否则就要吃苦头。衙役最希望出现大案重案,因为可以广为株连,勒索更多人,获取更多钱财。杜凤治日记里记录了几个刑事案的受害者,因候审被暂时羁押,衙役把他们与疑犯一样捆绑、虐待以勒索钱财。包庇赌博、妓馆,更是衙役收入的经常性来源。有些衙役比州县官还富有,南海县头役刘标竟是承包闱姓(一种猜买科举考试中式者姓氏的赌博)的广信堂的为首者,承包闱姓要向官府缴交40万元,于此可见刘标富有的程度。

当然,多数衙役不可能像刘标那样富有,但他们基本没有合法的收入,却有以执行公务之名敲诈勒索的权力。衙役充任时要向州县官缴交“充费”,平日还要送礼纳贿,也就是说要向州县官分享自己的非法收入。书吏、衙役的奉送,是州县官法外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州县官对衙役的各种非法行为多数会默许、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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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凤治日记封面。

燕京书评:如你所说,除了官员以外,每个州县数以千计的吏役实际上由百姓供养;此外,局绅等人也鱼肉百姓。从百姓负担来看,清朝的行政成本极高。这种情况,清朝统治者和高官们肯定知道。那么,在君主制和当时的情况下,他们有意愿和能力改变这一局面吗?是否可以说,帝制本身导致了这一态势?

邱捷:网络流传一些网文,针对现实中“由百姓供养”的人太多,主张要大幅减少,往往以各个朝代“由百姓供养”的人远远少于今日作为论据。今天限制、减少“由百姓供养”的人员是必须的,但认为历朝“由百姓供养”的人远少于今日则不符合事实。那些网文的作者,只根据典章制度所载的数字计算某朝代“由百姓供养”的官吏、衙役,却不知道有数十倍甚至数百倍的“编外”人员同样要“由百姓供养”。一个州县,除了“编制内”的几个官员、几十个书吏与衙役之外,还有上司不定期派到州县、多如牛毛的委员,额外书吏、衙役,加上“三小子”,每个州县官都不可能知道具体数字。各个公局的局绅,加上其中的局勇、团练等,还有地保、街正之类,都无不要“由百姓供养”。这些法外、编外的人员,加起来数量极大。

执行政务成本之高,可用杜凤治征收钱粮做例子。例如广宁县,每年额定征粮7000多两、米8000多石,但多数年份不能足额征到。广宁其时人口有30余万,表面看这个征收额摊到每个居民头上很有限。但业户实际上的付出的要比这个数额不知大多少倍。杜凤治下乡催征,动辄是上百人的队伍,连同原先在乡的书吏、粮差,人数更多。这些人都靠额外浮收、敲诈勒索作为收入来源,因此,龚自珍所说“国赋三升民一斗”,远不能反映国赋定额与“民”实际付出的比例,但任何皇帝与任何官员都无法改变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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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凤治日记

替罪销案:古代“神探”是不可能存在的

燕京书评:《晚清官场镜像》写了杜凤治多个审案的案例,这些案例让我感觉到,清朝的法制不仅只为巩固清朝统治秩序服务,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格格不入,而且杜凤治和其他官员在司法实践中好像也并未严格依据《大清律例》判案,还经常不顾案情真相。例如士绅罗文来强奸侄媳,杜凤治也拒绝认定强奸案情,只是罚款了事,受害者罗绮林夫妇最终只能忍声吞气。另外,很多官司打下来,控辩双方都最终双输。有时,杜凤治还会自掏腰包补贴贫穷的当事人。他对各个案件的做法似乎差别很大,其中有没有内在的逻辑?

邱捷:杜凤治日记记录了数以百计的审判案例,我觉得是研究清朝法制有价值的新史料。最有价值之点,是日记不仅反映了州县官如何审案,而且反映了他们为何如此审案。今日审案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清朝时官员也会以类似语言来标榜。对杜凤治审案时是否“依法”,很难简单评判。杜凤治身为知县,审案当然必须依据《大清律例》;但如何“依据”,如何审定案情,就有很多讲究。

例如,你提到的罗文来被控强奸侄媳案,从日记看,杜凤治猜得出强奸一事属实。按照《大清律例》,强奸侄媳是死罪。杜凤治信奉纲常伦理,对这种禽兽之行是深恶痛绝的。他却没有深究此案,原因何在?富人涉及奸案,是索贿的大好机会,但在日记上看不出有无纳贿。撇开无法证实的行贿情节看此案,杜凤治不深究强奸情节的思路是可以梳理出来的。以当日的刑侦技术,要认定奸案是否真的发生过极为困难。杜凤治曾谕令罗氏族绅查复,但族绅如何能够查得清楚?何况谁都不愿意为这种事出头负责,所以迟迟不回复。如果罗文来的罪名落实,被定死罪,对杜凤治并无好处,因为在此后的审讯环节罗文来必定翻供,案件反复就有可能被自己的官场对头利用。就算没有其他波折,按程序把此案层层上报,其间的麻烦和费用也不少。

对罗氏宗族,叔父强奸侄媳的案件会让全族蒙羞,罗姓族绅肯定不愿意。受害者罗绮林夫妇显然是弱势庶民,罗绮林是通过姐夫、杜凤治的门生黄宪书才得以立案的,杜凤治如果过于打压受害人,会损害自己在士绅中的威信。但认定强奸罪名成立,是否对罗绮林夫妇就最有利呢?其实也未必。因为杜凤治只是负责初审,不能最后定案,后面还有多重审讯环节,罗绮林夫妇最终未必能申冤。罗文来一旦翻供,罗绮林夫妇就必须继续参与诉讼,会长期被羁押候审,羁押期间衣食费用全得自行承担,还必然会被衙役虐待、勒索,青年妇女在公堂上一再被讯问奸案细节,无异进一步受辱。且,富人罗文来还可以搞出其他花样和风波。杜凤治认为,不认定强奸的事实,罗文来就不必重判,罗氏家族面子可以保全,罗绮林夫妇也可以免受更多损害、屈辱,自己更可避免麻烦和损失。于是,他就不顾案情,绕过王法,大事化小,把强奸大案办成风化轻案,罚罗文来一笔银两了事。

日记没有记载如何安抚罗绮林夫妇,但他在大事化小地处置其他奸案时,通常会判疑犯给予受害者一定补偿,此案估计也是如此,只是没有记载而已。罗文来即使没有行贿,那笔高额的罚银其实也会直接间接成为杜凤治的收入(因为州县官的账房是公私不分的,罚款用于公务就等于节省了杜凤治的开支)。其他案件处理的思路和逻辑,与此案也大致相通。杜凤治首先考虑的是会不会危及自己在官场上的地位,会不会给自己增添麻烦和开支,同时也考虑当地士绅的看法,有时也适当为当事人着想。大事化小是绕过王法的最佳办法,也对自己最有利。看来,很多州县官也是如此办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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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代举行的西式婚礼。(图源:视觉中国)

燕京书评:在缉捕过程中,杜凤治除了带领大队衙役下乡,更主要的是利用当地士绅捉拿案犯。在此过程中,他采用了很多非法手段,例如,扣押士绅或其他无辜者勒令宗族或村庄交出案犯、焚烧房屋、甚至滥杀无辜等。此外,由于一些法规和制度脱离实际(280页),杜凤治将一些无法侦破的案件安插到一些已经被判斩首的罪犯身上,然后销案。而杜凤治的上级,也支持他的这种做法。那么,州县官员执法犯法,用掩耳盗铃的办法规避盗案处分并得到上级官员帮助,其内在机理是什么?

邱捷:一些影视作品中的古代“神探”,在历史上应该不可能存在。从杜凤治日记我们可以知道,晚清衙役侦破案件无非靠查访、购线等笨办法,审问疑犯靠刑讯逼供,与千百年前差不多。日记没有提及过衙役有办案技术、体能技击的培训,没有提及衙役有专业考核。因为充任衙役必须向州县官缴交“公礼”,而衙役又可以借权牟利,所以“役名”甚至是一宗财产,可以抵押、转让。其实,他们并没有多少侦破案件、缉捕盗匪的能力。

杜凤治在南海任上说过,从未见衙役捉拿过著匪、要匪、真匪,这是气头上的话,或者过甚其词,但肯定不是毫无根据。勒令宗族、公局“交匪”是杜凤治缉捕最简单最常用的做法,但真正的盗匪岂是那么容易被拘捕、被交出的?盗匪只要离开本州县,衙役、武营就很难跨境追捕,何况盗匪还可以逃到港澳、南洋?因此,被交、被捕、被杀的,多数只是稍有犯法的人,甚至是无辜者。清朝制度规定,州县官对盗劫案必须定期破获,否则就要受处分。即使在今天也不可能保证所有抢劫案都能破获,何况在清朝!我相信,绝大部分盗案都是破不了的,其他案件也基本如是。所以,官场上下都想了很多办法规避处分,“借盗销案”,即让已定案的盗匪承认未破的劫案是他们做的,然后销案。对盗案三参、四参,也是清朝典章制度僵化、脱离现实的例证。官员们不会公然违背典章制度,但总能找到种种掩耳盗铃的办法绕过典章制度。这都是公开的秘密,也是清朝政治制度运作的常态。

燕京书评:在催征钱粮的过程中,杜凤治可谓无所不用其极,采取了很多手段惩罚、威逼士绅和其他业户。一些不欠钱粮的士绅和业户受到牵连,被作为人质催征粮纳。在此过程中,引发了一些被政治社会学学者于建嵘描述的抗争性政治。在县官为征粮引发的抗争性政治中,怎样的情况绅民会服从?怎样的情况下县官会让步?

邱捷:在清朝,官、绅都属于统治阶层,利益有一致性,但在征收钱粮这个问题上,又存在矛盾和冲突。在清朝,不管士绅与庶民,只要拥有田土就得纳粮。但由于各种原因,州县官很难搞清楚谁是真正的田土业主,所以征粮都很困难。通常,杜凤治会要求士绅带头缴纳,并催征本族、本村钱粮,其他州县官大体也这样做。士绅协助催征未必毫无回报,如可以提高自己在本族和当地的势力,可以把自己和亲属应交的钱粮加到其他业户头上,甚至设法谋取其他利益。积极协助州县官征粮的士绅,州县官也会予以特别尊重,或者在县试时关照其子弟,或者默许他们的一些越权行为。但如果官吏、粮差催征过于严酷,也有可能激起当地士绅的集体抗争。在晚清广东,这种事发生过多次。因征粮而发生官绅冲突时,“民”通常会站在“绅”一边。士绅会以上控、散布匿名揭帖、抗粮、罢考、闹考等办法对付州县官。

官绅冲突,往往是因意外事件或其中一方误判而引发,一旦发生冲突,事情闹大,双方都会受罚受损。在多数情况下,上司会既罢免涉事官员,又严惩闹事士绅。所以,官绅都会尽量避免冲突,一旦冲突发生,稍为冷静下来时,双方都会设法寻找“体制内”解决的办法。杜凤治初任广宁时士绅因抗粮而发起的闹考事件,就是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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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晚清史》,费正清、刘广京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12月版。

溺女婴的恶俗普遍存在,杜凤治一人之力难以改变

燕京书评:《晚清官场镜像》提到,很多商人赚了钱就捐一个有名无实的小官。在“士农工商”的四民社会之下,商人的社会地位最低。在同光年间,作为发达地区的广东,商人的社会地位处于什么样的情况?

邱捷:在传统社会的四民中,“商”排在后面,这是今人熟知的史实。但在晚清的广东,“商”的地位也不能一概而论。很多著名商人,因钦赐、捐纳、保举等获得相当高的官衔,他们的身份就既是富商也是大绅了。如杜凤治日记经常出现的梁纶枢,是十三行商梁经国天宝行的传人,二品衔,省城士绅领袖人物,督抚都很给他面子。日记提到的梁氏家族成员梁同新、梁肇煌,都是翰林出身的高官。一般商人捐纳一个虚衔,更是普遍。其时,广东已形成一个人数不少的“绅商”阶层。

晚清是商人地位上升的一个关键时期,而光绪年间的变化尤其迅速。从杜凤治日记看,一般商人还是有点怕官,杜凤治有时也以高压手段对待商人。但他对商人与对一般农民、手工业者的手段明显有区别。在省城,杜凤治对充任街正、街副的绅商相当客气,对以商人为主体的“街众”处置街道事务的惯例予以尊重。在审理靖远街码头产权案时,因为涉及很多商人,所以杜凤治显得颇为小心谨慎。到清末,由于经济、社会的变化,以及维新、革命运动的激荡,商人地位进一步提高,积极参与地方政治,胡汉民说其时商人已由四民之末变为四民之首。不过,这是杜凤治离粤20年后的情况了。

燕京书评:杜凤治读过徐继畬的《瀛寰志略》,但遇上需要官员出席的活动例如祈雨时,他照去不误。也就是说,他读过的书,并没有对他在现实中的行动产生影响。这一现象绝不仅仅出现在杜凤治一人身上,类似的官员和儒家士人应该不在少数。例如,民国期间,中华书局的创始人陆费逵还参加过扶乩。你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邱捷:杜凤治读过《瀛环志略》,接受了地球是圆的、月球围绕地球旋转等新知识。但定期拜祭、祈雨祈晴、救护月食等,既是当时习俗,也是朝廷功令。他是官员,必须按照朝廷的典章制度做。大多数传统士大夫,并不信仰严格意义的宗教,但会以随众和实用主义的态度对待佛教、道教的神明。杜凤治也是如此。他对鬼神、风水等都不甚相信,但也经常拜祭,修坟也看风水,婚嫁、动土、接印总要择日。他对于命理似乎还下过一番功夫,所以很多人拿自己和家人的生辰八字请杜凤治推算命运。也许,没有固定宗教信仰的儒家士大夫,更容易接受风水、命理这种需要一定文化知识、貌似有些理论的迷信,可能也因而形成了某种文化传统,以至于近代、当代受过新式科学教育的中国读书人,仍会相信某种神秘事物、神秘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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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官的银两:18世纪中国的合理化财政改革》,[美]曾小萍著,董建中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4月版。

燕京书评:很多古代史学者都指出,帝制时期的中下层平民中普遍存在溺女婴的现象。《晚清官场镜像》也在多处提到了溺女婴,甚至杜凤治还采取行动,给予生女婴的家庭一定补助。那么,溺女婴的现象在广东社会基层(尤其是乡村)是否普遍?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没有养育能力吗?杜凤治采取的措施能够真正杜绝溺女婴吗?

邱捷:溺女婴的原因,肯定是因为生产力很低下、一般人生计艰难、难以养育更多小孩。之所以溺女婴不溺男婴,则是出于重男轻女的观念。因为中国传统社会重视传宗接代,女儿日后却要出嫁别姓。一旦恶俗形成,不那么艰困的家庭也有可能溺女婴了。

杜凤治日记说,罗定这个恶俗很严重,在其他州县任职时没有写当地有无溺女婴之事,但肯定不会没有。作为接受儒家仁爱思想的士大夫,杜凤治反对溺女婴并为此尽力是很真诚的,他提出助育女婴并带头捐钱,士绅们不能不支持。但杜凤治能筹集到的助育女婴基金不上一千两银,对人数几十万的罗定州无异杯水车薪,而且后任的知州对此未必有积极性。他第二次任罗定的记载很简略,看不出他的措施是否还在实行。民国《罗定县志》对杜凤治助育女婴之事并无记载,“宦迹”部分也没有为杜凤治立传。这说明杜凤治助育女婴的措施很快就被遗忘,很可能他离任后就已停止运作。靠某个官员一人之力,不可能改变有深刻社会原因的恶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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