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局长未避嫌遭解聘始末
[ 1999年第10期 香港税务局长未避嫌遭解聘始末 作者:萧徐 ]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近年来人们对这话已不再怀疑。可是,如何才能防止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今年8月29日因在瓜田李下未避嫌而被终止聘用合约的香港特区政府税务局长黄河生的事例说明:任何一个政府绝不能把廉政的主要希望仅仅寄托于政府公务人员的道德自律上,政府的廉洁最终要靠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民主监督和以权力相互制约的政治体制来解决,要靠铁的法律和法规以及铁面无私、高效运作的监督体制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不分尊卑老少,真正实现法制面前人人平等,谁敢违犯就严惩不贷。
今年6月17日,香港税务局局长黄河生正在北京与有关税务机关商谈公务。这位1996年上任、掌管香港税务并有着良好业绩的人,这天因香港一份畅销报纸在头版全版刊出的一条爆炸性新闻,立刻成了港人眼里没有公信力的人。
这家报纸头版的大标题是“税务局长妻子开报税公司”,副题是“黄河生涉利益冲突”。文章是根据一封匿名来信的投诉进行调查后写成的。文章指出,黄河生的妻子郑丽容在湾仔(香港的金融区)开设一间税务公司,为各大小公司提供各类报税服务。该税务公司的办公地点就设在黄河生夫妇名下的物业里,又聘请前税务局雇员任职。查阅过该间名为“企业秘书税务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资料(香港所有商业机构的注册资料都可以供市民公开查询),发现该公司实际上由黄河生的妻子郑丽容担任大股东,占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股份,而该公司所在的物业业主就是黄河生夫妇合组的“企业代理有限公司”,黄河生个人拥有“企业代理有限公司”的一份股份,间接与“税务公司”存在关系;而据“税务公司”的职员透露:该公司熟悉香港税务,能为客户减轻税务责任及罚款。该文还指出,记者在发稿前就此事询问掌管特区公务员操守问题的公务员事务管理局时,公务员事务局的发言人表示手头上没有相关资料,无可奉告。
这个标题及文章所披露的内容,随即在香港社会引起巨大的反响,各大传媒当天迅速跟进,在香港酿成了轰动一时的“黄河生事件”。
对于看惯听惯一些腐败行为的大陆读者来说,对香港这么做或许会有“小题大做”的想法:不就是税务局局长的夫人开税务公司,税务局长间接与“税务公司”有点关系嘛,何至于这样兴师动众。但是,了解香港有关公务员法律法规的读者就不会作如是想。
为防止公务员在工作中出现徇私行为,或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政府延续了一套严谨的公务员涉及利益申报制度。制度规定:高级公务员必须完整地、不断地申报他们所涉及的利益冲突,以便政府内部的监督部门进行监督。而最高级的司长级公务员,像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向政府所申报的资料必须公开给市民查阅,让市民进行监督。司长以下局长、署长级别的公务员,申报资料由政府掌握,不用公开。
担任税务局长的黄河生,在香港特区政府架构中属于“首长第六级”,英文简称“D6”,税务局长的直接上司是库务局长,黄河生申报的利益冲突内容也掌握在库务局长俞宗怡手中。
在香港,掌管特区政府内部事务的是公务员事务局。该局在公务员的行为操守涉及有关条例时,要介入调查,然后采取行动。根据公务员事务局有关利益申报的规定,作为“D6”级的黄河生,必须向特区政府申报三项资料:1、每两年申报一次在香港以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2、配偶的职业;3、每次进行二十万港元或以上、或相当于三个月月薪(以较低者为准)的投资交易,不管任何项目,都必须在交易后七天内向政府申报。这些需要申报的投资包括在香港以及香港以外地区所持有的任何股票、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任何房地产。但个人银行存款、单位信托人寿保险和政府债券则不属于投资范围,不需要申报。
以传媒所披露的情况与上述特区政府对公务员的管理对照,黄河生其妻开设帮人避税的税务公司,而他本人身为税务局长却又持有该税务公司上级公司的象征性股份,显然涉及利益申报不实。
在北京的黄河生对此或许仍蒙在鼓里,但特区政府面对舆论却无法无动于衷。公务员事务局通过发言人向港人许诺:立即对这起事件进行了解,在此之前暂不发表评论。但是,发言人重申:根据公务员事务条例规定,公务员必须避免进行任何表面上或实际上可能与公职发生利益冲突的投资;该局也要求公务员申报任何与公职有冲突的利益及投资。
而传媒界并不甘于等待公务员事务局的调查结果。稍后,各家新闻机构各显神通,纷纷公布调查结果:该税务公司除了黄妻郑丽容是大股东外,另外两名小股东,则分别是郑丽容的父亲和兄弟,也就是黄河生的岳父和妻舅。
6月20日,黄河生从北京返回香港,刚下飞机便被数十名记者包围,要求他对这一事件解释。黄河生显然在北京就已知道香港的事情,因而对此并不惊讶。面对着记者的追问,只表示要先向港府交代,此外无可奉告。但是,记者们并不满足于这样的回答,依然穷追不舍。黄河生被逼无奈,才言语激动地说:他对此事“问心无愧,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又说向港府交代后“自有公论”。黄河生也许坚信自己是无辜的,但他这种官僚式的回答却引起香港社会的普遍不满。一名立法会议员毫不客气地批评说:黄河生不应以“清者自清”这种莫名其妙的说法来搪塞,作为一名高级官员,“清者更要澄清,否则水洗都不清!”
6月21日下午,黄河生以书面形式向公务员事务管理局局长林焕光递交解释函件,但是,面对媒介的追问却依然保持沉默,并拒绝透露何时向其直属上司库务局局长俞宗怡面谈。公务员事务管理局的反应也很谨慎,表示要对黄河生的解释进行研究才能评论,同时拒绝透露黄河生本身有没有依照规定向政府申报有关利益冲突。
6月22日清晨,公务员事务管理局局长林焕光正式召见黄河生,要求黄河生就利益冲突事件进行解释。据披露,在两人见面时,黄河生解释说,早在1988年他尚未担任税务局长时已经就有关利益冲突向政府申报。林焕光对此解释并不满意,他的理由是,事隔太久,当时的记录已经销毁,因而黄的解释并不足以说明问题,况且黄并没有在最近的九八年度申报有关利益冲突。林焕光甚至说:“就算是一股也要报!”黄河生这才改口承认自己是一时疏忽,漏报有关资料。
当天,特区政府传出消息说,一旦有证据证明黄河生在知情下仍刻意隐瞒利益冲突,港府必定会进行处分。
6月23日下午,林焕光与黄的上司库务局局长俞宗怡一起,召开高层紧急会议。会议进行了几个小时,初步认为黄河生极有可能触犯了有关利益申报制度的规定,决定向司法部门征求法律意见,研究事件的处理程序。
当晚,暂代陈方安生履行政务司司长职务的孙明扬公开表示,考虑到事件的严重性,政府将会尽快向公众交代。他强调,无论港府采取什么行动,都必力求公平对待黄河生,以及符合公众利益。
6月24日,林焕光和俞宗怡召开记者招待会,公开表示,黄河生隐瞒利益冲突的表面证据成立,立即通知黄河生马上离开工作岗位,休假一个月。同时,特首董建华授权政府审计署,依法调查黄河生在担任税务局长期间,有无处理过其妻的“税务公司”的个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政府的《公务员事务规例》第十二章第三款,公务员不得令本身所处地位,引至职责与私人利益有所冲突,不得令政府声名受损,不得利用公职谋私利,不得令人对其诚信有所怀疑。假如公务员违反规例,政府可按事件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级别的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黄河生有参与处理过其妻的“税务公司”的个案的话,表示黄河生明显违反规定;如果黄河生在处理这些个案时有徇私行为,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张工作,8月4日,特区政府审计署完成对黄河生的工作调查,并将报告呈交特首董建华。在社会的普遍关注下,董建华顺应民情,承诺要在适当时机,尽快将报告全文向社会公开。
审计署的部分调查报告指出,黄河生在1996年开始担任税务局长至今,曾经亲自接触和处理过其妻郑丽容的“税务公司”的政府税务档案。这样,黄河生所犯的错误比起已经认定的“隐瞒利益”又严重一层,特区政府马上研究政府的税收是否因黄河生的行为而有所减少。幸好,后来的事实证明,港府的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不过,在审计署介入调查前及调查期间,黄河生回答媒介的追问时,仍然坚持自己是无辜的。他为自己开脱的理由是,当局设计的利益申报表格过于简单,而且申报表格没有详细规定填写要求,才导致他在填写“配偶职业”一项时只填了“公司董事”,而没有详加说明,并不是自己成心隐瞒。但是,黄的这种说法显然无法使人置信。因为当局提交给立法会的文件透露,在现行申报制度下,当局已经劝告十一名已经申报利益的官员放弃部分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投资、或将有关投资交由他人全权托管。对此,林焕光一针见血地指出:政府内部早有明确规定申报的尺度,和表格设计无关。
因此,黄河生的解释,也并没有获得媒体的同情,而媒体的多项民意调查却显示,大部分市民认为黄河生隐瞒利益冲突,已经不具备担任税务局长的诚信。
8月6日,特区政府将调查报告副本交给黄河生,并要求他在7天内对报告内容提出书面答辩,给他一个最后解释的机会。黄河生连夜针对报告内容逐条反驳,并在第二天马上把答辩呈交政府。黄河生面对传媒时,仍然一再表示自己做事坦坦荡荡,绝无徇私行为,也绝对不会引咎辞职。
媒体披露了黄河生的答辩书。他在答辩书中说:“我想我做了什么,一件十五年旧事,经传媒报道,再加上公务员事务局初时误导公众说我没有向政府申报,愈描愈黑,如今审计署长证明我能秉公办理我妻子公司的税务档案,我却受到传媒和政府的不断‘公审’。我承认我漏报10元股份的投资于一纯持有物业之公司(相当于1341元净资产值),就此而已……”
但是,黄河生的书面解释,仍然摆脱不了被解职的命运。
8月19日,特区政府召开记者会,由林焕光和俞宗怡公布对黄河生的最终处理方式:立刻终止合约!
理由是1:黄河生违反内部规定,先后七次直接处理其妻公司代表的税务个案,造成与公职冲突的情况;2:没有向上司申报其妻拥有的“企业秘书税务有限公司”与其公职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没有按照公务员利益申报规定,申报他在“企业秘书税务有限公司”所作的一股价值十元的股份。林焕光指出,经政府详细调查后,没有证据显示黄河生工作当中有徇私行为,也没有证据显示政府因他的行为而受损,因此,咨询过律政司刑事检控专员的意见后,决定不会对黄河生作刑事检控。
但由于黄河生是因行为不当而遭解聘,当局决定取消他原有的九十多万元约满酬金作为惩罚(黄河生1998年原本已经从特区政府退休,然后以合约的形式继续受聘于特区政府)。
特区政府采取的这一处理方式,也是经过多方斟酌的。其主要考虑是快刀斩乱麻。
消息灵通人士指出,调查报告证明黄河生有利益冲突,还犯了三项严重错失,根本再无公信力当这个敏感部门首长,因此要他离职已是政府最基本的考虑。可选择要达此目的,方案有三:黄自行辞职;解雇;终止合约。
但是,第一方案主动权在黄的手上,特区政府无法控制;第二方案“解雇”涉及繁复程序,包括容许当事人就解雇作出申诉等,花耗时间太长;而采用第三方案即终止合约,这一在公务员惩处制度中较温和的方案,无疑是比较合适的。
于是,黄河生成为香港有史以来第一名被香港政府即时终止聘用合约并马上公布其中缘由的首长级高官。
在记者招侍会上,林焕光表示,黄河生事件是“一宗不幸的事件”。虽然没有证据表明黄河生的行为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但“无论动机是什么,他都不应处理由其亲属处理的公司代表的个案,这个在税务局的内部指引已经很清楚”。一名港府高级官员表示,黄河生作为一个处理敏感资料部门的首长,却“有法不依,有规矩不守”,绝对是“行为不当”。他说:“我们很失望,他(黄河生)应该做到Whiter Than White(比白色还白,意味无懈可击)的职责才对。”
对于黄河生在书面表明中,认为政府在处理此事上有欠公平的说法,特区政府官员强调说,当局对此事的处理手法依足规例程序,负责的官员更是“守口如瓶”,完全谈不上任何“抹黑”;审计署长所进行的调查工作是独立运作的,其他人士不能过问。
黄河生表示不服处分,将向法庭申请司法复核,以期推翻政府的决定;立法会议员认为政府对黄河生的处分不够严厉,应该采取更严厉的纪律行为,并计划鞭策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绝大多数市民认为终止对黄河生的聘用合约是合适的,连公务员团体都一致支持政府的决定。
一波三折的黄河生事件最终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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