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沟事件”始末

2010-04-15 作者: 王永华 原文 #炎黄春秋 的其它文章

[ 2010年第4期 “高沟事件”始末 王永华 ]

江苏省涟水县高沟镇,历史上是有名的美酒之乡。在20世纪60年代的社教运动中,这里曾发生过一起闻名全国的政治风波,即“高沟事件”。然而,长期以来,该事件在共和国史书乃至江苏地方史中甚少提及或语焉不详。近年来,随着档案资料的开放及一些亲历者回忆录的逐渐问世,我们对这起事件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笔者通过对原始档案、地方志和个人回忆录的梳理,试对“高沟事件”做一揭示。

一、社教工作队与基层干部的严重分歧

按照中央“前十条”精神,1963年7月起江苏省四清运动试点正式铺开。11月中旬淮阴地委组织了200多人的社教工作队进驻涟水县高沟公社进行以“四清”为主要内容的社教试点。到1964年3月底工作队撤离,该阶段的运动历时4个半月。

四清运动工作队进驻高沟公社后,访贫问苦,扎根串连,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双十条”,建立贫下中农阶级队伍,成立贫协组织,层层清理公社、大队、生产队的帐目、仓库、财务、工分。清理的结果,认定绝大多数干部存在严重经济问题。据第41期《农村社教运动通讯》所记:大队、生产队干部大吃大喝浪费的粮食54万斤,肉1万多斤,酒1万多斤,钱10多万元。绝大多数大队,在生产队核算后,大队干部仍然实行吃饭不要钱。全公社无限制扩大小私有土地的形式达20多种;有30%的生产队,小私有土地占耕地面积15%以上。公社平调大队的粮食,大队也平调生产队的粮食、种子、土地、劳力、资金、物资等等来搞大队的“集体副业”,而这些“副业”的收入,很少分给社员,多数被大队干部挥霍浪费掉。据此,工作队认为高沟公社的阶级斗争及阶级斗争在党内、干部队伍内的反映是严重的,要揭开阶级斗争的盖子。

然而,工作队在运动中没有遵照“前十条”关于必须团结“两个95%”(即团结95%的干部和95%的群众)的规定,而是凌驾于公社党委、大队党支部之上,包办代替,利用贫协组织对公社、大队和生产队干部进行监督,乃至限制干部的人身自由,开干部的批斗会、算帐会,搞扩大化和逼供信。而有些贫协组织的成员思想素质较低,揭发出来干部的许多所谓“问题”中,纠缠着个人的历史恩怨,而在运动中却一律以阶级斗争问题看待,从而出现了对基层干部打击面过宽的问题。据第34期《农村社教育运动简报》所载:全公社大队、生产队干部1345人,被认定犯有严重问题和被认为是阶级异己分子、蜕化变质分子的干部有261人,在运动中被行政开除的有10人,受到其他行政处分的有8人;被认为有严重问题和被认为是阶级异己分子、蜕化变质分子的党员有167人,占党员总数的32%,在运动中被开除党籍的有32人,留党察看的有12人,受到其他党纪处分的有21人。

在社教运动中,在对一系列问题的看法上,社教工作队与公社党委存在严重分歧:要不要揭开阶级斗争盖子?工作队是不是一切要通过和依靠党支部与基层干部?对干部的说服教育是不是取消思想斗争?要不要依靠贫下中农,要不要发动群众?对干部“四不清”的经济退赔是应当从严还是应当从宽?运动后期,对少数坏干部,要不要调整其领导职务?运动是妨碍生产,还是促进生产?上述分歧造成工作队和当地干部严重对立,运动结束工作队撤离高沟镇后,矛盾终于爆发,有些基层干部对贫协组织、对贫下中农进行“打击报复”、“反清算”。据第34期《农村社教育运动简报》所载:至1964年7月中旬,打击报复贫下中农事件已发展到18起,遭到打击报复的贫下中农有531户,其中遭绑吊打的74人(内有被打伤的13人,被打流产的2人),被克扣口粮、扣工分罚款的199人,被逼外流的83人。因扣口粮而浮肿的23人,被逼自杀未成的3人,被诬陷的29人。之后,淮阴地委、涟水县委、高沟公社党委处理了5件。这就是“高沟事件”。

二、“高沟事件”被定性为一起“现行反革命事件”

1964年7月2日到8月8日,江苏省委召开四届四次全会。7月21日,在这次会议分组讨论中对高沟社教发生争论,淮阴地委秘书长张景良在淮阴专区小组会上做了《一场重大原则问题的争论》发言,总结了经验教训:要彻底解决公社党委的问题;要自始至终地发动群众;要善始善终把运动搞深、搞透、搞彻底;要追根子。这篇“上纲上线”的发言,与当时正在南京视察四清的国家主席刘少奇的思路是吻合的。

这里需要交代一下,1964年5月中央工作会议对于国内形势作出了严重的估计,提出了“三分之一的社队领导权不在我们手里”的论断。会后,刘少奇视察天津、济南、合肥、南京、上海、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等地,对四清运动发表了一系列讲话。时任江苏省委第一书记的江渭清在《七十年征程》中回忆,刘少奇在南京视察期间发表了多次讲话。刘少奇认为,“也许不止三分之一领导权不在我们手里”;“真正有严重问题的”、“四不清”的干部,占基层干部的多数,没有多少问题的、可靠的干部很少;因此,如何认识对基层干部“又依靠又不依靠”的关系,应该是“靠得住就靠,不可靠就不靠”,而且“要等基层干部改变了,再来依靠”。刘少奇还提出了著名的“追根子”说法:生产队有严重问题,一定是大队有人保护。大队有严重问题,一定是公社有人保护。公社有严重问题,一定是县委、地委有人保护。地委有严重问题,一定是省里、中央有人。“四不清”的根子在上面,不可不追。

刘少奇的讲话对正在举行的江苏省委四届四次全会产生了很大影响。淮阴地委秘书长张景良在会上作的《一场重大原则问题的争论》发言,受到刘少奇赞赏。江苏省委将这场争论整理成会议纪要送中央领导审阅,7月29日,王光美打电话给江渭清,传达刘少奇对“高沟事件”的指示:这是一起“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性质的现行反革命事件”。8月下旬,在中央召开的六个大区的书记和江苏等八个省委的负责干部座谈会上,刘少奇重申对“高沟事件”要作“现行反革命处理”。

按照著名党史专家高华在《北京政争与地方——释读〈江渭清回忆录〉》一文中的看法,揭发“高沟事件”本是江苏省委为顺应中央“大抓阶级斗争”的形势而加工提高的产物,刘少奇抓住这个事件,是为了证明他对基层政权已烂掉的看法的正确性,并且要以此“事件”为起点,继续挖出上面的“根子”。江渭清在其回忆录中还道出了刘少奇抓“高沟事件”的另一层原因。刘少奇在南京批评了江苏的社教运动,江渭清向刘少奇当面陈述自己的不同看法。刘少奇认为江苏的运动打了败仗,江渭清坚持说,不能这么讲,江苏省开展社教的社队,60%打了胜仗。江渭清又说,江苏没有发现烂掉的社、队领导班子。刘少奇反驳道:“你这是没有下去,不知道实际,讲的还是三年前老情况。”江渭清寸步不让,回答:“我经常下去,对本省情况是知道的。”就在江渭清与刘少奇这番辩驳中,江渭清忽然抬出了毛泽东,他说:“毛主席也说干部的大多数是好的、比较好的。”刘少奇当即打断江渭清,转问他对王光美的报告有什么看法,因为江渭清没有出席并主持江苏省的王光美的报告大会。刘少奇逼问江渭清:“究竟赞成不赞成王光美同志的报告?”江渭清给刘少奇一个模棱两可的回答:“从江苏的实际出发,学习精神实质。符合江苏情况的,就学习运用;如果不符合江苏情况,就不照搬。”刘少奇更进一步追问:“那你们江苏就不执行了?”江渭清回答:“不盲目执行。”江渭清的这番回答,引致刘少奇的强烈不满。第二天在刘少奇离开前夕,刘少奇明确告诉江渭清,他的意见“是不对的”,江渭清则坚持原来的看法,两人发生顶撞。

根据刘少奇讲话精神,8月22日,江苏省委批转《淮阴地委张景良同志在省委四届四次全会(扩大)上的发言》。批语中提到:“涟水县高沟公社在社教运动中发生十几起打击报复贫下中农的事件,性质是极其严重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这个事件说明:高沟公社党委、涟水县委对待革命运动的态度都是错误的。高沟公社党委对待这一伟大的革命运动一直是抵触和反对的。而涟水县委没有坚决支持革命的群众,对打击报复事件又未能及时制止,客观上纵容包庇了坏人坏事。”“在运动中打击报复贫下中农实质上就是反对社会主义革命。必须及时地大张旗鼓地进行严肃处理,以打退阶级敌人的猖狂反扑,维护革命群众的利益。”但是中央认为这个批语是“不够坚定明确的”,江苏省委随之检讨了他们对“这一事件的严重性质缺乏深刻地分析”,“对中央、主席、少奇同志的指示领会不深”。

9月2日,中央发出539号文件转发湖南迎丰公社反革命事件和江苏张景良的“发言”。中央在批示中指出:张景良的发言是一篇很好的发言,要求对“高沟事件”按现行反革命事件处理。

9月22日,江苏省委正式作出对“高沟事件”的处理决定,并向中央和华东局作了报告。江苏省委在《关于处理涟水县高沟公社反革命事件的报告》中进一步认定:高沟公社的打击报复事件是以蜕化变质分子、地富反坏分子为首,纠合一部分严重“四不清”的干部和投机倒把分子,为反对“四清”、反对贫下中农掌权、破坏社教运动成果所进行的反革命复辟行为。“高沟事件”实质上是一场“复辟与反复辟”的严重斗争。在这一处理决定中,省委指出:现在既然阶级敌人摆开阵势向我们反扑,我们也就应当摆开阵势进行反击。鉴于此,为了夺回公社领导权,省委派出淮阴地委第二书记杜文白、地委秘书长张景良、省监委副书记康迪率领工作组前往处理。工作组到高沟公社后,先后召开公社党委会议、公社三级干部会议和贫下中农代表会议以及大队的支部大会,对事件的嫌疑人和责任人进行了组织处理。据《江苏省农村社教运动大事记》载:到9月30日止,先后处理结束30起,共有23个干部被处理,其中撤职18人、开除党籍3人、逮捕法办2人;另外32起正在处理。撤消高沟公社党委书记司德义、副书记万百川、副社长李云亮的职务,涟水县委书记孙燮华以及县委常委、副县长秦达志均停职检查。

三、高沟社教被推倒重来

省委工作组确定对高沟社教推倒重来,由工作队在高沟镇代替包办一切。工作队领导人在运动中“宁左勿右”,提出“刨根子”、“挖须子”等口号,以“夺权”为重要内容,采取敌对待我矛盾的方法,把干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普遍提高到“和平演变”、“建立反革命两面政权”上来进行斗争。据1964年12月25日《社教情况简报》载:全公社21个有夺权斗争对象的大队,有16个单位已基本进入高潮,2个单位向高潮发展;夺权的对象,一般都斗争了四五次,重点对象已斗过七八场。斗争手段主要以“打蛇先打头”的办法,集中力量首先斗倒主要“敌人”;少数大队采取从下向上搞的办法,先斩断主要“敌人”的须子,然后集中力量围剿“首恶”。

在省委、地委不断“升温”、“加压”推波助澜下,1964年11月省地两级又从各地抽调10591人组成的工作队,由地委书记孙振华、省委监委副书记康迪带队到涟水蹲点,省委书记处书记许家屯也来到涟水,进行第二次社教运动。在第二次高沟社教运动中,一大批干部受到打击。据当时总结材料称:全公社被逮捕17人、被判刑9人、被定反坏分子交地方监改5人。先后受处理的党员干部296人,受撤职以上党纪处分78人,其中清除出党13人、开除党籍52人、留党察看9人、撤职4人。党员劝退91人,预备党员除名19人,党员不予登记6人,党员暂缓登记52人。运动中受审查的人员及其亲属自杀的6人。

“高沟事件”是在“左”倾错误思想指导下发生的一起后果严重的冤案。它不仅使得一批基层干部群众遭受打击迫害,而且对于推动江苏省四清运动向着“左”的方向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受“高沟事件”影响,江苏省又相继出现了沛县“龙堌事件”、无锡县“安镇事件”等“反革命事件”。

高沟社教运动结束不久,就有不少人向当地党委、政府来信来访,要求对这起案件进行复查。但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年5月9日淮阴地委和涟水县委才开始深入调查,并进行详细的档案清理。据《涟水县志》记载:1980年2月淮阴地委向江苏省委作了复查结果报告。1980年6月13日,江苏省委根据实事求是精神与有错必纠原则,批准“高沟事件”的复查报告,正式发出《关于对“高沟事件”平反的通知》,对“高沟事件”中在政治上受迫害的县委书记孙燮华、副县长秦达志、公社书记司德义等5人及其他受牵连的人,予以平反,恢复名誉。

(作者为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与党建教研部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杨继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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