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曙光:土地房屋乃民生之本

2010-10-10 作者: 张曙光 原文 #天则观点 的其它文章

衣、食、住、行是人们的基本生存活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虽然这些活动的具体方式及其所使用的工具手段会不断发生变化,例如,衣服从树叶、兽皮到针棉织品,再到化纤合成衣物;食物从采摘的野果、狩猎的野兽到种植的粮食果菜、饲养的畜禽水产;住所从自然洞穴到茅草房屋、从砖木结构到高楼大厦;出行从徒步到舟车、车船从马车、木船到汽车、火车、轮船,还有飞机和航天器,但其实质并未发生任何改变,都是用以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作为人们的基本生存活动,衣、食、住、行均离不开土地,因而自古就有 '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 ' 之说。离开了土地,人类就无法生存和繁衍。房屋盖在地上,并占据了一定的空间,是人们栖身之处、活动之所,人们的大部分时间是在房屋中度过的。在现代经济的发展条件下,虽然农民的人数在相对和绝对的减少,但土地仍然是人们的衣食之源,更是农民的生存之本;虽然很多人可以而且已经离开了可耕种的土地,即不再依靠土地和农业为生,但不能没有可居住的房屋。
既然土地和房屋是人们的基本生存资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以须臾离开的东西,因而,对土地和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也就构成人们的基本权利。尽管各国的土地和房屋的产权制度有所不同,但都无法改变这一权利的基本性质,不仅如此,各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确认了这一权利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民对土地和房屋的财产权利是一种任何人都无权剥夺的宪法权利。我国的宪法不够完善,多次修改,且还会继续修改,也对公民的土地和房屋权利做出了一些规定。例如,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 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 ?quot;
第十条规定, '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第十三条规定, '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 ?quot;
第三十九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至于其他法律,如土地管理法,也对土地和房屋的权利做了一些规定。
第九条规定, '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第十二条规定了土地登记管理的权限,第十三条规定, '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十四条规定,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 ?quot;
既然土地和房屋是基本生存资料,老百姓对土地和房屋的财产权利是基本生存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包括政府)就不能随意侵占。不论是出于何种目的,征地拆迁都必须得到原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完全同意,并给予足够的补偿和相应的安排,以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利不会受到侵害。然而在目前的征地拆迁中,开发商在政府及其官员的支持和帮助、甚至相互勾结之下,依靠政府的强制力量,强行征地,强制拆迁,而又不给予足够的补偿和相应的安排,直接侵害了拆迁户的基本权益,而司法不独立,不仅不能给予受害者以有效的法律救济,反而成为侵权者的保护伞。失去生存依托的拆迁户自然要拚死捍卫自己的权益。试想想,当着人们面临绝境时,是什么事情都会做出来的。这就是目前征地拆迁案恶性发作的原因。
2003/10/09 ,于北京方庄芳城园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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