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
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
时 间: 2011-01-21
地 点: 天则经济研究所会议厅
主讲人: 张勤
主持人: 张曙光
评议人: 吴伟光 李祖明 李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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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
张曙光:
今天是天则所的第422次双周研讨会。我们今天有幸请到张勤,他是中国科学技术学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原来的知识产权局局长,现在的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的常务理事长。今天讲的题目是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知识产权确实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重要。我们和美国每次高层会谈里面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题目。从知识产权来看,我国的发展也是一个很重要的事情。我们现在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侵权问题也是个很大的事情。不要说其他,拿社会科学界来看,也是大事情不断,王辉涉嫌抄袭的事件没有人审理。最近朱学勤的事件复旦审了,结果公布以后,方舟子在网上发表文章说"抄不抄这是小学生都知道的事情",也是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还有大家知道两本《吴敬琏传》的作者对簿公堂,去年的12月3号开庭。先一个作者举出32处,说后一个作者吴晓波抄袭,这也是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我想知识产权的问题恐怕涉及的问题还很广,既涉及到法律保护,也涉及到学术道德、做人各个方面的一些情况。当然,可以从各个方面分析。我们今天张局长的讲话主要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来讨论,我想这个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从这方面讨论清楚可能对我们在其他方面有启示和帮助。先请张勤作报告,然后有几位评议人大家来评议讨论。
张勤:
今天我倒不是想谈一些具体的政策制度这些层面的问题,我是想就学术方面的问题和大家做个交流。就是想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怎么回事。知识产权可以称之为财产权,是一种有价值的东西,可以买卖,它的经济学基础在哪里,这是我们要讨论的。今天纯粹从学术的角度,所以既不以书记的身份,也不是过去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的身份。今天我们都是平等的,要以完全平等的身份、纯粹的学术态度、追求真理的精神来讨论这些问题。我想讲的是,知识产权理论应该作为一种科学理论,应当是放之四海、古今中外都适用的理论,那才能称之为科学,我是从这个角度来谈这个问题的。
《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这篇论文最早我是发给盛洪、茅老师、张老师的,想听听你们的意见。结果没有收到你们的意见,我就直接登出去了,在《知识产权》杂志上全文登载了。但我还是想听听经济学家的意见,因为经济学不是我的专长,老实说法学也不是我的专长。因为做了这个工作,不得不搞这个问题,所以还是想听听你们的意见。后来盛洪建议还是来这边做一次讨论,因为大家觉得还是有很多问题的,不是那么一致。所以今天我就想在这个地方班门弄斧一下,主要是听取大家的批评意见。
我想说明一下我自己的理解。我们人类生产的产品其实就三大类:货物、服务和信息。这三者的贸易就构成了WTO的三大支柱。信息里面包含了知识。我给余先生又发了两篇以前写的文章,去年写的一篇论文《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里面讲了知识产权这个事物是针对信息而言的。我认为,信息产权和我们今天所说的知识产权是一回事。我们可以把信息中叫做"知识"的这一类提取出来,就是知识产权是信息产权的一个子集。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属性是由信息的属性所决定的,所以知识产权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和信息产权的一切特征是完全吻合的。在这种前提下,没有必要再区分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可以把这两者等同起来看待,无非就是在谈知识产权的时候你可以把它理解为信息产权,在说信息产权的时候你也可以把它理解为知识产权,两者实际上已成统一体,没有必要再在知识产权之外重新搞一个有别于知识产权的信息产权。所以,我们今天谈的知识产权实际上对应的是我们人类生产的第三大类的产品,而且它是最主要的一类产品。既然信息这种产品是WTO的三大支柱之一,我想要指出的就是这第三大类产品和前面的两类(货物和服务)有本质的不同。其本质的不同就在于,从经济学看,它没有稀缺性,因为它可无限复制,完全一摸一样的复制。但是货物、服务不一样,我把你的汽车拿走了,你就没了,要不然你就要再造一辆汽车。服务也是一样,这趟航班我坐完了就结束了,我不给你钱是不能坐这趟航班的。家政服务我要是不给你钱的话,你也不会给我做。它们是天然存在稀缺性和排他性的。但信息不是,信息天然不具有稀缺性和排他性。因而从经济学边际效用价值的角度看,它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它天生的就是一种公共产品。包括我们的四大发明走向全世界,全世界积累下来的知识一直到今天我们还在使用。包括专利,专利的信息也就是知识,也是全世界共享的。我的观点是,专利不保护知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保护知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的是一种特许权,就是特许权利的主体使用和收益关于这项知识或信息的权利。自古以来,知识产权的发端就是古代君王的特许。日本的知识产权局叫特许厅,也是由此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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