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平:现在的情况是公权对于私权的侵犯越来越多——在“产权与公权研讨会”上的发言

2011-11-15 作者: 江 平 原文 #天则观点 的其它文章

这个题目涉及到产权和公权的关系,严格说就是私权和公权的关系,在中国现在的情况下,公权对于私权的侵犯越来越多,比比皆是。我想这个问题从这个案子来看,应该涉及到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太多,尤其是微观调控、微观的控制、微观的干预多多。从这个案子本身来看,从陕西省政府给最高院秘函里面,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在这个名义下,现在是政府对于市场微观的调控越来越多。我们从国务院的一些规定,十个产业里面整顿的规定,从山西省的资源调整,乃至这次陕西省政府对于国有资产资源的调整,都反映了这个问题。我想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已经看到了群众的意见很大,所以我们注意的胡锦涛同志在 APEC 会议上专门提出要减少国家政府对于微观市场的调控的作用,我们应该注意这个问题,经济学界很多人都在呼吁这个问题。

第二方面,反映了稳定压倒一切的弊害毒害。我最近也谈到这个问题,虽然我们没有正式提出稳定压倒一切,胡锦涛在共产党 90 周年会议上也提到了这个问题,但是这个精神仍然有,虽然不叫压倒一切,仍然具有稳定是考量现在社会关系很重要的标志。我想这个问题也是带来了极大的对于思权利的侵犯,因为什么是稳定呢?稳定就是从一个当地的党政第一把手,甚至公安第一把手就能够决定这个地区是不是稳定有问题。从这个案子来看也是这样,我们从陕西省政府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秘函里面提到“对陕西稳定和发展的大局要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能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这个应该说是最高院也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因为稳定是压倒一切。所以,稳定压倒一切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我们法制的进行,有些已经通过的法律在地方实施不了,已经生效的判决实施不了,人权、私权得不到保证,所以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下面,法制的地位和人权的地位必然要受到很大影响。

第三方面,从这个案子本身来说,违反了法律的一些规定,或者说本身也有违反我们国家法制的状况。这里面我觉得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说:

第一,从行政诉讼角度,应松年、姜明安等几个专家已经就这个问题做出的表态,我觉得这个意见很对,就是同一个事实不能够再次做出处罚,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也不能够加重处罚。按照这个案子来看,原来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做出了处罚决定,现在又做了更重的处罚,就是要吊销公司的执照,这一条来说有没有法律依据?这个显然是违反法律的。我想在这个问题上就不多说了,因为给的材料里面已经论述的很清楚了。

第二,涉及到虚假出资,这个部分跟我专业差不多,是民商法领域。我们知道这次做出了处罚很重要的是加重了处罚,从原来的罚款变成了吊销执照。我们看到虚假出资的事实是什么?就是凯奇莱公司在 2003 12 月在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是 1200 万,而过了一年之后,也就是到 2004 12 月,他自动纠正了这个错误,在自己原来虚假的基础上,把 1200 万块钱注册资本全额交足了,仅仅是一年的期间,在这一年期间也没有任何人提起诉讼,也没有任何人提出争议,如果确实在这段时间里面发生争议了,还有可能引起对他主体资格的争论,现在是没有任何争议,而且在一年期间里面已经补足了自己的注册资本。而我们公司法的 26 条讲到了这个问题,我们公司法修改的时候有一个很重要的精神,就是原来的对注册资本要求非常严格,要求全部在工商注册的时候全额交足,现在改变为部分交足就够了,而且投资公司可以放宽,五年之内就可以。所以,从立法精神看起来,对于注册资本并不是越来越严的方针,而是对于注册资本越来越放宽的标志。在这种情况下,人家是自己主动的纠正,而且也没有任何危害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又去加重处罚,这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

第三,从凯奇莱公司跟西勘院的合同来看,应该说大家都认为原来订立的合同完全合法,没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所以,应该说这个合同是有效的,是合法的。从法院的判决里面,从来没有因为他的注册资本虚假而判一个注册资本虚假公司的公司跟对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我所看到的是没有这种情况的。为什么这个问题重要呢?要维护市场秩序,如果我们动不动就把主体资格消灭,认为他主体资格因为注册资本虚假,所以就认为是违法的。这样的话,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市场成立的公司,有相当大量是根本没有出资的,或者出资本身就有虚假的。所以,我们要是以出资虚假而认为他原来定的合同就无效,因为原来说的是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执照,你把这个看作情节严重,由于注册资本虚假而吊销执照,这是行政处罚,如果你认为注册资本虚假就让合同也无效,这个严重了,把对方也处罚了,因为合同是双方的,你不能因为一方主体有问题把对方也牵涉在内。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是相当谨慎的。因此,用注册资本不实、注册资本虚假,由此认为原来签订合同无效就太过分了。

所以,从这三个方面来看,无论从行政法方面,无论从刑法方面,那五位著名刑法权威也讲构不上刑事处罚,从民事角度来说也完全构不成合同无效。所以,从这点来说,法律这三个方面的专家学者都拿出了自己的意见,我觉得这是我的一些看法。谢谢大家。

(本文是江平老师在 2011 12 13 日天则经济研究所举办的“产权与公权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已经作者审阅。标题为编者所加。)

20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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