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旭: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归属始终没有弄明白——在“产权与公权研讨会”上的发言

2011-11-15 作者: 赵 旭 原文 #天则观点 的其它文章

我说几点,不像盛老师那样高屋建瓴,我说的比较具体一些。

比较纠结的还是一开始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探矿权和采矿权始终也没有弄明白,其实我是做了一点功课,所谓的条例我是看过的,里面的确说的是优先权,但是那个优先权是没有定义的,优先权本身就是说不清楚的,怎么叫优先,什么情况下优先,什么情况下丧失优先权,都说不清楚。

这件事情的核心,我觉得根子在哪呢?就是这个探矿权到底是不是西勘院的?西勘院到底有没有资格把它出让?这个事情根子在这,他这个 21 号会议纪要,就是说把前几年给出去的探矿权不算数了,探矿权人无权处置了,这个探矿权是否转让要由省政府决定,它的合法性在哪里?首先西勘院是一个企业还是什么机构?他到底有没有资格拥有探矿权或者处置探矿权?省政府又有没有权力处置探矿权?这个说不清楚。现在政府很喜欢弄一大堆名词,我看到矿产权、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后期开发、后期转化,我都听不明白。他唯一不愿意用的就是市场,他最反对的就是市场。所有这些后期开发和转化都是可以通过市场解决的,他就是舍不得。

再回头看探矿权和采矿权,如果一个正常意义上的理解,探矿权就是一个风险投资,探矿权出来以后,要过渡到采矿权,就要重新通过招标,重新再通过公开出让,这样可以让采矿权和矿资产配制到效率最高的部门去,这是最简单的。但是,省政府很喜欢他来给人家配置,他来配套,他来确定下游转化项目、下游开发项目、配套项目这些乱七八糟的事情。现在随着我们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很多产权已经不是原来意义的产权,我们会出现很多非实物产权,要依赖于公权力,不仅是依赖公权力保护这个产权,甚至它的产生、设立、消灭都依赖公权力。比如水权、排污权这些类似东西,一个倾向就是非常喜欢政府来配置,而不喜欢使用市场,都是设一个一年期的,这样每年来批,而且还不让你交易,这个排污权不是永久的和可以交易的,设这个权利主要是用来收费,叫做排污权有偿使用。对于一个企业来讲,他要获得这种权利,只要一年的话,我生意怎么做?明年不给我了怎么办?他隐含的是我明年不会不给你,但是还是没有保障。也就是像探矿权到采矿权,这里面是没有法律保障的,他可能有一个优先权,但是怎么优先法呢?我们理解一般优先权就是公开市场出售,在同等条件下,出同等价钱,我有优先权,应该是这样理解。但是我不知道这个优先权含义是什么,他可以随意解释这个优先权,比如他说下游转化项目作为条件,你没有,你就丧失优先权。

因为今天探讨的也是产权和公权的问题,这些东西我觉得应该从制度上来有一些改进。我也看到国外的一些东西,他所谓的矿业权,还有实物的矿资产,是不一样的,是两种东西。矿业权叫 Mining rights Mining title ,是一种法律保障的权利,可以转让;但是矿产资源是实物资产,叫 Mineral property ,这是不一样的概念。但是我们政府是把这些都搅在一起。这个背后实际上就是巨大的利益没有清晰的界定,弄出这么大的事情就是利益没有清晰界定,作为凯奇莱的期待是 20 亿,甚至是后面几千个亿。作为政府,他也去争夺这个资源。如果有一个清晰界定的产权,可以在市场上出让的,可以交易的,我想这个事情就会变得简单。

说到国有资产流失的事情,这是陕西省政府的函里面提的主要理由,我觉得很奇怪的就是他追究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不是追究卖国有资产的人,而是追究买的人。你应该追究怎么把国有资产卖掉了?他如果没有权的话,他怎么会卖掉?就是盛老师讲的家贼,你要追究卖的人的责任,而不是买的人,买的人买东西是没有问题的。所以,我觉得西勘院的角色就很可疑,如果他明知道无权出让探矿权而去签了协议,现在看来陕西省政府就是这样认为的,认为他没有权利卖而转让了探矿权,签了协议,是不是盗卖国有资产?追究责任的话,应该追究西勘院的责任,而且由于他的错误,给凯奇莱造成了损失,他还要负担民事责任,这是很清楚的,哪怕是陕西省政府理由成立,也应该是这样追究的方式。

另外,我想说一下就是行政中立在这个案子里面完全是没有的,包括刚刚介绍的后续的行为是完全没有行政中立。刚才我们一直说省政府,其实我们看到是两个省政府,为什么两个省政府?因为省长换了,省长换了政府就换了,前一个是承认这个合同的,后一个就不承认了。就是我们政府的行政行为可以因为一个省长的变换就随时可以改变。你想我们的企业怎么去经营?他做这个经营计划最多只能做五年,因为省长任期只有五年,而且这五年里面没准还会被中央调走了,所以这是没有保障的。

最后,我想说说司法,司法这块感觉也是一锅粥。刚才讲地方政府,实际上我觉得根子就在中央,最高法院都直不起腰来,一个案子超审限,弄了好几年,而且没有任何解释,你超审限是要有解释的,可是他没有任何解释。而且如果像刚才浦律师讲到的,有了陕西省政府的函,他就应该立即通知相对人,立即通知诉讼另一方,诉讼另一方才能有应对的办法,否则司法当中就处于完全不平等地位。本来他跟政府打官司就不平等,现在有这么一个函他都不知道。所以,我觉得这个事情应该要向最高院或者更高层级去申诉,把二审判决撤销,二审应该要重新审理。因为我在二审过程中完全不知道有这样一个函,所以我就没有办法有效的参与诉讼。所以这个诉讼结果我觉得应该是要申请撤销的。如果说重新回到一审,也应该申请异地审理,因为他回到陕西省高院是没有办法保证公正的。所以,我觉得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应该做这个事情。另外,就是刚才讲的像中化这些企业的行为,我知道国有企业要转让股份的话是必须通过评估的,他那个 10% 有没有经过评估?我觉得这个也有正常渠道,包括刚才讲的中纪委或者是国资委,国资委是老板,你下面经理人把 10% 的股份零转让了,你这个老板在干吗?

(本文是作者在 2011 11 15 日天则经济研究所举办的“产权与公权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已经作者审阅。标题为编者所加。)

20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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