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如何吸引企业迁入?

2012-03-30 作者: 刘岩川 原文 #政見 的其它文章

地方政府如何吸引企业迁入?

□“政见”观察员 刘岩川

东莞总部经济大厦效果图

</img>

在中国运作的大型企业如何选择区域总部的位置?地方政府在吸引企业时采取了怎样的鼓励性措施?政策上的让步是否带来了无谓的牺牲?带着这些问题,岭南大学教授陈皙博与研究员潘伟杰在学术期刊《当代中国》中撰文指出,虽然许多市政府都试图以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在本地设立总部,但同一战略在不同地区有着显著差别。

陈皙博与潘伟杰的研究围绕着“总部经济”这一概念展开。2000年以来,海外在中国投资的规模逐渐扩大,在华设立总部的公司也越来越多。在选择总部的地点时,国内外企业都要进行一番利益考量,比如:选择范围内的城市是否拥有过硬的基础设施、金融服务和人力资源,地方政府是否能提供一些优惠政策,骨干员工的子女是否能得到良好的教育,等等。

两位研究者认为,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程度是企业重点考虑的因素。由于企业总部从事的并非基本的生产工作,所在地的工资水平不是优先考虑的问题。从政府的角度讲,提供各种补助、税务减免条款和额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吸引企业迁入的主要手段。理论上,虽然市政府在吸引企业的过程中做出了一系列让步,但企业带来的资源、人才与额外的税收远远大于政府付出的成本。

中国政府在90年代末开始考虑鼓励国外企业在华设立总部。自从国务院在1999年批准北京市为外企提供优惠政策,上海浦东、深圳、广州和天津相继得到了国务院的类似许可。十几年之间,厦门、大连以及沈阳等城市也相继设计了各自的优惠措施。

陈皙博和潘伟杰以浦东和深圳为例,解析了不同城市在优惠政策上的异同。

首先,浦东与深圳都在利用政策吸引大企业进驻。不同的是,上海的政策吸引的大多是欧美和日本的公司。中央也有意将上海打造成国际化大都市,因而给予上海经济更大的自由度。浦东虽然也吸引了国内企业进驻,但这些企业所得到的优惠远远达不到海外企业的标准。例如,规模较小的国内企业要照常缴纳33%的利税,而本土大企业和海外企业只需要交15%。

相反,深圳吸引的则大多是香港和国内的企业。在所有将深圳作为总部的企业当中,腾讯和万科等本土力量占64%。一些海外企业虽然也在深圳设立了总部,但不少都是深圳重点引入的高科技企业。除此之外,因为深圳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运输条件,诸如IBM、沃尔玛和家乐福等商家在此设立了全球采购中心,而不是带有投资性质的部门。

其次,浦东与深圳对中央政策的折冲,也造成了浦东企业偏国际化、深圳企业偏本土化的态势。陈皙博和潘伟杰发现,商务部在2004年出台了一项新规定:有意在华设立区域总部的企业必须注册超过1亿美元的资本。在2008年,上海市政府在执行中央规定时,把注册资本的标准降到1千万美金。深圳给企业开出的标准更低,因此吸引了大量本土企业迁入。

浦东与深圳还在金融与行政方面为迁入的企业提供实惠。在步入上海的头三年,外国企业可以获得5百万人民币的政府补助。年均创收在10亿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还将获得1千万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同时,上海市简化了外籍和外地员工在本地居住所需的手续,使海内外人才能在上海长期生活。

在资金补助方面,深圳市对新迁入的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总部设在深圳的企业将在第一年收获5百万到2千万人民币之间的资助。在注册后的五年中,企业还将持续获得深圳市政府的奖励。企业唯一需要履行的义务是扎根深圳十年以上。在户籍制度方面,深圳能为外地员工提供的优惠无法与上海比拟。

陈皙博与潘伟杰的研究还表明,总部位于浦东和深圳的企业正从当地行政改革中获益。上海于2005年出台了《综合配套改革》方案,而深圳在2009年采取了类似的行动。这两家地方政府都在朝公共服务方向迈进,都在简化行政审评过程,但浦东的政策重点是消除城乡差异,而深圳的顾虑是如何完善与香港的经济、金融合作。

在行政改革过程中,浦东区作为上海市的一部分取得了更多的权利。经国务院批准,长期困扰外企的行政审评和外汇流通管制在浦东区有所松动。深圳的改革还没有跟上浦东的步伐,外企在选择总部所在地时也相应偏爱浦东。

正如两位研究者所言,中国城市吸引企业进驻的手段类似,但对目标企业各有所好。以浦东和深圳为例,前者偏爱欧美和日本的企业,后者则着重考虑本土和香港的企业。抛开政策因素,世界经济的起起落落也在影响国内外企业进驻中国大城市的格局。在经济危机的浪潮下,一些原本在大城市站稳脚跟的企业已经回撤。国内政策能否抵御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将是未来研究的重要课题。

参考资料:Che-Po Chan & Wai-Kit Poon (2012): The Chinese Local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Building Up the ‘Headquarter Economy’: a comparison between Pudong and Shenzhen,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21:73, 149-167

回到开头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二维码分享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