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再分配:谁提议?谁决策?

2013-04-09 作者: 袁幼林 原文 #政見 的其它文章

农村土地再分配:谁提议?谁决策?

□“政见”观察员 袁幼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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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农村形势的变化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速,不少农村户口家庭进城务工,加上老人过世后多出土地的家庭,不少地方出现土地抛荒现象。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还有一些仍在农村务农的家庭,由于娶媳妇、生小孩等因素,出现了土地不够耕种的现象。 </br> </img>

面对二者的不平衡,一个显而易见的解决办法是进行农村土地的再分配。但是根据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十五年)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文件中同时对“不变”作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解释。也就是说,中央层面并不鼓励农村土地再分配。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教授Jonathan Unger和研究员Sherry Kong博士 《中国研究》(The China Journal) 中联合撰文指出:尽管中央层面上不鼓励甚至禁止农村土地再分配,但是中国大多数的农村都进行过再分配。通过对于安徽省超过600个村民小组的两组问卷调查研究,文章试图揭示农村土地再分配的机制,参与再分配村庄的种类,以及农村情况变化对再分配状况的影响。

在第一组的研究中,476个村民小组中有超过452个(超过95%)自1984年以来至少重新分配过一次土地;而另一组研究中,则有98.7%进行过土地重新分配,平均每个村民小组进行过3.8次重新分配。从时间上来看,1995年的再分配达到了137次,远远高于次高的1993年64次再分配。并且,总体来看,1995年之前的若干年再分配次数也远远超过了1995年后的几年。

看来,1995年是一个特殊的时间节点。研究者解释说:1981年中段,约有69%的安徽生产队开展了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因此,安徽大多数的耕地承包期将在1995年和1996年到期,然后根据《措施》,耕地承包期将继续30年不变。因此,1995年,安徽官员提出了一系列的土地再分配提议,以在新承包期开始之前达成公平的土地分配计划。1998年8月,新的《土地管理法》禁止了大多数形式的农村土地再分配,但再分配还是继续进行着,不过提议再分配的主体渐渐从官员变成了农民自己。

再分配的决定权也基本掌握在农民自己的手中:68%的受访村民小组表示,决定是否进行再分配需要经过村民大会的讨论通过,平均需要获得74.87%的赞成票,许多村民小组甚至设定了一致通过的要求。那么,为何再分配中土地减少的村民仍然愿意投赞成票呢?作者通过调查发现,64%的村民小组会定期举行再分配,这样便可以说服土地减少的村民,告诉他们:土地再分配在不同的时间点会照顾不同的家庭,现在失去土地的家庭可能以后会在需要时重新得到土地。正如一位受访农民所表达的:随着人口的变化,每过几年重新分配土地保证每个人都有土地是非常合理的。

作者通过对于村民小组经济状况参数和土地再分配情况的回归分析,得出了这样的结论:重新分配土地越方便,村民小组越可能进行再分配;农业收入对于家庭生活越重要,村民小组越可能进行分配。从这点上来看,1995年后农村土地再分配的减少一方面是受到了政策层面上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由于进城务工者的增加,农业收入对于家庭生活重要性的减少。

【参考文献】
Sherry Tao Kong and Jonathan Unger, Egalitarian Redistributions of Agricultural Land in China through Community Consensus: Findings from Two Surveys, The China Journal, No. 69, Jan.2013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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