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制度改革路径:在政治环境与技术细节之间
死刑制度改革路径:在政治环境与技术细节之间
□“政见”观察员 武卓韵
在中国近些年的司法改革中,死刑制度改革一直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这样的改革是通过什么样的具体路径实现的?学者 Susan Trevaskes 在近期的 《英国犯罪学杂志》 当中指出,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不仅与整体的政治环境有关,而且在具体操作中也充满了很多技术性的细节。
首先,作者认为中国的死刑制度改革与执政党维护社会稳定和自身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统治者的意识形态中,刑罚往往与“阶级斗争”、“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等政治词汇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这种强烈的与政治话语交织的环境中,死刑制度改革必须配合当下的政治目标。而之前的学者也观察到,中国的最高法院虽然直接在党的领导下工作,但是由于其自身专业性和高度组织化的特点,最高法也一直试图在服从党领导的前提下不断加强在法院系统中的权威。从2003年开始,胡锦涛提出的“和谐社会”正好为当时的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他被认为是中国最具改革意识的最高法院院长——提供了改革的空间。
为了实现对于死刑的控制,肖扬以及其身边的改革者们采取的第一个步骤便是自2007年1月起将死刑案件的最终复核权收回到最高法。这一措施立刻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根据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2007年一年间死刑案件的数量减少了30%,而死缓数量也在历史上第一次超过了死刑的数量。但这也引起了基层法官和受害者家属们的质疑和反对。改革者们意识到死缓可能是实现进一步改革的完美突破口。一方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可以实现改革者们“少杀”、“慎杀”的目标,另一方面死缓在名义上也可以被称为“死刑”,从而也满足了基层法官和普通民众对判处“死刑”的要求。
2010年6月,最高法等部门发布了两部新的有关死刑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这两部规定(经常被成为“两规”)是当时有关死刑案件审理时法官在自由裁量当中所要考虑的因素的最具体的指导,而这些规定当中的绝大部分已经合并在了2012年新修订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中。
尽管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极大地限制了下级法院在判决死刑立即执行时的自由裁量权,但他们仍然面临两个问题。首先,针对农村邻里纠纷引起的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尽管最高法院明确要求尽量适用死缓,但是在受害者家庭不愿意接受罪犯经济补偿的情况下,下级法院仍然更倾向于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第二,两年的死刑缓刑考验期过后,罪犯会被减刑为无期徒刑,进而有更多的机会获得进一步的减刑,这经常被法官们称为“死刑过重,生刑过轻”。
针对第一个问题,2009年8月《法制日报》连续发表五篇有关依法不核准死刑的典型案例报导,其中的核心内容便是报道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死刑复核中如何通过调解使罪犯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从而避免罪犯被立即执行。针对法官认为死缓意味着未来大幅减刑的顾虑,2011年修改的刑法第五十条增加了限制减刑的规定,这意味如果罪犯被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在两年缓刑期过后,他们至少还必须要面对25年的有期徒刑;即使未被限制减刑,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他们在2年缓刑期后至少还有13年的刑期。
2011年,最高法第一次颁布有关死刑案件的典型案例便针对了限制减刑的适用问题。在此案中,罪犯由于其女友家人反对二人婚姻,持刀杀害女友,被逮捕后其主动交代了罪行,但在金钱赔偿上并未与受害者家属达成一致。尽管如此,山东省高院在认定其“罪行极其严重”的同时,也认为其罪行属于二人恋爱关系冲突时激情杀人,其对所犯罪行十分后悔,并能够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庭。在考虑到判处死缓所面对的社会质疑后,法院最终对其判处了死缓并限制减刑。在这个案例当中,限制减刑被适用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当中,这也意味着最高法院对如何适用限制减刑做出了更为具体的指导,也对下级法院在死刑、死缓和死缓限制减刑当中如何选择做出了更为清晰的指引。
综上,在Trevaskes Susan看来,中国的死刑制度改革的具体路径是多层而清晰的。首先,在意识形态方面,死刑制度改革与当时“和谐社会”的政治口号是相互配合的,离开了“和谐社会”的政治指导,死刑制度改革不可能顺利提上日程;其次,在具体的工作中,最高法院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通过自身在法院系统中的权威地位,通过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和案例指导制度等多种工具为下级法院提供了不断明确的信号和指引;第三,在具体的改革措施中,死缓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死刑”,为改革提供了突破口,也为平衡各种诉求和矛盾提供了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Trevaskes, Susan. (2013). China’s Death Penalt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the Suspended Death Sentence and the Politics of Penal Reform.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53(3), 482-499. </br>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