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政府决心已定,细节值得推敲
存款保险制度:政府决心已定,细节值得推敲
2013年年末通过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业内普遍预测,此制度将于2014年上半年正式推出。长期以来,中国是世界上少数没有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但是政府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一直在事实上存在。
荷兰Maastrict大学比较法教授Michael Faure和中国政法大学法经济学教授胡继晔最近联合撰文分析了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从隐性走向显性的原因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通过与欧盟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两位作者探究了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细节问题。
隐性存款保险的弊端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建立保险机构,各机构按照一定存款比例缴纳保险费。当一成员机构面临经营危机而无法满足存户的提款要求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存款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并稳定金融秩序。
上世纪20年代美国大萧条期间,由于市场上关于某些银行即将破产的传言四起,许多存户担心自己的存款会随著银行破产而消失,于是排队在银行前取款,大量的提款要求导致原本经营尚可的银行破产。作者指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打消存户的忧虑,因而可以缓解市场传言对银行带来的危害。
作者观察到,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一直存在,其保证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方存款性金融机构经营不善或者即将进入破产时,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央行通常会派遣特别行动小组介入,还清部分个人存款。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破产后,央行即宣布其所有资产和债务并入中国工商银行,前海南发展银行的个人存款也转入工行。
在作者看来,这样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三个弊端:首先,政府为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埋单,承担了巨大的成本,这种成本间接转嫁给了所有纳税人,而得利方只有被拯救金融机构的存款人。其次,隐形存款制度导致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因为政府的保证,金融机构会更愿意承担高风险,而忽视了必要的风险控制环节,2011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即将道德风险列为现行制度的首要弊病。最后,现行的隐形存款保险制度只补偿个人存款,机构存款在此过程中亏损巨大。
独立性尤其重要
中国人民银行从1993年就开始论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制度处正式成立,并于当年12月完成了《存款保险条例》初稿。2008年3月,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中国将近期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来临而推迟。2012年,金融危机风波平息后,温家宝又重申了建立此制度的决心。在政府决心已定的情况下,又有哪些细节因素值得考量呢?
从体制上来说,作者通过分析美国和欧洲的经验,认为必须保证存款保险机构自身运行的独立性。作者认为,在中国的国情下,其独立于财政部做出决定的能力尤其重要。
从参与此制度的存款金融机构的范围上来说,作者认为应仿效美国和欧盟各成员国,强制所有存款性金融机构缴纳保险费。如果银行可以选择是否参与此制度,那么经营最好的银行(在中国特指五大国有银行)鲜有动机参与,而参与者通常是经营不善的银行。这样的逆向选择会使得此制度难以为继。
从此项制度覆盖的存款范围来说,作者认为:如果覆盖全部存款,将会使金融机构和存款者忽视自身风险控制的责任。若此制度覆盖款项太少,又很难起到作用,不能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必须更加具体的分析,防止两个极端的出现。
从各机构缴纳保险费的数额来说,作者认为我国应该在短期内对银行缴纳数额一视同仁,即银行缴纳数额与其吸收存款总额的比例保持一致;在中长期内,仿效欧美,针对各银行风险级别不同,高风险者缴纳更多比例的保险费。中长期目标的优势在于可以减少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因为更高的风险对应了更多的保险费,因而银行不能无限度的承担风险。但由于中国存款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体系尚缺失,此制度仍然无法实行。
存款保险制度将在近期推出,究竟央行会推出什么样的制度,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 Faure, M., & Hu, J. (2013). Towards a Deposit Guarantee Insurance in China? A Law and Economics Perspective. The Chines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1 (2), 256–288.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