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类节目向观众灌输“调解优于诉讼”?

2014-01-28 作者: 张跃然 原文 #政見 的其它文章

调解类节目向观众灌输“调解优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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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纠纷调解类电视节目在各地电视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最新一期的《法律与社会评论》上,两位学者发表研究指出,这一现象与政府在提出“和谐社会”执政范式后,鼓励使用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手段、强调“大调解”这一社会治理方式的大背景密不可分。这类节目暗含了鼓励大众多使用调解机制的引导信息。

自2008年《新老娘舅》在上海东方卫视开播并取得巨大成功之后,模式相似的各种纠纷调解类电视节目陆续登上了各大地方卫视屏幕。这一类节目往往聚焦家庭矛盾、邻里关系、财产纠纷等民事冲突,由当事人现场讲述,通过嘉宾与当事人(以及场内、场外观众)的互动来寻求冲突化解之道。

要探讨纠纷调解类节目受到各地电视台青睐的原因,要从这类电视台“双重身份”的特殊性说起。一方面,地方电视台为政府所有,承担“政府喉舌”的职能;另一方面,地方电视台的运作模式大都已商业化,需要在市场中逐利以生存。因此,电视台在开发电视节目时,带有双重目的:一方面要强调节目的政治正确,承担政府所需要的社会功能;一方面要受观众喜爱,有收视率。而纠纷调解类节目,一方面能满足观众的窥私和猎奇欲望,市场前景看好;一方面又受到政府大力支持,两全其美。

这一类节目为何能受到政府大力支持?根本原因是政府近年“鼓励调解”的明确态度和其背后体现出的执政理念的转变。面对上世纪九十年代以降一系列猛烈改革所带来的社会矛盾激化,中共在十六大期间明确提出了“和谐社会”的新执政范式,希图通过一系列措施缓和社会矛盾。相对于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在消除表面对立、“软化”当事人态度、制造“大团圆”结局的能力上优势明显,最有助于建立和谐社会。近些年来,政府对调解手段的鼓励态度愈发明显。 2008年最高法院出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工作原则、2010年《人民调解法》出台都是重要例证。因此,地方政府无疑乐于见到电视台将调解现场直接呈现到观众面前、增进大众对调解机制的了解、营造“和谐社会”氛围,于是一路对纠纷调解类节目大开绿灯,并提供各种资源支持。

在这类节目呈现的具体调解过程中,调解机制所独有的话语体系和价值观得到充分体现。其具体表现是,“法定权利”的重要性被大大弱化,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往往被污名化,而道德、情感、正义被赋予了最高的力量。

通过对某几期节目的具体案例分析,研究者指出,当事人和调解人在寻找可接受的纠纷解决方案时,并非依据基于法律的“冰冷思维”,而主要依赖道德的对错和情感的可接受性。对于拒不配合的当事人,调解人和观众主要采用道德讨伐的方式对其施加压力。在纠纷解决后,主持人和调解人通常从道德层面对案例加以总结升华。

这类节目体现的“调解”和“正规法律途径”的关系,也是值得玩味的。这一类节目的嘉宾中通常会包括律师或法律专家,主要负责从法律角度对纠纷进行分析。但这些分析的功能通常并非是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而是为了证明调解途径的优越性,说服当事人放弃打官司的念头。这些法律分析往往暗示了诉讼对维系社会关系和伦理道德的破坏作用,并突出法律手段的高成本、低收益。在这种话语体系中,“调解优于诉讼”的价值判断在无形中被灌输给了观众。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研究的方法是将电视节目当做“文本”,如分析文学作品一样来探寻其内在含义,其解读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此外,研究者试图通过电视调解的案例来概括调解机制的整体特征,也存在很大的风险。但这无法掩盖研究者在问题意识上的敏锐,以及其研究结论对我们认识媒体、文化和政府执政理念之间关系的重要启发作用。

参考文献

  • Hawes, C. S., & Kong, S. (2013). Primetime Dispute Resolution: Reality TV Mediation Shows in China’s “Harmonious Society”. Law & Society Review, 47 (4), 739–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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