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式治理能奏效吗?
运动式治理能奏效吗?
中国各级政府喜欢“运动式”地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无论是“严打”、“扫黄”,还是维稳,抑或是问责、反腐,往往都是“一阵风”。风头过后,许多问题又死灰复燃,不得不重头再来。
最近,香港和广州的四位学者发表论文,指出了运动式治理的正面效果——在节能减排运动中,政府通过资源动员和权力再分配,有效执行了环保监管政策。
惊天逆转的背后:资源动员与权力再分配
“十五”规划期间(2001-2005),中国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节能减排目标,反而在部分指标上出现恶化。但是,到了“十一五”(2006-2010),不仅节能减排目标得以实现,而且多项指标都得到大幅提升。
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惊天大逆转”?研究者们认为,或许应该部分归功于运动式的政策执行策略。在环保监管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常规性的政策执行手段往往无法奏效。尽管运动式治理存在种种弊端,但它却能加快治理结构的优化和监管效果的改善。
这样的惊天逆转,可以从火力发电厂安装脱硫设备这一案例中窥见一斑。
2007年,中共中央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国务院通过《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并成立以时任总理温家宝为组长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政府高规格的政治姿态,揭开了运动式治理的序幕。
火力发电厂是工业二氧化硫的主要排放源,也是实现减排目标的主要障碍。为此,发改委与环保部门联合出台政策,要求火电厂安装脱硫设备。
研究者们对四省10家火电厂的管理人员和各级政府官员进行了访谈,了解这项政策的执行情况。结果显示,这项政策的影响非常显著,所有受访火电厂都按照规定安装了减排控污设备。一些火电厂甚至走得更远,积极采取多种能源循环利用手段降低能耗。
研究者们认为,运动式治理带来的资源动员与权力再分配,是成功的关键所在。
从资源动员的角度而言,企业之所以愿意配合,一个重要原因是日益强化的环保监督和奖惩措施。政府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的执行策略,一方面为减排企业提供各种补贴和奖励,大大减轻了它们的经济负担,使它们有动力去执行政策。与此同时,政府也执行了更加严苛的监督和惩罚措施,使企业很难敷衍了事或蒙混过关。不达标的企业需要承担数倍于其减排设备安装成本的罚款,这使它们不敢冒险去规避政策。
从权力再分配的角度来看,高层关注、环保部门升格和强力问责,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多位国家领导人前所未有地发表讲话,高姿态地向污染宣战。这就向排污企业和地方政府释放出了强烈的政治信号,使它们认识到这次中央是“动真格”的了,因此都对减排予以高度重视。
其次,跨部门领导小组的设立,很好地解决了长期存在的部门协调难题,使环保政策的执行难问题得以迎刃而解。通过强有力的政治支持,运动式治理依靠跨部门协调机制,可以有效达到监管目的。
环保部门此前在同级部门中级别较低,一些地方环保局的级别甚至不及某些大型央企。环保部门孤掌难鸣,也缺乏执法权威。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很难说得上话,说话有时候也不管用。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保部,腰杆开始硬起来,也有了更大的话语权。与此同时,各级环保部门获得了更大的授权,并在技术设备和人员配备上都得到了改善。
最后,环保指标被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地方官员不得不充分重视环保工作。国有企业也不例外,特别是作为排污大户的大型央企,也被委派了减排目标任务。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高压问责,使它们不得不关注环保工作。
此外,运动式治理还产生了许多溢出效应,包括制度化和民众参与。环保监管制度的演变与完善,往往是建立在持续不断的运动的基础之上的。许多运动中积累的做法和经验,都在不久后被推广和制度化。与此同时,有效的运动式治理也提高了民众的环保意识,增强了民众参与环保事业的热情。
运动式治理的限度
不同于行政性执行的循规蹈矩和面临的资源制约,运动式执行属于政治性执行。它依赖于充沛的资源和较大的权限,而其执行效果也恰恰取决于资源与权限的组合关系。
有趣的是,运动式治理的效果在各地区和各家企业之间的差异非常明显。比如,广东与河北设定了较高的减排目标,而湖南和湖北的目标则较低。之所以出现这种差异,一个主要原因是重大事件打开了“机会窗”——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和2011年的广州亚运会,使空气质量成为地方官员的第一要务。
此外,排污企业对不同环保政策的认识会出现偏差,并会影响它们的关注程度和投入力度。企业管理人员会全力执行他们认为事关重大的环保政策,并选择敷衍一些他们视为无关紧要的减排规定。
尽管运动式治理有其优势,但它可能发生“人亡政息”,随着领导人的淡出而式微,并使法治成为空想。就此而言,运动式治理会是“短命”的,并可能诱发许多负面影响。
一些运动之所以能够达到其设定的目标,是因为它们在当时被列为首要政治任务,而被压倒性的重视和贯彻落实。一旦风头过去,运动式治理的做法和成果可能就被抛弃了。
而运动式治理的高压性和突击性,也会使一些地方政府不得不“临时抱佛脚”,采取许多非常规和不可持续的应付策略。
概言之,运动式治理在短期内可以发挥效力,但是如何使其效果实现可持续,仍然还有待更深入的考察。
参考文献
- Liu, N. N., Lo, C. W. H., Zhan, X., & Wang, W. (2015). Campaign‐style enforcement and regulatory compliance.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75 (1), 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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