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案件会从宽,什么样的案件会从严?

2015-10-19 作者: 武卓韵 原文 #政見 的其它文章

什么样的案件会从宽,什么样的案件会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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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Flic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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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是中国刑事司法的基本政策,但是除了耳熟能详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之外,司法实践对于宽严相济究竟是如何把握的?

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教授李本(Benjamin L. Liebman)通过研究公开的裁判文书发现:获得宽大处理的都是那些不影响国家和政府核心利益的案件,而其中能否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又是犯罪嫌疑人能否获得宽大处理最重要的因素。

文书公开提供的研究机会

长久以来,由于资料限制,外界很难从整体上了解中国法院的日常运作。近些年,司法透明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大量裁判文书通过官方和商业网站向外界公布,为研究者了解一线司法裁判提供了一扇窗口。

河南省是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最早的实践地之一,因此研究者统计了河南省某基层法院和它对应的中级法院2010年全年在网络上公开的全部刑事判决书,其中177份判决来自基层法院,292份判决来自中级法院。此外,研究者还采访了河南省大约40位法官、律师。

在基层法院的177份判决中,共有273名犯罪嫌疑人被判有罪,其中219人被施以刑事处罚。在这219人中,152人被判处缓刑,还有53人仅被处以罚款、拘役或者管制。从数字上看,被判处重刑的比例不算太高,缓刑更是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宽:获得受害者和家属谅解最重要

研究者发现,证据和程序并不是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获得宽大处理的决定性因素。在现行体制下,中国法院所扮演的维护社会稳定的角色使其无力也无法过分追求程序正义,而是重点关注案件结果造成的社会影响。因此,犯罪嫌疑人能否获得受害者和其家属的谅解、能否自首或主动交代罪行就成为了法院量刑的关键,其中,又以获得受害者和家属的谅解最为重要。

在基层法院的案例中,共有86个案例中提到了与受害者家属的和解和赔偿,另外有14个案例提到了在非人身伤害案件中进行赔偿,还有30个案例提到了退还赃物。在这些案件中,法院判决书明确提到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或家属谅解”,并以此作为宽大处理理由的就有58件。研究者同时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河南的其他基层法院,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和解的比例有时甚至高达90%。

尽管把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宽大处理的理由在情感和常识上勉强能说得过去,但在实践中,如果能够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嫌疑人甚至能获得法律规定范围外的额外开恩。例如,虽然刑法明确规定绑架致人死亡应当判处死刑,但在一起绑架杀人案中因为犯罪嫌疑人取得了家属谅解,最终罪判处了无期徒刑。有时在同一个案件中,那些有经济实力并且愿意积极赔偿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能获得比其同伙轻得多的量刑。另外,在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能否给受害者家庭足够多的赔偿,几乎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判死刑还是死缓的重要因素。

研究者在采访中还发现,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和解中往往会扮演十分积极的角色,他们不仅会通过延期审判等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施加压力,而且还会积极地向受害者解释赔偿的标准,并努力促成双方的和解。不少法官在采访中直言,他们十分乐于见到被害人或家属能够与犯罪嫌疑人取得谅解。

严:三类案件会从严处罚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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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刑事司法“严”在何处呢?研究者在统计案例后发现,从严处罚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类:第一,犯罪嫌疑人有钱但不愿意赔偿或和解的案件都会从重处罚;第二,累犯几乎都会从重处罚;第三,涉及到国家核心利益的案件也会从重处罚,比如涉及到土地纠纷、反腐败和其他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案件。这与中国目前的刑事政策及外界的观察高度一致。

除了这些司法实践层面的宽严相济,研究者还注意到刑事审判制度层面的严酷性。实践中如此高的缓刑比例并不都是宽大处理的结果,很多被采访者认为,不少被判缓刑的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根本不应当被判处任何刑罚。中国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往往只是量刑的场所,经过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侦查、起诉之后,法院如果想做出无罪判决,不仅会给这些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负责人员“制造麻烦”,也会让自身面对极大的压力。再加上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漫长的审讯和起诉过程中往往已经认罪,律师在这个阶段很难见到犯罪嫌疑人。因此,几乎所有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最终都会按照起诉的罪名定罪。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被采访的律师认为律师能够在刑事审判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很多法官却认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后甚至会获得比之前更严厉的量刑。

在采访和对案例的研究中,研究者还发现中国的刑事判决书依然重结果、轻说理,大部分的判决书在法律论证方面都非常短。研究者认为,这一现象一方面与中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的弱势地位有关,另一方面也与裁判文书上网后,法官们追求少犯错的心态有关。

此外,中国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受制于一种理想化的“没有输家”的理念,既不能得罪公安和检察机关,也不能得罪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属,更不能因为判决造成社会不稳定,这就注定了法院要格外注重案件的判决结果,而非审理过程。

该研究完全得益于近年来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研究者承认:很多发现对熟悉中国司法制度和现状的人来说并不陌生,但自2014年全国推行裁判文书上网以来,已经有数以十万计的裁判文书陆续在网络上公布,这对于那些对中国司法现状感兴趣的研究者来说无疑是一座富矿。但是这种公开制度本身如何?研究者提醒说,虽然司法透明是好事,但司法机关在目前的权威体制下只是消除社会问题的工具,裁判文书公开也不可避免地只是克服目前司法制度弊端的工具,而并非出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它的持续性和有效性都有待继续观察。但无论如何,这个庞大的资料库为人们了解司法现状,甚至了解中国政治制度提供了最基础的资料,我们可以期待未来有更多更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从中脱胎而出。

参考文献

  • Liebman, B. L. (2014). Leniency in chinese criminal law? everyday justice in henan. Berkele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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