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女婴:B超技术与性别失衡

2016-02-15 作者: 张友浪 原文 #政見 的其它文章

消失的女婴:B超技术与性别失衡

the seven year i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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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年春节期间,网络舆论中生命力最旺盛的一个话题,当属“上海姑娘逃离江西农村“。在其引发的诸多讨论点中,有一个指向了中国的人口性别问题——在一篇流传很广的网文中,作者声称,江西男生要去上海找女友,因为江西的女婴早就被“埋土里了”。

这则网文耸人听闻,其数据和逻辑中也有不少漏洞。实际上,消失的女婴更多并不是被“埋土里了”,而是从来就没有来到过这个世界。

从1982年到2010年,中国的出生性别比例(每100位女性所对应的男性数量)从108.5 提高到118,性别失衡问题的确是越发严重。早在1990年代初,诺奖得主阿玛蒂亚·森就指出:性别比例失衡的主要原因是性别歧视。在中国,性别歧视究竟是如何造就中国男女比例失衡的?陈玉宇、李宏彬、孟岭生三位学者认为,性别比例失衡的直接原因很可能是重男轻女思想下的选择性堕胎。通过B超技术进行选择性堕胎的做法,能够解释大约一半的出生性别比失衡现象。

重男轻女的选择:产前堕胎还是产后杀婴?

中国的重男轻女思想历史悠久。作为儒家思想文化的重要部分,男尊女卑的传统强调通过男性后代延续血脉的重要性,从而强化了男性担任一家之主的地位。这一价值观不仅塑造了中国男权制下的婚恋模式和家庭结构,还深刻地影响了无数中国人在生、养孩子上的选择。

历史上,只有当父母们生够心中理想的儿子数量之后,他们才会停止生产,这一现象本身对于男女比例的影响毕竟有限。1979年,中国起草了全国性计划生育政策(也被称为“一孩政策”),大大地改变了既有局面。严格的生育管控政策在法律上限定了家庭的规模,让人们无法通过多胎生育来确保生下男婴。最终,重男轻女的思想就通过在产前或产后进行性别选择的方式得到表现。在产前,人们或科学或迷信地通过确认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堕胎;在产后,人们要么杀婴,要么有意忽视女婴的生活状况。由于产前堕胎被认为是比杀婴更容易接受的选择,人们有足够高的激励通过在产前确认性别进行选择性堕胎。

值得注意的是,最初堕胎并不是一件普遍的事情。在当代中国,堕胎在1953年才得到合法化。但直至1957年,合法堕胎也只限于当胎儿无法生产、怀孕间隔太短,或者妇女没有成功哺育上一胎孩子的情况。即使是在这些情况下,合法堕胎也只有在医生或工作单位开证明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允许。1957年之后,由于中国已经采取一些初步的措施限制人口增长,堕胎开始变得更为便利。原则上,堕胎只能发生在已婚女性怀孕的十周内,而且每年只能堕胎一次。

在1979年中央开始执行一胎化政策之后,堕胎变成了生育控制的基本手段之一,于是堕胎数量在此后飙升。所有对于堕胎的限制都从1979年的刑法条款中删除。在1983年,政府展开了全国性的计生运动,让强制性堕胎开始超过之前政策规定的限额。这些堕胎服务基本由公办卫生机构提供。此外,在1980年代,整个堕胎手续是免费的,而且妇女合法堕胎后可享受长达30天的带薪休假。

B超技术的普及

也正是同一时期,通过B超扫描来识别婴儿性别的技术在中国开始得到广泛采用。1979年,中国开始有能力制造第一台B超扫描仪。在1980年代早期,大量进口或国产的B超扫描仪进入市场。到1987年时,在医院或诊所中所使用的B超扫描仪达到13000台。也就是说,平均每个县有6座扫描仪。根据官方纪录,进口扫描仪的数量在1980年代后期达到峰值,仅仅1989年中国就进口了2000台先进的彩色扫描仪。据估测,到1990年代早期,中国每年有能力制造出10000台机器,也就意味着平均每个县每年都会增加4台机器。到1990年代中期,所有县级医院、乡级诊所、计生办都配备了可以在产前识别性别的B超扫描仪。

尽管中国引进B超技术的初衷是提高医疗准确性,但自1980年代以来,这项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确定胎儿性别,从而让选择性堕胎变得可能。借助B超技术,胎儿性别可以直接通过扫描胎儿的外生殖器得到确认。这一技术的准确度在怀孕后的15到16周时大大提高。B超技术本身安全无痛苦,而且结果立等可取。因此,尽管在B超之前也存在其他确认胎儿性别的技术,但得利于它的便宜和方便,B超技术在中国得到最为广泛的应用。

伴随着B超扫描仪的广泛普及,中国在1980年代的出生性别比得到了史无前例的增长。1989年,中国政府开始意识到这项技术的潜在后果,于是宣布鉴定胎儿性别为非法行为,并对涉及的医护人员处以大量罚款。然后,政府管制在实践中并无成效。对B超技术的滥用很难得到监管,医生仍旧通过收取红包的方式帮助他们的亲戚、朋友和其他人。加上政府规定的计划生育指标只关心新生儿数量,地方官员为了满足这一目标,大多对选择性堕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研究者因而猜测,通过B超技术进行选择性堕胎是中国性别比例失衡的主要原因。考虑到在这段时期内,人工流产是一项合法行为,而且堕胎服务主要由公共卫生机构提供。因此,能否选择性堕胎主要取决于能否通过技术在产前确定胎儿性别。已引进B超地区的怀孕妇女要比未引进B超地区的怀孕妇女更有可能知道胎儿的性别,因此,通过比较引进B超的县与未引进B超的县的出生性别比例,就可以估测出选择性堕胎的影响。

消失的女婴

这项研究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方面,为了确认B超技术在中国各地的采纳时间,研究者通过调查县志,确认了中国大约1500个县的B超技术引进时间。除了极少数县在1965年就已经拥有B超扫描仪,绝大部分县都是在1980年代开始采用这项技术。事实上到1980年代末期,几乎所有县都拥有了B超扫描仪。另一方面,研究者使用的生育数据主要来源于由国家统计局在1992年6月开展的中国儿童调查,该调查包含了总计56万家庭、200百人口的全国性样本。这一调查中的怀孕历史资料可以追溯到1976年。

研究者发现,自1978年到1990年,全国的性别出生比与堕胎率相伴增长,并且,二者之间的正向关系主要来源于第二胎及之后的怀孕中。生第一胎时的出生性别比与堕胎率则一直保持较低的状态。总体上,在样本内的怀孕案例中,只有84%最终生产下来,13%是因堕胎而中止,3%流产,另有极少数的死产情况。在生育下的婴儿中,大约53%为男婴,也就是说出生性别比为113。这比正常的生物规律(105个男婴对应100个女婴)要高出许多。分时期来看,在1970年代后期,在第一胎、第二胎或之后的生产中,并没有显著的性别比例差异。但从1980年代初期开始,越是后生的胎儿,其出生性别比例越是持续增高,也就是说,许多本应后出生的女胎莫名地消失了。与此相反,第一胎中的性别比例则较为稳定,且接近正常生育规律。进一步分析发现,这一时期的出生性别失衡问题,几乎全都来源于第一胎生下女儿之后的再次生产中。相对应地,当第一胎为男孩时,接下来的出生性别比则与第一胎不存在显著不同。

B超技术在选择性堕胎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第一胎,当未引进B超扫描仪时,各县的男女出生性别比为107.2。而在引进B超技术之后,这一数字变为108.7。对于第二胎,引进B超技术前后的数字分别是113.2和121.2。对于第三胎及之后的胎儿中,则从118.6上升到132.4。更具体地说,在一个县引进B超技术后, 第二胎生男婴的概率会提高1.3%, 第三胎及之后生男婴的概率会提高2.4%。如果之前没有生男婴,引进B超技术会导致第二胎生男婴的概率提高4.8%,第三胎生男婴的概率提高6.8%。这些发现表明,1980年代中性别失衡现象中的40%到50%可以通过B超技术的应用得到解释。

研究者也考虑到了研究结果的稳健性问题,一方面,他们发现B超的引进与计划生育政策在各地的实施程度相对独立;同时,B超技术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主要发生于严格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地区。另一方面,研究者发现各地的男女出生比例在观测期之初并无不同趋势,况且第二胎之后的男婴比例明显与B超技术的引进紧密关联。

最后,研究者指出,性别失衡的负面社会影响深远,不仅大大损害了女性的生存福利,还进一步扰乱婚配市场,提高犯罪率。尽管B超技术的扩散趋势基本不可逆,政府也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但考虑到B超技术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主要发生在严厉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地区,这说明放宽计划生能政策有助于将性别比率恢复到正常水平。

参考文献

  • Chen, Y., Li, H. & Meng, L. (2013). Prenatal Sex Selection and Missing Girls in China: Evidence from the Diffusion of Diagnostic Ultrasound. Journal of Human Resources, 48 (1) ,3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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