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一条人命“值多少钱”,法官需要考虑些什么?

2017-03-27 作者: 杨鸣宇 原文 #政見 的其它文章

判断一条人命“值多少钱”,法官需要考虑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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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过错方通过经济赔偿方式补偿受害者是颇为普遍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亦有规定,容许特定类型的民间纠纷和七年以有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减免刑期。这样的钱财由于涉及到人命伤亡,被形容为“赔命金”。“赔命金”背后涉及的是一个法律的“计价”过程——像人命这样本来无价的东西,要想办法衡量它的价值。这时候,法官都有那些考虑?在最新一期的《美国社会学》期刊上,两位研究通过访问法官和参与式观察刑事和解过程等研究方法,尝试解答上述问题。

研究者发现,法官在判定“赔命金”的数量时,法律条文仅提供“指导意见”。实际操作中,这是一个涉及文化和制度两个维度的问题,也是法官、过错方和受害方一个互动的过程。

关键是要取得受害者的谅解:“赔命金”的文化维度

对于受害者家属而言,接受用人命换回来的金钱一定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赔命金”这个时候就不仅仅只是“钱”,也有文化上的意义,即它是一种交换受害者的谅解的手段。来看个具体例子。

一位十三岁女孩死于药物过敏,行医的是一位“赤脚医生”。法院对后者判决了一个14年的刑期,同时处以22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然而,因为“赤脚医生”无任何存款或个人财产,家庭未能收到一分钱“赔命金”。本来案件随着判决下来,案件应该完结,女孩父亲却仍然不依不饶地进京上访,法官于是被要求对其进行“思想工作”。问题就又回到“钱”的问题上。

法院每年有三十万的经费用来补偿特殊个案,但申请此类补偿的人亦太多,不能全用在一件案件上。法官后来得知医生的六十多岁母亲还有些存款,于是和母亲做了个交易。如果她愿意拿出8万元─这是她的全部积蓄,法院会额外补贴2万元,凑出一共10万元的“赔命金”。作为交换,案件会重审,在取得受害者家庭的谅解后,医生的刑期由14年减至10年。即便“赔命金”只有原来总数的一半,女孩的父亲最终也接受了这个方案,因为他知道这些钱来自一位老母亲的全部所有。换言之,过错方家庭也在受难,于是,“赔命金”超出了纯粹的经济赔偿,变得带有“赎罪”的道德意味,减少了受害者家庭的恨意。

中国的法官为何偏好刑事和解?“赔命金”的制度维度

传统上,“调解”或者说“和解”是不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它们亦被广泛应用。于是在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正里,正式明文规定了刑事和解的适用情况。中国的法官偏好刑事和解有着非常实际的制度原因。

首先,中国的司法系统一般被视为官僚系统的一部份。法官和官员一样也是要接受绩效考评,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因素即是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法官有动力找到一个过错方和受害者都能接受的结果,最大程度减少所谓涉法上访的情况出现。法律条文固然要遵守,但在法律条文给定的范围内,刑事和解容许法官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去解决问题。

其次,刑事和解一定程度上也利于受害者。这和中国的保险制度未完善和普及有关系。比如说,研究者调研的其中一个县级法院里,2012年三分一的刑事和解案件和交通事故相关。这些事故当中,很多驾驶者根本没买保险。受害者家庭自然无法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相反,通过“赔命金”这样的方式,是最快拿到钱的方法。对于过错方而言,如果经济能力容许的话,也愿意通过金钱来更快地获得自由。其中一位法官就直接对研究者表示,如果过错方不愿意给“赔命金”的话,法院是不可能轻判的。正因为法官拥有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使他可以主导刑事和解的过程。

结语

“计价”(commensuration)是社会学里一个颇为经典的研究题目,法律的计价恰好又是其中最难研究的一种社会现象。通过中国研究刑事和解的过程,研究者揭示出,计价是一个复杂的多维度互动过程。最为常见的经济学逻辑,比如寻找最贴近的市价方式,只是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一个维度,而且至少在中国的国情下无法完全适用。法律计价当然不止发生于中国,但中国和其他国家,比如说美国,在刑事和解的操作过程里确实存在差异。在中国,法官主导了刑事和解,并且尝试通过“赔命金”来换取案件里的双方对法院判决的支持;而美国法官没有激励去做同样的事,他们也不“害怕”因为不满判决而来的上诉。人命无价,可能永远也无法得出一个能被接受的价格。然而,人命的“计价”过程亦可以反映出一国司法系统背后的文化和制度逻辑。成功地揭示这点,是本文最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 Ng, Kwai Hang, and Xin He. “The Institutional and Cultural Logics of Legal Commensuration: Blood Money and Negotiated Justice in China.”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22, no. 4 (2017): 1104-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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