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香港国安法是一部不折不扣的恶法

2020-07-04 作者: 张杰 原文 #中國戰略分析 的其它文章

香港国安法是一部不折不扣的恶法

张杰

习近平喜欢说依法治国,甚至还兴师动众地设立了宪法日。 为平息香港人抗议,他特意制定了港版国安法。 这一点他与毛泽东不同,毛泽东喜欢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 毛泽东比习近平更加赤裸,更加直奔目的。文革期间, 他就砸乱公检法,也不要什么刑法、刑事诉讼法,一个《公安六条》 了事。

港版国安法共六章六十六条,有人说, 香港国安法是一个精心设计的法律,几乎是无缝覆盖,不留死角。 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黎安友教授形容港版国安法为“精心设计”、“ 无懈可击”、“非同一般”他将该法比喻为层层堆叠的"结婚蛋糕" ,在香港设立各层次国安相关机构与组织,“几乎天衣无缝”。 黎安友说,如果有人能找到任何漏洞,《国安法》还有" 最后一层保障",即第65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黎安友教授的话当然不是表扬中共立法技术精湛, 而是在批判中共将立法作为工具来剥夺香港人的自由和民主.

港版国安法真的无懈可击吗?当然不是,且不说它概念模糊、 漏洞百出,就从立法而言,港版国安法就是一部不折不扣的恶法。

法律有良法和恶法之分。 简单地说保障人民权利和福祉的法律就是良法,如美国宪法, 反而言之就是恶法,如纳粹德国种族灭绝法律。法治不仅是“ 法律之治”,还必须是“良法之治”。就是说, 法治国家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必须是民主的法律;反之, 如果法律本身是恶的,是反民主的,即使它得到了严格的贯彻执行, 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而只能是“法治面纱下的人治幽灵”。

港版国安法是恶法吗?当然。因为一部良法应体现出以下立法原则, 一是宪法原则。香港基本法就是香港的宪法性质法律。 港版国安法不是保护香港基本人权,如言论自由、 集会和游行示威自由,而是剥夺和减损人民权利。 香港大律师公会前主席陈景生指出,《基本法》 规定香港自行就23条立法, 港版国安法越过香港立法会直接替香港立法,违反了《基本法》 的规定。如果人大可以替香港制订法律,“一国两制” 又有什么意义呢?二是法治原则。三是民主原则。 港版国安法整个立法过程只花一个多月,由中国人大常委会主导, 绕过香港立法机关,没有在香港进行广泛咨询, 其立法过程和立法条文都是保密的,公布前连特首都不知道, 严重违背了法治原则和民主原则。四是科学原则。 立法应该宽严适度,但港版国安法不仅条文模糊宽泛, 而且过度严苛。港版国安法第38条规定:“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 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这个规定可以称之为港版国安法的长臂管辖权。 它可以把管辖权延伸到世界每一个角落。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 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憎恨”是一种意识, 比如您看我的时政评论节目,看完后,您觉得这北京政府太不像话, 这林郑月娥太不是东西,简直是个幺蛾子。您出现了憎恨情绪, 您解气了,我可就惨了,犯罪了。你看,这港版国安法不仅管香港, 还可以管世界,不仅管行为,还管思想,简直荒唐。

综上可见, 港版国安法就是一部公然剥夺香港人自由民主和法治的恶法。 有一个问题,我们需要思考,为什么习近平口口声声说依法治国, 但其行为却丝毫没有法治的味道?他心中的法治到底是什么呢? 下面,我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习近平的依法治国就是严刑峻法

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首次会议作了《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讲话, 它较全面地反映了习对法治的看法。习近平说:“从我国古代看, 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 以法而治”,偏在雍州的秦国践而行之,商鞅“立木建信”,强调“ 法必明、令必行”,使秦国迅速跻身强国之列, 最终促成了秦始皇统一六国。” 习近平将商鞅治理下的秦国归于盛世显然是违背常识的, 尽管商鞅变法使秦国变成虎狼之国, 并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是事实。 但支撑秦国强大的商鞅之法是灭绝人性的暴虐之法, 与法治没有关系。

商鞅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轻罪重刑,连“弃灰于道者”都要处以黥刑, 其理由就是“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 商鞅变法制定秦律,尽管在短期内奏效,但国家政令的贯彻实行, 仅仰仗予富予贫、予贵予贱以及施用严刑峻法, 人民就只能生活在恐惧之中。而连坐制度开了株连的先河, 人民由宽容忍让而变得互相监督,因恐惧连坐而互相揭发, 极大败坏了淳朴的与人为善的民风。人民生活在恐惧之中, 即使仓廪实,也难祥和快乐。如果我们把维护秦国强大, 统一中国的功劳归于商鞅之法, 那么秦朝仅仅存在十五年就灭亡岂不是商鞅之法的恶果?

习近平又称:“汉高祖刘邦同关中百姓“约法三章”, 为其一统天下发挥了重要作用。”习近平显然犯了一个知识性错误, 因为他不知道“约法三章”的历史背景。刘邦的“约法三章” 不是什么盛世,也不是什么法制健全, 而恰恰是对秦朝残酷繁琐法律的废除。刘邦在攻入关中地区后, 为安抚民心,派兵在城门前召集各县父老乡亲,各路英雄豪杰, 针对秦朝现有的残酷制度,同各位百姓和英雄豪杰约法三章, 承诺自己夺得天下后,废除原有的制度。约法三章的内容为如下, 第一章杀人者偿命;第二章伤人者治罪;第三章偷盗者治罪。

第二,中国的盛世源于健全的法律吗?

习近平认为:“从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 中国的封建社会长达2000多年。其间, 先后出现过3次公认度最高的“盛世”,即从“文景之治”到“ 武帝极盛”的西汉盛世,从“贞观之治”到“开元之治” 的大唐盛世,以及“康雍乾”的清朝盛世。 但它们都是在前朝大乱之后,经过新一代统治者们拨乱反正、 励精图治、最终实现新的大治的结果。

有历史学家认为,古代盛世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轻徭薄赋。 西汉初年的统治者一改秦朝赋役繁重的苛政,田租从“十税一” 改为“十五税一”,汉文帝时改为“三十税一”, 徭役从每人每年一个月减为三年一个月。 唐太宗时期主要不是减免租赋,而是防止滥用民力。二是广开言路。 汉文帝即位不久,便废除诽谤妖言之罪, 允许臣下大胆提出不同政见,努力营造宽和的政治空气。 三是任用贤才。四是崇尚节俭。五是完善法制。唐太宗令长孙无忌、 房玄龄整理和修订唐高祖制定的《武德律》,删繁就简,变重为轻, 成《贞观律》,奠定了《唐律》的基础。唐玄宗下令编撰行政法典, 特别是历时16年,修撰完成《唐六典》共30卷。六是民族团结。 唐太宗处理民族关系思想开明,对周边民族实行“羁縻”政策, 承认各民族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不强迫他们改变民族习俗, 不迁徙他们入内地,不设立同内地一样的州县等。对比今天的中国, 习近平政权与古代盛世相差甚远。

但中国古代盛世难以走出“盛极而衰”的历史周期律, 其原因就在于没有进行政治制度的转型。有学者指出: 从1662年到1795年,几乎与满清盛世同期, 西方国家正在经历自文艺复兴以来延续数百年的思想解放运动。 它最终促成如火如荼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 推动资本主义国家加速发展经济、科技和军事。 值此世界剧变的关键时期,康雍乾三朝却进一步强化闭关锁国政策, 使中国社会更加封闭愚昧、妄自尊大,使“东方睡狮” 深陷专制社会泥沼,停滞不前、不可自拔。 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发展差距越拉越大, 不知不觉地成为世界进步潮流的落伍者。

第三,习近平的法治是什么?

习近平指出,要做到自十八大以来提出的依法治国新理念, 首先是要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 ,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时, 更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 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香港中文大学林和立先生指出,早前习近平提倡依法治国时, 令外国学者印象深刻,现时应该清楚, 习的法治与西方奉为圭臬的司法独立根本是背道而驰,习近平的“ 法”,是党核心的统治外衣和武器,“法”由中共控制、 随意修改和阐释,并以“法”为工具来指挥国家、政府及社会,以“ 法”为国家令牌。习近平是古人韩非、商鞅的信徒,可以预见, 习近平以严刑峻法治国,中国社会将与文明世界越来越远。可见, 习近平的“法治”不是现代法治,而是韩非、商鞅的严刑峻法。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法治包含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 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 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 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两者均不可或缺。 习近平的法治是党治,也就是人治, 他理解的依法治国就是行韩非和商鞅之法, 用残酷的刑罚惩罚和恐吓人民,使之成为共产党的奴仆, 以保证共产党的永久执政和权贵集团的利益。基于习近平对于法治、 依法治国的观念,他推出港版国安法的目的也就不言自明了。 那就是剥夺香港人的自由和民主, 实行中国共产党的暴政和红色恐怖。 港版国安法是二战以来对自由社会最严重的攻击。它意味着, 一个专制政权扼杀、吞并了一个自由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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