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黎智英案:中国人大再次为香港释法的争议焦点
[Chinese] 黎智英案:中国人大再次为香港释法的争议焦点 ——
黎智英案:中国人大再次为香港释法的争议焦点
香港特首李家超针对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聘请英国律师在其“勾结外国势力”案件中出庭辩护一事,提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就《香港国安法》释法,使释法制度在香港的争议再次浮起。
李家超是在香港特区终审法院驳回律政司阻止黎智英聘用英国蒂莫西·韦恩·欧文御用大律师(Timothy Wynn Owen KC)的上诉申请后提出释法呈请。亲北京政治阵营普遍表态支持,并强调让外国律师参与《香港国安法》案件本身就在威胁中国国家安全。
但一些身处海外的法学专家——包括BBC中文所接触到的——都对是次释法将如何影响香港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益表达忧虑。
因应这次释法提请,特区高等法院已同意推迟开审黎智英案,但释法何时有结果可谓未知之数。全国人大常委会下一次常规会议预计将在12月底举行。
黎智英案缘何触发“人大释法”?
2020年6月30日深夜,中国《香港国安法》正式颁布生效,香港警察国家安全处成立。此后,国安警察8月10日第一次搜查壹传媒集团总部暨香港《苹果日报》社,并拘捕黎智英。
同年12月11日,正在还押的黎智英成为被起诉《香港国安法》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人。该罪行可判处最高无期徒刑(终身监禁)。2021年12月28日,检察官加控黎智英《刑事罪行条例》下的“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
2022年10月19日,特区高等法院批准黎智英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下的“专案认许”方式雇用欧文御用大律师为其出庭辩护,法庭裁决认定,欧文参与此案将能带来正面、积极的贡献。
这一裁决遭特区律政司与香港大律师公会反对,律政司提出上诉,在向高等法院申请终审上诉许可不果后,律政司直接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
黎智英与《苹果日报》三家关联公司在“勾结”案与“煽动刊物”案中不认罪,原定于12月1日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开审。就在开庭前三天,终审法院在11月28日驳回律政司的上诉许可申请,即维持批准黎智英聘用欧文。特首李家超当晚宣布向北京提交报告,提请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释法。
李家超称,这次释法议题是:“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三天之后,高院如期开庭,作为检察机关的律政司当庭提出延期申请,法庭同意休庭七天,以等候释法结果。
不过,亲北京政治人物尤其是多位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均向香港媒体记者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预计将只会在下次常规会议上处理释法提请,预计在12月下旬。
在终审法院的上诉许可聆讯中,代表律政司出庭的前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提出,《香港国安法》立法背景独特,除非是非常特殊的情况,否则一般来说不应批准外地大律师参与。外国律师若不掌握中国国家利益和价值,“任何陈词都很危险”。
终院法官认为这是原审时没曾提出的论点,因此驳回上诉许可申请。换言之,法院是基于法庭审判“技术理由”裁定律政司一方败诉。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基本法》专家陈弘毅教授在媒体撰文时,也尝试解释了这一点。
李家超在宣布释法当天被媒体记者追问此点时,并未怪罪于律政司,称“已作出最大努力”。12月4日,香港举行多项中国“国家宪法日”活动,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致辞时并未提及释法案,香港媒体继而指出,自终院判决至今,司长未发一言。
李家超则主动谈论此事。他在一场研讨会上致辞说:“我作为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有责任作出审慎判断,并向中央提出这个释法的建议,因为厘清上述问题,事关国家安全,重中之重,影响深远。”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上述问题作出解释,是有充分的法律基础的……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宪法》、《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权,都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特区政府提请“人大释法”,亲北京阵营早在终审法院颁布判决前已在公开声张,李家超正式提出后更是获得不少支持——包括与律政司立场一致,反对欧文御用大律师参与黎智英案的香港大律师公会。
11月29日——李家超宣布提请释法后一天——公会主席杜淦堃资深大律师说:“我们不觉得这起案件聘请一位海外的御用大律师会对案件有明显的贡献。”
杜淦堃认同全国人大的法律解释权,并说:“这次事件我看不到与司法独立有很大关系,我也不觉得这次事件会破坏香港司法独立。”
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亚洲法中心(Georgetown Center for Asian Law)客席研究员黎恩灏博士对BBC中文评论说,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数次就香港《基本法》释法,公会均会批评有关举措破坏香港司法独立。“这次大律师公会一改以往作风,公开地肯定人大有权释法,跟过去的作风极不一致。”
美国前外交官、耶鲁大学法学院访问讲师董云裳(Susan Thornton)说:“每逢人大常委提供释法,便是侵害香港在‘一国两制’下享有的自治,也在侵害司法独立。我相信此举可免则免。”
董云裳透过电邮对BBC中文表示:“《香港国安法》本身也是一种侵害,因此人们会期望香港当局与法院竭尽所能,避免提起这样的(释法)案子。”
黎智英案“释法”将带来哪些潜在影响?
1. 选择辩护律师与公平审判
学者们认为,这次释法预期将带来的首要影响的是被告人选择辩护律师的权利,继而影响到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
黎恩灏博士对BBC中文解释说,现行《法律执业者条例》允许法庭酌情允许海外大律师赴港参与审讯,要是释法导致《香港国安法》有“特殊、例外的安排”,与一般刑事案件有所区别,“那绝对不能让被告人获得公平审讯的机会。”
美国西东大学(Seton Hall University)法学教授陆梅吉(Prof Margaret Lewis)对BBC中文指出,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早已成为香港本地法律一部分,其中第14条阐明的多项被告人应有权益中,即包括了“由其选任辩护人答辩”的权利。
这项原则在1990年9月7日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进一步明确为:“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
陆梅吉教授答复BBC中文电邮说:“一些国家也许会对何人能担任辩护人施加一些限制,但香港政府阻止黎智英获具备如此强有力资格的辩护人(欧文)代表,是ICCPR如何从香港被削弱的又一例证。”
黎恩灏还指出,对黎智英案而言,他已被“未审先囚”超过两年——虽然其间黎智英因数起“未经批准集结”案件被判有罪而在服刑——而这样的“未审先囚”在外界看来更像是“未审先惩”,“肯定破坏了公平审讯”。
在李家超提出释法后,香港《星岛日报》的一篇报道引起了黎恩灏的注意。这篇报道引述消息称,中国中央政府正在研究将《香港国安法》的“指定法官”制度延伸至律师与大律师,即被控以《香港国安法》相关罪行的被告人只能从“指定律师”名单中选任辩护人。
黎恩灏对BBC中文说:“无论人大释法的决定有多宽、有多窄,范围有多深、有多浅,都必定会直接影响到被告人选择辩护律师的空间,这个空间一旦收窄,就必定会影响到被告人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还有他们能否获得他们信任的法律代表去代表他们的权利。”
早于是次释法提案以前,特区政府法律援助处于2021年10月26日提交于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题为《完善香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措施》的文件就已提出,“社会越来越关注法援受助人可能滥用提名律师的机制”,为免让申领法律援助辩护的被告人“产生错误印象”,“以为在刑事案件提名律师是受助人的法定‘权利’”,法律援助处此后的“标准做法”将是“由法援署署长指派律师予受助人,并只在特殊情况下才接受提名律师”。
更改香港法援制度建议引起了如今力量已显著萎缩的民主派阵营对“官派律师”的讨论。
这个词语源自中国大陆,在一些维权人士案件中被提及,例如2015年“709事件”后失踪的人权律师王全璋,于失踪多时后证实被起诉“颠覆国家政权罪”,官方称王全璋已自行委任代表律师,家属方质疑该人为“官派律师”,而这位律师最终在2018年12月开审时声称遭王全璋当庭解聘。
而在更改香港法援制度建议提上立法会之后,香港媒体广泛报道,《香港国安法》首案被告唐英杰原拟就定罪与九年刑期上诉,为此申请法援,结果被委派同时在中国大陆担任地方政协委员的大律师代表其出庭。唐英杰于2022年1月于狱中自行致函法院通知放弃上诉,多家媒体报道称,其原因为无法信任法援署委派的律师。
在此之前,12港人偷渡案涉案青年李宇轩被控《香港国安法》下“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罪案件中,家属曾质疑李宇轩的代表律师并非由家属委任,而是“官派律师”,不过这些代表律师否认相关指控。李宇轩于2021年8月认罪,因其案件与黎智英案有关,迄今仍处于收押等待判刑的状态。
2. 律师资格审查制度或会建立
李家超在提出释法案时强调只针对非香港执业律师,但黎恩灏担心最终释法内容将不止于此。
“除了是意识形态问题外,这还是个操作问题。因为现实中,即使是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大律师、事务律师,甚至是法官,他们有不少都是外籍的。”
在英格兰式普通法制度下,刑事案件被告人程序上先要聘用事务律师(solicitor)——即俗称律师——再经他们聘用大律师(barrister)出庭辩护。
黎恩灏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较大可能”对律师资格提出要求。
“这是个猜想:参与的律师得首先得到香港国安机制审核,或得到其同意,或得到其不反对,又或许真会出现一份‘条件清单’,符合这些条件的律师才可以参与《香港国安法》案件审讯。”
“这些都有可能,但现在并不确定。”
黎恩灏指出,过去数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问题作出的直接决定,无论是释法还是其他决定,都不会只处理单一议题。2021年北京所谓的“完善选举制度”决定便是一例。因此,这次释法结果会否扩及于所有外籍律师都不能参与,也是“很不确定”的事情。
由几位美国华人法律学者创办的网站“全国人大观察”(NPC Observer)也撰文提出了相近观点。
文章说:“全国人大常委并不受限于只能对李家超的提问简单地说‘不’,但或会选择提出更复杂的规则,说明谁能参与,在哪些情况下能参与。”
“即使李家超矢口否认其有任何意图阻止境外律师获准成为香港执业大律师,或阻止终审法院的外籍法官参与国安案件,这并不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局限于其请求的框架内。”
“全国人大观察”创办人兼主编,耶鲁大学法学院蔡中曾中国中心研究员魏常昊法律博士对BBC中文进一步解释说:“此次释法不管最终结果如何,很可能会有溯及力——香港法院后续可能会将有关基本法解释溯及适用的先例延伸到《国安法》解释,常委会也可能在解释中直接明确溯及力的问题——因此,香港部分人士对此次释法可能对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和公民权利带来的冲击表示担忧,在我来看是情有可原的。”
但是否会走到这一点,支持释法一方也有知名人士持保留意见。
港大法律学院陈弘毅教授的文章写道:“必须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5年来,已经形成了以下惯例,即在涉及有重要性、复杂性和不容易处理的法律问题的案件中,特区法院会愿意批准对于该案件涉及的法律领域有专长的英国御用大律师来港参与诉讼,因为在香港,资深大律师的数目较少,对某件案件涉及的法律领域有专长的资深大律师可能更少。”
前特区律政司司长兼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在终审法院裁决当天发表了一篇文章,在法律界“朋友圈”中疯传。她后来证实这确实出自其手笔。
梁爱诗写道:“有人谓英国律师对《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不懂也没有经验,香港大律师又有多少经验?毕竟国安法案件在其他国家总比香港多,如果法庭认为案中律师合资格的话,我们没有理由反对。”
3. 释法会让黎智英案“送内地审理”?
假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封死外籍律师参与香港国安案件辩护工作的门路,本地律师又不欲接手案件,被告人如何是好?香港唯一一名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12月4日接受无线电视专访时说:“既然是不给予海外律师的话……那就移交至内地审理,这个已经有条文。”
谭耀宗随后接受记者群访时称这只是“假设性情况”,并说:“香港有那么多律师,哪有可能请不到?”
《香港国安法》目前规定,若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情况”,出现香港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香港国安法》的“严重情况”,或“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则中国中央政府驻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可行使管辖权接管案件,再转交中国最高检察院与中国最高法院指定的大陆地区检察机关和法院起诉、审理。
黎恩灏对BBC中文评论说,谭耀宗提出的假设“明显不符”这三项条件,“且不相称”。他相信这是建制派的“期望管理”操作,让公众和法律界觉得人大释法“总比‘送中审理’来得温和”。
“然而,如果人大今次释法加入谭耀宗的建议,则此释法就等于修改国安法,进一步增加该法对公众和司法界的阻吓力。”
4. 香港法院权威遭遇“观感挑战”
香港高院12月4日开庭处理黎智英案时,辩护律师团队提到,欧文御用大律师因参与另案在香港逗留的工作签证延期申请遭扣起。香港特区入境处一直未对此置评。
黎恩灏认为,释法尚未定案便出现此事,是更严重的问题。
“这是相当地反映行政独大,蔑视司法裁决的例子……行政当局只从政治考虑着眼,去要求、建议人大释法,是反映了政治凌驾法治、凌驾司法独立的具体例子。”
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则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权时,无可避免会引起对香港法制的讨论与批评。《国安法》是相对较新订立的法例,公会希望《国安法》条文尚有不明确之处,将来可由香港法庭厘清。
但他同时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藉《国安法》第65条来释法,有关权力应当审慎行使。”
香港特区行政会议非官守成员汤家骅资深大律师也对香港媒体指出,人大释法前,终审法院裁决仍然有效,因此有关部门在欧文的签证问题上似乎没有尊重法院权威,“观感上不太好”。他还称,释法虽然不是为了推翻终院判决,但观感上或会让人觉得释法影响了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他促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时尽量避免影响终院决定。
不过,汤家骅同时提出长远应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处理海外尤其是英国律师赴港执业的“历史问题”。这是否代表最终要完全阻止外国律师在香港案件中出庭?他并未说明。
耶鲁大学蔡中曾中国中心的魏常昊对BBC中文说:“如果这次常委会如预期的那样做出对港府有利的解释,那么至少会给港府在未来的国安案件中败诉后再次提请释法制造有利的先例、一定程度上提高再次应邀请释法的可能性,从而间接地给审理国安案件的香港法院施加压力,进一步破坏司法独立。”
“人大释法”在香港常态化?
在大律师公会的记者会上,有记者追问人大释法会否在香港成为常态。杜淦堃说:“这些不是经常发生的事,所以我绝对不相信有常态化。”
然而,获中国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支持的全国港澳研究会至少有两位理事曾提出,人大释法理应常态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田飞龙博士曾在2016年撰文说:“人大释法走向一种有节制的、选择性的常态化机制,是依法治港的理性要求,不可回避。”
他在2018年出版的一本著作中再称:“人大有节制的常态化释法,是香港法治转型升级的关键动力和因素,与香港的普通法传统之间形成结构性对话与整合效果,客观上有助于香港自治法律体系的最终形成以及以基本法为中心的共识型法理学的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退休教授饶戈平2017年4月曾发表文章说:“人们有理由期待尽快出台有关人大释法的实施细则,促使人大释法的制度化、常态化。”
“第六次人大释法”:民主派反应冷淡?
特区立法会内唯一一位自称属非建制派的议员狄志远对港府提请释法表示遗憾,他称李家超政府的做法让公众感觉“输打赢要”,不利加强市民对《香港国安法》信心。
一些已流亡海外的“泛民中人”则透过社交媒体表达不满。
黎智英长年助理马克·西门(Mark Simon)在Twitter上转发香港《明报》政治漫画作家尊子的作品说:“‘再讲一遍,(立法)原意是啥?’——漫画再次精确捕捉香港司法体系现况……‘北京拨来的电话。’”
2020年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遭褫夺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格,目前在美国纽约执业的大律师郭荣铿在领英(LinkedIn)上写道:“一如所料,一个专制政权不会知道何谓自我约束……无论办多少国际法律研讨会,多少场鸡尾酒会,都修补不了这自找的破坏。”
香港国际关系学者沈旭晖如此解释民间冷淡:“对不少人而言,香港法治早就不再存在,对人大又要释法几乎无感,态度都是一样,‘你想点就点,最紧要你开心’(你爱怎样就怎样,你开心就好)。”
中国人大就香港议题释法的历史
香港自1997年主权移交以来,一共发生过五次人大释法。若连同主权移交前的一次,则共有六次。
据魏常昊统计,自现行中国《宪法》于1982年12月通过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17件释法,而这并未包括这六次涉港释法。
换言之,自1982年版《宪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共释法23次,当中近30%释法案与香港有关。
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国籍法》释法,界定拥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不论是否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自1997年7月1日起均为中国公民;经“居英权计划”取得的英国公民身份不予承认。
1999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提请,解释香港《基本法》,规定只有获批单程证的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国大陆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出生时父母仍未成为香港居民的则没有居港权。这“第一次人大释法”推翻了特区终审法院对“吴嘉玲案”的裁决。
2004年4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对《基本法》释法,将所谓政制改革“三部曲”改为“五部曲”,除了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外,加入行政长官就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基本法》规定“并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予以确定”。此举被泛民主派批评是剥夺民主的“糖衣毒药”。
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应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提请对《基本法》释法,决议补选的行政长官任期应为前任余下的任期。曾荫权后来以唯一候选人姿态自动当选,接替辞职的董建华出任特首。
2011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应特区终审法院裁决对《基本法》释法,决议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金))在一起香港诉讼中享有绝对的外交豁免权,终审法院据此裁定对该讨债案件无管辖权,民主刚果无须还债。这是迄今唯一一起由法院提出的人大释法。
2016年11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主动要求对《基本法》规范香港公职人员宣誓的第104条释法,决议公职人员必须“真诚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无效宣誓者不得重新安排宣誓。特区高等法院11月15日据此裁定“港独派”新科立法会议员游蕙祯、梁颂恒被撤销资格。2017年,终审法院驳回两人的上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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