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抗议强化了政府的权威

2012-02-09 作者: 陈仲伟 原文 #政見 的其它文章

农民的抗议强化了政府的权威

□“政见”观察员 陈仲伟


当中国的农民们面临征地补偿过低、乱收费等问题时,在制度化抗争与合法抗争渠道缺失,同时也很难“用脚投票”入籍他国的情况下,他们倾向于采取何种措施影响决策?他们的抵制是否会对政府的合法性构成挑战?他们对各级政府的认同度如何?对这些问题的探究,有助于我们理解一个难题:在这样一个高速发展的转型国家如何保持稳定。 </br> </img>

麻省理工学院副教授 蔡晓莉 就此展开了研究。她首先引入了斯科特(Scott)的观点:农民面对利益受损不会无所作为,而是寓对抗于日常生产生活之中,如不配合、磨洋工等,从而削弱政府的合法性。作者对“日常抵抗”的观点表示赞同,但对“削弱政府合法性”的说法提出了质疑。

之前,曾有多位学者通过对东南亚、尼加拉瓜、津巴布韦等地的研究得出了共同的结论——农民的抵制与政府权威之间是此消彼长关系。但作者暗示:这些结论未必符合中国的经验。

作者认为,中国农民有选择地违反规章制度,其实是对政府权威的强化,作者将其称为“强化体制的不服从”。这种行为有三个特点,第一,它是农民对政府决策的积极回馈而非消极回避,因此农民们会光明正大地违反规章以吸引有关部门关注。第二,农民们认为自己是忠于政府的,而且只要有足够的人参与并为社会所关注,上级政府一定会调整政策。第三,政府决策失误常常由于其赖以决策的信息不足,农民们不过是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反馈,以实现共赢的目的。

因此,农民们的抵制是有选择并有原则的,他们将因此遭受的惩罚看作为正义蒙冤。这种“强化体制的不服从”在民主制度下往往能够得到积极回应进而改变政府决策。
那么,究竟什么是“强化体制的不服从”? </br>

按照实现方式与诉求的不同,作者将各种抵抗形式分为四种以廓清概念——强化体制的不服从,日常抵抗,非暴力反抗,维权行动。“强化体制的不服从”以违反法律规章,吸引有关部门注意,采取个体行动,不期待受惩处为实现方式,以改变法律规章为诉求。“日常抵抗”以违反法律规章,避免有关部门发现,采取个体行动,不期待受惩处为实现方式,以规避法律规章为诉求。“非暴力反抗”以违反法律规章,吸引有关部门注意,采取个体行动,期待通过受惩处唤起良知为实现方式,以改变法律规章为诉求。“维权行动”以遵守法律规章,吸引有关部门注意,采取集体行动,不期待受惩处为实现方式,以要求政府遵守现有法律规章为诉求。

作者通过对随机抽取的三个地区进行田野调查,与三十户农民深入交流,期待籍此能了解农民如何判定社会与政治规范,以何种方式交涉能为舆论与相关部门接受,并试图了解农民们对政府权威、政府决策、不服从的理解与理论概念有何差异。根据调查,作者将农民对政府的态度分为三类:服从政府并对政府的善意持悲观态度,不服从政府并对政府的善意持悲观态度,强化体制的不服从并对政府的善意持积极态度。
根据2008年中国农业科学院在全国五个省一百个农村对两千农户进行调查得到的数据进行分析,作者发现:惩罚并不严重的行政规章(诸如新建房屋审批、政府行政审批,禁止土葬,禁燃烟花爆竹)农民较为乐意遵守,其比例达到56%到90%,而高达74%的农民都不愿上缴各种提留。有70%的农民不愿遵守村委会的错误决策,25%的农民不愿遵守中央政府的错误决策。作者认为,正是因为农民们的这种抗争并不被视为政治异议,否则很难想象有如此高比例的农民不愿遵守政府决策。 </br>

而在被问及中央、乡镇、村委会三级机构决策过程是否代表农民时,有50%到87%的受访农民认为政府决策代表农民,中央政府得到的认可度最高,乡镇政府最低。此外农民对该级政府的认可程度直接影响到其是否会采取抵制该级政府政策的行为,甚至有不少农民愿意缴纳农业税以获得中央的关心。

作者认为,那些对政府不当决策持抵制态度者很有可能因此而怀有内疚或产生紧张情绪,因而表现出对政府的忠诚,抑或是他们一向忠诚的表现导致他们自以为有资格表达对不当决策的不满。

然而,为什么这些人会冒着风险相信政府会欢迎他们的反馈呢?研究者Susan Young曾提出,改革开放早期,官方经常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属于违法的行为进行追认导致很多人认为官方会默许甚至欢迎这种抵制行为。作者也认为,这种内源性压力导致政治精英逐渐吸纳来自草根的反馈。除了通过追认违法行为实现政策改革的先例,政府还会以试验区的名义主动创造灰色领域。据海尔曼(Heilmann)统计,1979年到2006年,30%的经济领域立法都是通过试验区而推广的。作者指出,这是在经济和社会高速变革的背景下,政府无力预测改革的具体效应而在政策上产生冲突和混乱。

由此作者得出结论:尽管并非所有的“强化体制的不服从”都能改变政府决策,然而在缺乏资源与渠道的情况下,农民依然大量采取这种方式来争取他们的利益。

回到开头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二维码分享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