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ld] 种族灭绝:一项严厉指控的来源、法律依据与历史案例
[World] 种族灭绝:一项严厉指控的来源、法律依据与历史案例 ——
种族灭绝:一项严厉指控的来源、法律依据与历史案例
美国国务院在特朗普政府任期最后一天(1月19日)宣布,中国政府对新疆维吾尔人进行的大规模镇压,是种族灭绝和反人类罪行。这是迄今为止针对中国治疆政策最严厉的谴责。
“种族灭绝”一词常让人想到二战中纳粹德国大规模屠杀犹太人,而该词被用于指称中国政府对待新疆维吾尔族人的行为,引发了巨大争议。
在美国国务院之后,加拿大议会和荷兰议会分别在2月23日和25日通过动议,称中国正在对维吾尔人实施“种族灭绝”。一些立法者还呼吁国际奥委会,将2022年冬奥会移出北京。与此同时,还有西方议员以侵犯人权和强迫劳动为由,呼吁各国抵制新疆棉花、番茄等产品。
活动人士和联合国人权专家说,至少100万穆斯林被关押在新疆西部偏远地区的难民营里,并指责中国使用酷刑、强迫劳动和节育的方式对待维吾尔族人。
中国一直否认新疆存在任何侵犯人权的行为。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华春莹2月19日在例行记者会上回应有关提问时说,所谓新疆“种族灭绝”、“强迫劳动”等说法是彻头彻尾的世纪谎言。华春莹反问说,“过去40年,新疆维吾尔族人口增长了1倍以上,他们见过这样的‘种族灭绝’吗?”
由新疆问题引发的学术争议仍存在争议。《经济学人》(Economist)在一篇文章标题中直截了当地称,“用‘种族灭绝’形容中国对维吾尔族人造成的恐惧是错误的”。该文在发表后遭到一些学者批评。
“种族灭绝”的定义到底是什么?判定种族灭绝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历史上又有哪些被认定的案例?
学术争议
英文“种族灭绝”(genocide)一词,由古希腊文“人种、部落”(genos)和拉丁文“杀戮”(cide)组成。
《经济学人》2月13日的文章这样解释该词:“就像‘他杀’意味着杀死一个人,‘自杀’意味着杀死自己一样,‘种族灭绝’意味着杀死一个民族。”
该报道的作者以词源为依据,认为他杀、自杀、种族灭绝这三个词(homicide、suicide、genocide)都以‘-cide’为结尾,因而判断他们的涵义也都是从词源中引申出来。
美国著名的中国法研究专家、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郭丹青(Donald Clark)撰文批评上述对种族灭绝的定义是“词源学谬误”,即认为一个单词的真正含义来自它的词源学。他反驳说,“一个词汇的含义是相关语言社区在使用中赋予的。”
国际律师协会人权研究所总监海伦娜·肯尼迪(Helena Kennedy)和几位关注人权的律师及机构也联合发文表达批评。他们说,“种族灭绝不是一个应当轻易使用的词,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应当使用这个词。”
肯尼迪等人认为,美国国务院对中国政府实施“种族灭绝”的批评并非空穴来风,而是经过了数月研究形成,信守了跨党派的承诺。
他们写道,“理想情况下,针对维吾尔人的种族灭绝指控会由国际法院、法庭,或专门建立的联合国调查机制进行审议,但鉴于中国在联合国的强大地位,这项工作并未完成,而且不太可能发生。但这并不妨碍各国作出自己的决定。”
联合国公约
以上多位专家认为,种族灭绝并不仅仅意味着通过大规模屠杀来毁灭一个群体。
根据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UN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破坏一个群体可能有多种方式。目前已经有超过15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公约,包括中国。
该公约称,种族灭绝是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也是有史以来,殃祸人类最为惨烈的罪行。公约的第二条将种族灭绝定义为,蓄意摧毁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 致使其成员遭受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
-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致摧毁其成员的生命;
- 强制实施旨在防止该团体内生育的措施;
- 强行将其后代转移至另一团体。
肯尼迪等人指出,针对新疆维吾尔人的案例,许多行为包含在公约的定义之内,比如身体虐待、性暴力;设置集中营、强迫劳动;强制节育、堕胎等。
“种族灭绝”一词的来历
“种族灭绝”一词是犹太人波兰人律师拉斐尔·莱姆金(Raphael Lemkin)创造的。莱姆金亲眼目睹了大屠杀的恐怖,除了一位兄弟,他所有的家庭成员都被杀害。他发起运动,要让种族灭绝在国际法下被认定为犯罪。
1948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该公约于1951年1月生效。
郭丹青指出,该公约并不是直接采用一个已经存在的词汇,而是对该词添加了自己的解释。从公约的第一份草案开始,“种族灭绝”一词的含义就超越了实际杀戮。
判罪的法律依据
根据《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判定种族灭绝罪行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施暴方是否“蓄意”做出摧毁一个民族、种族、种族或宗教群体的行为。而要判断某种罪行是蓄意为之有相当大的难度。
该公约还指出,仅拥有破坏文化及分散群体的意图不足以定罪。
如何在法律上证明中国镇压新疆维吾尔族人的行为是种族灭绝,成为另一个争议。
美国杂志《外交政策》(Foreign Policy)2月19日在一份独家报道中,引述三位前任及现任美国官员称,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办公室认定,中国对新疆维吾尔族人实施的大规模监禁和强迫劳动是反人类罪行,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种族灭绝。
《外交政策》的报道称,美国国务院律师的谨慎结论不等于判断新疆没有发生种族灭绝,但反映了要在司法上证明种族灭绝十分困难。该报道提醒,在没有坚实法律基础的情况下使用种族灭绝一词会带来政治化风险,并且可能削弱该词原本所指的力度。
历史上的“种族灭绝”之争
关于如何定义种族灭绝,也导致了对20世纪到底发生过几次种族灭绝的分歧。有人说只发生过一次,即有六百多万犹太人遇害的纳粹大屠杀。
但也有人表示,历史上还发生过至少两次种族灭绝:1915年至1920年期间,奥斯曼土耳其人大规模屠杀亚美尼亚人,而土耳其人否认这一指控;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裁定1998年裁定,1994年在卢旺达,80万图西族人和胡图族人死于种族灭绝。
另外,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将1995年发生在波斯尼亚斯雷布雷尼察(Srebrenica)的大屠杀判定为种族灭绝。
还有人列举了一长串他们认为的种族灭绝事件,包括1932年发生在苏联的乌克兰饥荒、1975年印度尼西亚入侵东帝汶以及20世纪70年代在柬埔寨发生的红色高棉杀戮。 但这些民间说法都没有经过国际法庭的审理认定。
到了21世纪,国际刑事法庭针对1959年至2004年发生在苏丹达尔富尔(Darfur)的杀戮,指控苏丹前总统巴希尔(Omar al-Bashir)犯下种族灭绝罪,并在2009年发布通缉令。
2016年3月,美国称,所谓的伊斯兰国正在伊拉克和叙利亚对基督徒、雅兹迪人和什叶派少数民族进行种族灭绝。2014年,该圣战组织在叙利亚和伊拉克占领了大片领土,并因其被视为反对者的残暴行为而臭名昭著。
法律认定程序
《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付诸法律,最早发生在对1994年卢旺达大屠杀进行的国际审判中。
1998年9月,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裁定,卢旺达塔巴镇的胡图族领导人让·保罗·阿卡耶苏(Jean Paul Akayesu)犯有种族灭绝罪和反人类罪,这在当时被认为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
2004年,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拓宽了种族灭绝的定义。
塞尔维亚武装部队指挥官克尔斯蒂奇(Radislav Krstic)被该法庭裁定犯有种族灭绝罪,他被指在1995年7月发生的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杀中杀害了7000多名穆斯林。
克尔斯蒂奇对该罪名提起上诉,称这一数字“太微不足道”,不可能是种族灭绝。但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论点。
2019年,塞族前领导人卡拉季奇(Radovan Karadzic)的上诉被驳回,他被判犯有种族灭绝罪等,刑罚为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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